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酸钠加盐酸离子:耿民:拯救辩护权,就是拯救刑事法治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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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尖上的舞者发表于2011-11-1 0:14:25

杨成喜律师按语:耿民律师我见过,也交流过,给我的感觉是一身正气。 耿民:拯救辩护权,就是拯救刑事法治的未来! 发表时间:2011-10-31 23:14:36 原文地址:http://09.wnnews.cn/gmls/docc/shownews.asp?id=277&BigClass 在中国北海,被激怒的一群热血刑事律师,为了洗刷同行的因 “辩”获罪之辱,不计得失地又继续为其辩护的杀人案的被告人履行辩护,冒险揭露事实真相,历尽艰辛、打击和羞辱却不言败,为中国跌入谷底刑事辩护事业举起了希望的火炬。这使我想起了罗马皇帝的话:“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委托捍卫荣耀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 纵观业内当下进行的所谓的辩护,大多数无非是做做样子,摆摆架势。究其原因,法律赋予刑辩律师的权利缺少救济的途径和手段,而悬在律师头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利剑,又使多少律师出师未捷,却先身陷囹圄。越来越恶劣的执业环境,确使一些律师在重大冤假错案面前畏缩不前,或临阵落逃。这就又不能不使本来就信誉不高的刑辩律师倍受社会诟病。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律师的委托辩护率连年在下降,据统计2010年陕西全省的律师委托辩护率只有约15%,已降到历史最低。 目前,中国刑辩律师除了来自司法公权机关的职业歧视和职业报复带来的危机外,还面临着两种种危机:一是来自不明事理的受害方无端指责和伤害的危机。二是公众的误读和自身入不敷出生计上的危机。 刑事辩护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权。在我国这种侦查、控诉权独大和存在事实上选择性执法的司法环境下,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随时都有可能因“涉案”而被刑事拘传。当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追诉的时候,恐怕再强大的个人都会变成弱者。专门承担辩护职能的刑事律师,从维护公民人权的角度出发,扶弱抑强,依法与强大的侦控机关合理对抗,以保障案件事实真相得到充分的揭露,达到公正理性的司法效果,这乃世界各国通行的刑事法治准则。而在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解和支持,反而越来越被视为“异端”,甚至被当做“对头”加以防备和惩戒。律师刑辩功能的萎缩、弱化甚至消失,首先使侦查、控诉权更加无所顾忌地得到膨胀和扩张,刑讯逼供被屡禁不止,冤假错案频出不穷,公民人权被无情的践踏,国家司法的公信力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这不能不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倒退和败笔! 更有甚者,有的司法败类,在一些冤假错案形成之后,明知错而坚持不改。为把错案进行到底,使尽浑身解数,利用手中的权力颠倒黑白,打击迫害敢于据实辩护的律师。甚至不惜以“下三烂”手段,挑动不明事理的受害人亲属,围攻殴打辩护律师,丧尽人间天良!把刑事辩护推上了危险之巅! 鲁迅先生曾把那些埋头苦干,拼命硬干的人称作国家的脊梁,北海律师团的同仁们这种强权面前不折腰和力主正义的精神,终于使国人看到了挺起了脊梁,也为拯救中国的刑事辩护事业创开了一扇大门。 拯救刑辩权,首先要明确律师刑事辩护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厘清刑事律师的“挑鼻子挑眼”,不是天生多情好事,而是国家司法制度设计使然;不是律师刻意要出风头或标新立异,而是律师以自己的职业良心在履行一个法律人应尽的职责;不是律师在有意找麻烦,而是在遵循着一套举世公认的规则,在无限复杂的案情中寻找事实真相,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效果。进而明确刑辩律师职能的准司法性和刑辩律师的司法从业人员身份。废除歧视性法条,力求立法上的准确定位。达到司法制度上的科学完整性。 其次,紧急呼吁完善律师权利保障法规,建立律师维权投诉和处理机制。明确警察、检察官、法官各自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应尽职责的时空范围及其违法失职的责任后果,确保刑辩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诉讼权利。如根据刑事诉讼“两个证据新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后,法官应无条件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否则,继续开庭无效。又如在开庭期间,因审判机关措施不力,发生了律师人身被伤害事件的,审判长应该引咎辞职。 第三、在目前刑辩律师权利尚无保障的条件下,业内热血之士一定要坚定信念,紧密团结,抱成一团,同舟共济,发掘所有资源(包括寻求经济上的援助),特别要尽可能地利用媒体舆论的作用,不断扩大影响,形成以正镇邪的气势和自我保护的长城。 目前,北海的战斗尚未结束,全国更多的辩护战场还等待着更多勇士的到来。希望身临险境全体同仁,坚定法治正义必胜的的信仰,坚信身正不怕影子歪的格言。同时,奋斗莫忘披甲顶盔,艰险定要挺起脊梁! 借此也向全国各界发出呼吁:没有辩护的刑事司法,是专制的司法。徒有辩护形式的刑事司法,是伪司法。 拯救刑辩权,拯救刑辩律师,就是拯救中国刑事司法的未来! (陕西律师 耿民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