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口腔医院排名:侵权责任法讲座(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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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2010年7月11日
九、怎样理解第八章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
我下面介绍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那我们现在看到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规则比较简单。为什么?因为我们环境保护法有很多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那么在那些环境保护的法律当中,大部分都规定了侵权责任条款,所以必须具体确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时候,按照那个具体的法律来规定。那么我们现在的第八章仅仅规定了一些原来所没有规定的一些东西,做了这么四个条文的规定。这四个条文比较简单,第一个就是65条,第65条规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一个一般性条款。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一点,这个条文就是对所有的环境污染责任都是管用的这么一个条款。那么它可以把整个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这一部分的规定,都概括到这个条文下面来。这是讲的第一点。这一部分比较简单。
那么66条规定的,我前面讲到是一个因果关系推定的一个规则。那么这个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这个讲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那么这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它讲两种情形,一个是规定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个就是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当然是污染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不规定,没有价值。但是顺便一起就说了,那么66条最重要的是后面这一句,就是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个是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那么这一点上,我稍微详细说一说,原来我们在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当中,没有特定规定这个规则,就是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那么在日本的《侵权法》当中,我们都知道日本在60年代的时候,公害非常地严重,那个也是为了发展生产,牺牲了环境保护,所以造成的大量的公害案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环境污染的时候,由于因果关系必须原告证明这样一个规则,那么很多原告证明不了这个因果关系,所以法官都把判决驳回了,那么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很重大的社会问题。
那么后来日本法官就创造出了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那么原告证明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程度,他自己再也不能证明了,那么这时候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推定有因果关系,然后举证责任倒置,让污染那一方承担自己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他要不能承担这个证明,证明不了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就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所以就创造了这种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那么后来这个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在世界各国的《侵权法》当中,都适用在环境污染当中。所以我们这次66条也专门规定了这个规则,这个就是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那么67条规定,刚才我说过的,就是那个市场份额的规则。那么这个规则是讲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个规则也是以前没有规定的。那么这种情况,比方说在江的上游,好几个单位都向江里头排放污染物。那么这时候造成下游人的损害,那么这时候让他们承担责任的时候,不知道他们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么这时候就按照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按照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则来确定你赔偿多少,你赔偿多少。这个规则规定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以前从来没有规定的。
那么68条是讲第三人赔偿责任的问题。那么前面讲第三人原因的时候,我讲到环境污染第三人规则和一般规定是不一样的。那么前面规定第三人的原因,就是26条、27条、28条,28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免除侵权人的责任。那么现在在环境污染当中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第三人请求赔偿。那么污染者赔偿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为什么一定要把污染者拉进来?为了保护受害人。因为实行了无过错责任,既然你排放污染,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你赔了以后,不是你的责任,你去找第三人追偿就完了。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你看第八章规定环境污染,规定的很少,四个条文,但是这些条文都很重要,都是非常重要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