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的读音yi还是qi:艾滋病犯人有不坐牢的“特权”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5 16:06:09

艾滋病犯人有不坐牢的“特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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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10月29日中午,广东东莞凤岗镇官井头村邹某和另一个人一起贩毒时,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但民警赶到后却把邹某放了。警察称这主要是因为“他烂手烂脚,有艾滋病、肺结核,抓回来也只能我们垫钱去给他治疗;他这样的人监狱根本不收”。

  这并非是个案,这些“特殊”违法人员自恃患病,屡屡作案,让警方非常无奈。此前类似的个案中,警方往往解释说:我国的《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规定,对艾滋病患者不予收押或监外执行。果然如此吗?艾滋病人有不坐牢的“特权”吗?警察就不能抓艾滋病人了吗? 

  1994年的《监狱法》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暂不收监;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医治,或者健康条件极差,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有急性传染病,会对其他收押人员、看管人员造成影响,出于人道主义对他们“暂不收监”、“保外就医”,都是各国的通例,公众也是理解的。

  那么什么样的疾病才不用坐牢呢?其实,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过不能收押艾滋病人。只是“县官不如现管”,1990年司法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发过一个文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其后附录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第二十九项便是“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这个1990年的文件将艾滋病毒感染者,而不是艾滋病发病人列为“保外就医”范围 。现在大家都知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没发病时,跟普通人是一样的,不用治疗,根本就没有保外“就医”一说。而且艾滋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急性传染病”,可以通过空气、普通接触等途径传播,只能通过性、血液、母婴的特殊途径传播,即使收押一般也不会引发传染。

  然而,这部文件发布于1990年,当时普通公民,甚至政府部门对艾滋病的了解,还是相当肤浅的,乃至错误的。所以才有了现在看来不可理喻的不予收押“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的规定。但这只是一个文件,并不是法律的规定。 

  另一方面,基层警察的考量也很现实。在本案中,警方说邹某烂手烂脚,有艾滋病、肺结核,抓回来也要由警方垫钱去治疗……可见整治艾滋病人的犯罪问题,不能靠一个基层派出所,而是应由财政兜底,由政府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因为不收押艾滋病人,就等于放纵他们,乃至给了他们“犯罪执照”,势必形成法律上的“破窗效应”,个别艾滋病人有恃无恐,疯狂犯罪。比如2009年7月一对男女自称患有艾滋病,向长安镇一所诊所敲诈,即使在报警之后,他们还自割手腕以鲜血威胁警方,最后拿到了诊所的300元钱。犯罪气焰如此嚣张,比起派出所提出的什么“治病钱”,这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恐慌更严重。 

  现在不是1990年那个全社会盲目“恐艾”的时代,一方面,大家对艾滋有了理性的了解;一方面,我国的财政收入丰盈,该是解决“涉艾”的社会保障、社会治安问题的时候了。

  如前所述,关押艾滋病犯人,并没有法律障碍,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关押条件限制,才让某些艾滋病人逍遥法外。只要政府愿意投入,就能解决问题。比如2003年武汉市公安局斥资7万元在市郊一所医院内专门设置了单独关押点,收押一个恃病犯罪的艾滋病人,还专门派了7个警察看守他,这在当时尚属全国首例。此后不少地方都开始建设艾滋病人的特殊关押点。

  放任艾滋病人犯罪,放任艾滋病人生活无着,都不是“崛起大国”负责任的表现。问题并非不能破解,关键要看当地政府的意愿了,不要让法律成为“破窗”,也不让艾滋病人“破罐破摔”。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沈彬 (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金羊网 -- 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