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鲮鲤尾巴穿山甲幼崽:青岛警界“地震”给我们的不仅仅是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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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警界“地震”给我们的不仅仅是震惊
2011-10-20 11:34 现代快报 我要参与(0)山东青岛市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首要分子被捉拿归案,引发青岛市警界地震,两名分局局长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名派出所所长自杀身亡。处级以上干部被抓数十人,涉案民警上百名。(据新华网)
自从重庆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抓获重庆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并依法判处其死刑之后,人们都在期待其他城市开展类似大规模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行动。青岛市破获的这一团伙案件从一个侧面说明,政府正在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动,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首恶分子及其保护伞中箭落马。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护法机关。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不仅体现国家意志,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而且对公民负有特殊的责任,无论何时何地公民都可以向警察寻求帮助。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被赋予了特殊执法权力。譬如,警察具有持枪权,具有询问权、调查权,具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执法权等。如果警察的权力不受约束,那么,警察就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执法权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在一起,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因此,强化对警察的法律监督,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特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制约,一直以来都是重点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法律上,有关监督的程序性规定,目前还不够明确。这就使得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监督约束的力度还不够大,少数警察就可能滥用手中的执法权力,为自己或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从表面上来看,山东青岛公安机关的腐败案件属于个案,但从本质上来说,它反映出我国公安机关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如果不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将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那么,类似的腐败案件还会发生,涉黑团伙拉拢腐蚀公安干警的企图还有可能得逞。
我国正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准备借鉴其他国家一些成熟的经验,改造我国的司法制度,形成公检法相互监督的诉讼机制。然而,正如新闻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遭遇到了公安机关的不小阻力。公安机关所固有的刑事拘留、拘传强制措施非但没有被限制,反而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这种扩权固然有正当的执法需求,但倘若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权力有可能成为寻租的温床,造成危害。
早在多年前笔者就主张,公安机关的改革必须是体制上的而不单纯是技术上的改革。《刑事诉讼法》必须明确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律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法庭审理阶段,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许可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包庇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青岛市这一刑事案件应该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仔细研究这一团伙犯罪案件,从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限制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入手,建立相互制衡的刑事司法体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责任编辑: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