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态度特征 意志特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村科技及段永基、袁振宇等相关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6/29 22:45:46
证监罚字[2006]7号
当事人: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南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袁振宇;
段永基,男,57岁,中关村科技董事兼总经理,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院4楼1门201号;
袁振宇,男,62岁,中关村科技董事长,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9号财院5号楼3门14号;
郝有诗,男,58岁,中关村科技原董事长(任期1999.6.1~2001.2.21),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西楼333号;
荣自立,男,51岁,时任中关村科技董事,住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东2条27号;
张兆东,男,55岁,时任中关村科技董事,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集体宿舍;
廖国华,男,48岁,时任中关村科技董事,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8住宅1单元3(2)号;
郑中安,男,59岁,时任中关村科技董事兼总会计师,住址为朝阳区九熙北里1号楼407;
王云龙,男,56岁,时任中关村科技董事,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路14楼1门1307号。
日前,中关村科技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违法行为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相关当事人要求,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明,中关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
1、2000年3月5日中关村科技与摩托罗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CDMA项目设备购买合同》,标的金额逾26亿元,属于重大合同,中关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中关村科技于2001年6月2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金额高达312,000万元;2002年3月26日中关村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金额高达27,000万元,以上合同均属重大担保合同,中关村科技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后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2001年、2002年年报遗漏重大担保事项
1、中关村科技2001年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数额为520,035万元,2002年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数额为472,160万元。其中,在2001年和2002年年报中均披露,中关村科技为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信网络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56,000万元。经查,中关村科技于2001年6月2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签订担保合同,为通信网络公司总额为312,000万元的专项贷款提供担保。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依据上述借款合同,分别于2001年6月28日和12月29日对通信网络公司发放贷款256,000万元和51,000万元,2002年6月20日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对通信网络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在2001年年报中,中关村科技遗漏披露已经形成的上述51,000万元担保。
2、中关村科技在2002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明细中,没有为通信网络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记录。经查,2002年3月26日通信网络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金额为27,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日,中关村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担保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2002年3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将27,000万元贷款转入通信网络公司账户中。在2002年年报中,中关村科技遗漏披露上述为通讯网络公司提供的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56,000万元贷款的担保,遗漏披露上述为通讯网络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27,000万元贷款的担保。
上述事实,有有关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年报、提款通知书、银行单据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关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道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上述未及时披露的重大合同的签署均未经中关村科技董事会会议决议,主要由总裁段永基负责。因此,对上述第一项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时任董事长郝有诗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对上述第二项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时任董事长袁振宇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公司2001年、200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袁振宇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在公司2001年年报中遗漏披露51,000万元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郝有诗、荣自立、张兆东、廖国华、郑中安和王云龙;在公司2002年年报中遗漏披露83,000万元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郝有诗、荣自立、廖国华和张兆东。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我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中关村科技改正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郝有诗、董事长袁振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荣自立、张兆东、廖国华、郑中安和王云龙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