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重制版推荐笔记本:对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改革走向的新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7 14:41:19
管理体制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五十多年发展历程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本次深化改革试点提出了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承担责任,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新体制,按照这一目标,产生了作为省政府履职平台的省联社。实践证明,当前的省联社模式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农村信用社快速推进的改革实践,也已对这一模式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从而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省级联社的下一步走向,进行前瞻性的探索,找到更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信州社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模式。

  对省联社管理模式的基本评价

  省联社管理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各省的情况看,省联社成立以来,在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改革、指导其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是促使农村信用社于部员工统—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二足组织和推进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开展专项央行票据发行和兑付申请,落实“花钱买机制”的改革目标。三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的标准化、统—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四是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日标,引导其努力化解历史包袱,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五是积极组织开展稽核监督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建设。六是组织开展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制定方案和管理力、法,培训高管及业务人员,开展专项抽查、巡查督导,提高农村信用计资产管理水平。七是发挥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农村信用社资源整合,壮大整体实力。

  省联社管理模式的缺陷

  随着改革的深入,省联社模式也显现出一定的缺陷。当前,省联社足一个具有三重性质的复杂组织机构,即既是受省政府委托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管理的省级管理机构,又是为省内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的行业联合纵织,同时还是—家可以经营部分资金、清算业务的独立金融企业法人,这使得省联社这种模式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产权构成与职能要求上的矛盾。—方面省联社是由辖内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自下而上入股组成的、应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具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省联社作为省政府授权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又要对出资组建它的社员社进行管理,这样一种安排不可避免地产生角色冲突和制度异化。二是职责定位与职责边界的问题。由于省联社模式本身具有制度性的缺陷,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省联社职责定位模糊、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管理到位,不越位”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把握尺度。三是省联社模式的制度缺陷将导致其在未来面临合法性、合格性等方面的挑战。

  采用省联社管理模式,本身已是从直接行政管理走向了间接行政管理,是管理体制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的不断推进,对外开放的结果必然是对内的开放,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将面临更加激烈、复杂的市场环境。因此,省联社由行政授权而得到的、对没有股权控制的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有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挑战,同时,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将对省联社的履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要求省联社必须考虑自身的变革,要求有关各方考虑建立一种更加适应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从行政管理到资本管理

  新的管理模式所应遵循的原则

  针对省联社当前运行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银监会提出要按照是否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是否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原则,允许各地省级联社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本地情况的管理模式,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这个问题基本理顺。因此,在考虑省联社的改革走向时,应将“三个有利于”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三个有利于”来检验改革的有效性。此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新的模式还应该做到更加有利于省联社依法合规地履行管理职责。

  几种可选模式的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省级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统一法人模式(农村商业银行),二是以天津为代表的二级法人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三是普遍存在的二级法人和三级法人并存的组织模式。针对省联社模式的发展方向,也有几种观点:第一种是成立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成为其分支机构,这等于再造一家省级农村银行,不适合县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情,也无助于解决“三农”问题。第二种是强调县(市)级联社的法人主体地位,将原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分散的小商业银行,省级联社的法人基础和地位逐步消失,或者建成区域清算中心、业务后处理中心或同业自律服务性组织。这种模式不利于克服农村信用社的固有弱点,发挥系统优势以应对金融业开放环境下的竞争和风险。第三种观点主张农村信用社仿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全国的统一法人。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将会因管理幅度过宽而有心无力,也不符合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定位。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既能发挥农村信用社原有体制上的灵活性,保持合作制的优点和精神,又能提高其法人治理、经营管理、技术水平以应对金融业开放环境下的竞争和风险的新的管理模式。

  从行政管理到资本管理

  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应从当前的行政管理走向省级农村银行下的资本管理(见图)。

  首先,将省联社改制为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的省级农村银行。各联社在原省联社的现有入股股金保留,同时在保持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人股主体的前提下,省级农村银行向社会 (包括企业、个人、政府)增资扩股,改变目前仅由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单一股权结构。省政府可直接或者间接对省级农村银行参股、控股,使之担当类似中央汇金公司的角色,为省级农村银行明正言顺地代表省政府行使管理权奠定产权基础。条件成熟时,改制后的省级农村银行可上市公开募股,或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最终建设成为一流的农村银行。
其次,省级农村银行参股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股东治理实现对全省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目前股金总额120多亿元计算,改制后的省级农村银行只需向各法人社参股10%以上即可成为第一大股东,总共只需约12亿元。省级农村银行通过资本管理的重点,一是作为省政府的平台,确保了公司坚持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宗旨;二是作为第一大股东,派出理事(董事),主导理事会(董事会);三是要求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作为各县(市)农信联社、农村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省级农村银行可以通过其主导的理事会(董事会)贯彻其有关的方针、政策、理念、办法,聘任经营管理层,下达经营目标,进行考核奖惩;还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对整个控股银行系统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业务资源、信息与技术资源等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体制优势、治理优势,形成机制优势、人才优势,以应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金融业开放环境下面临的种种挑战。在这种具有坚实法治基础的管理模式下,省级农村银行依法科学管理,并通过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获得利润回报;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最后,省级农村银行走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省级农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省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由控股公司出资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也可一起出资)组建农村保险、农村证券、农村基金、农村信托等子公司。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是农村信用社加快化解历史包袱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本次改革中央提供的扶持资金之外的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要靠农村信用社自行化解,而农村信用社要在短时间内靠目前单一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来完成化解任务是不可能的,必须考虑多种途径增加盈利,由此混业经营成为选择。如由控股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出资组建农村保险公司,一方面保险公司盈利分红可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可以增加收入。组建其他公司如农村基金也有类似相互促进的效应。二是推进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农村保险、农村基金、农村证券等都很薄弱,广大农民的投资渠道十分单一,投资意识淡薄,有限的积蓄大部分都转化为农村信用社的储蓄资金。成立这些公司,不仅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财产品,更能使广大农民增加投资渠道,提高理财意识』口快摆脱贫穷,走上致富之路。三是农村信用社应对金融业开放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既丰富了服务和产品,也分散了经营风险,还有了多种盈利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竞争能力,应对市场挑战。至于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的防范,由于各公司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经营,客观上形成了防火墙,同时我国当前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已经比较完善,完全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因此,其风险是可控的。可以预见,省级农村银行)}至省级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将为各省提供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县域经济的强大的金融平台,从而开创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