洛阳战乱世界boss:2009年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8 13:52:39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09-03-08 09:44

   民函〔2009〕66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此复。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