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主2大人穿越魔教弟子:“新中国成立”的称谓比“建国”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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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的称谓比“建国”更妥当

 胡大牛 2009年09月22日19:57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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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文献》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但不少人将其称为“建国(或开国)60周年”。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到底应该使用哪一种称谓更为妥当?笔者认为有必要做一番分析。

  先看看国际上的惯例和规定。1648年,在德意志小城威斯特伐利亚签署了一个著名的公约——《威斯特伐利亚公约》,它不仅标志着从1618年开始的欧洲30年战争的结束,而且形成了一个新法律体系——近代国际法(后来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沿用至今)。以《威斯特伐利亚公约》为标志,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开始产生。自此,只有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者,才能建国:一是独立,即以前的殖民地、附属国脱离宗主国而获得独立,如1947年英印殖民地独立,建立印度共和国;二是分离,即国家的主体部分存在,非主体部分离开主体而形成新的主权国家,如1965年新加坡自治邦从马来西亚退出而建立新加坡共和国;三是分立,即一个主权国家分裂为两个以上新的主权国家,如1991年苏联解体,分裂为15个主权体,即产生了14个新的主权国家,俄罗斯则继承了苏联的主权;四是合并,即两个以上主权体合并为一个新的主权国家,如北美13个殖民地于1776年宣布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再来看中国。在中国历史上,古代所谓的“建国”不乏其例,如王莽篡汉,建立“新朝”后的年号就是“始建国”(公元9—13年);东晋时,北魏始祖拓跋什翼犍在他的代国更是长期使用“建国”年号(公元338—376年)。至于“本朝开国以来……”这类挂在封建君臣及御用文人口头上的说法,更是史不绝书。从事实看,这些“建国”及“开国”,不过是在中国固有的土地上,出现了一个与前政权不同的、取代前政权的现政权。这些“建国”无须他国承认,也没有他国承认。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领土,而关于国家领土的取得,又有一条规定——先占,即一块无主荒地谁先发现即归谁所有。据此,若追根溯源,中国真正的“建国”者是那些数千年前初创中华文明的开拓者及其代表人物。其后至今,代不绝人,都是他们的血脉延续,都是对他们事业的承继。可见,封建时代的“建国”,不过是在继承老祖宗的基础上所作的改朝换代式的“封邦建国”而已,完全不表现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变更和国际关系变化的国家行为。

  到了近代,孙中山也倡导“建国”,其“建立民国”似也完整表示了在政治上、法律上建立新国家的意思。但应该注意到,孙中山倡导的“建立民国”,初为“创立合众政府”,后又解释为“建国民政府”。不管用词如何变化,其根本目标却始终如一,即通过推翻清政府以成立一个美国式的政体或政府,而不是要建立一个不同于既往中国的新国家。1917年至1919年,孙中山在上海倾力写成了《建国方略》。从书名来看,他似仍持既往的“建国”概念。但无需通读全文,只要读一读此书“心理建设”、“物质建设”、“社会建设”三大部分和未写成的“国家建设”部分的目录,就很清楚他是在谈建设国家而非“建立国家”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家建设有了自觉的观念。人们熟知的歌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共产党人曹火星针对国民党所宣称的“没有国民党就没有中国”的提法,写了歌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到处传唱。毛泽东偶然听到后即不满地反问:中国已经几千年,共产党才多少年?明确表示只能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才有了曹火星对这首歌曲的修改,以至传唱至今。这件事充分表明,在毛泽东的观念中,只有历史的中国向现代中国的发展,从不曾存在“两个中国”;他领导成立的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给从历史发展到今天的中国所起的新名字,当然,新中国的性质与历史上的各朝各代及国民政府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在1949年10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上,毛泽东宣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建国了”。他在这一天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其用语与典礼上的用语完全一致,只有“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而没有使用“建国”、“开国”词语。不仅如此,在其后的公开、正式场合中,毛泽东在使用新中国成立之前或之后这一时间概念时,也多是限定于“解放前”、“解放后”或“新中国成立前、成立后”这类表述,或者干脆就不厌其烦地用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成立后”,而没有使用“建国前”、“建国后”等词语。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什么会如此在意“成立”了“新中国”,而不是“建立”了中国呢?笔者以为,除了因为“建国”、“开国”等词语不符合我国的历史事实外,还有国家统一方面的考虑。与“建国”紧密相联系,在国际法上有一个重要概念和原则规范——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与国家相关的主要分为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这两种继承,性质不同,项目却大体一样,即一般而言,除了不平等条约、政治性条约和恶意债务等对新国家、新政府构成损害者不予继承外,新国家、新政府在主权、领土、人民、财产、文书档案、债务等所有方面,对旧国家、旧政府是要予以全面继承的。既然毛泽东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新政府的成立,则在继承问题上,就适用政府继承的原则、规则。据此,新中国政府自然继承了包括台湾省在内的全部中国领土和主权,台湾问题就只能是中国的内政问题而非“国际问题”。

  因此,虽然现在很多人仍沿用我国历史上改朝换代之初对新政府成立的称呼,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为“建国”或“开国”,但从更严谨慎重的角度讲,还是表述为“新中国成立”更为妥当。

  〔作者胡大牛,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教授,重庆4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