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纯很暧昧漫画杨明:王占涛: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分析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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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涛: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分析和对策研究 作者:王占涛 文章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0-12-31 18:12:11

  【摘要】贪污受贿犯罪是现代社会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导致受贿犯罪往往是由于行贿犯罪,它是社会肌体中的“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每年大量因行贿而发生的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同时它还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而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就成了减少与遏制公职人员受贿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对拉拢腐蚀干部行贿犯罪的案件原因的分析,从而结合实践从理论层面上就遏制此种犯罪提出可行性见解。

  

关键字拉拢腐蚀干部,行贿,原因,对策 

 

行贿犯罪由来已久,是社会腐败的主要恶源。行贿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导致权力腐败,而且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是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使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满足。近年来,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对受贿犯罪的研究和打击,而对行贿犯罪研究不够,打击也不力,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笔者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受贿罪的危害性与社会影响上面,受贿相对于行贿而言,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两罪的法定刑上;至于影响上,我们完全可以从实践中感受的到。但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解决问题应该抓主要矛盾或者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根除存在的问题。对行贿罪与受贿罪来说,显然行贿罪承担着主要矛盾的角色,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行为人主动权利寻租,那么每年的受贿案件将少之又少,毕竟索贿的情况要少的多,所以本文主要论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  

 

  一、 行为人拉拢腐蚀干部行贿的原因  

 

(一)  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之一的人性,同其它事物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人性的状况也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因而人性状况是在客观社会形势影响下并经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工而成的产物,如果社会个体的人面对的是和谐、友好的社会氛围,则能形成对人友好的人性状态,反之亦然。  

 

从国际环境来看,西方国家议员竞选行贿受贿都时有发生,甚至连总统选举也常常都受到金钱的影响。从国内环境来说,改革开放的市场环境下,竞争激烈,权利寻租时有发生。从微观环境来看,一条街,一个学校,一个村庄,乃至一个家庭也会形成拉关系,走熟人的不良环境。所谓耳濡目染,正是这个道理。  

 

(二)  面对利益,官员自控能力差  

 

社会心理背景及外界客观条件对于犯罪的产生有一定的诱发作用,而个人心理的失衡又加剧了人们内心的矛盾与冲突,正因为这样,使得人在冲突与矛盾前丧失了做人的原则,而趋向一种本能的行为。所以说,犯罪的产生是社会影响与个人的个性特征综合作用的结果[1]。  

 

行贿人往往有某种不合理或者说超常的诉求,一般通过正常的途径很难满足或者根本不可能满足,这就是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由于产生这样的景况,所以行为人通常会在放弃满足与实现满足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这时利益就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人性通常会趋向于利益一方的,因此,行为人往往会铤而走险,利用人性的这一弱点来拉拢腐蚀干部进行权利寻租。同时老百姓有句俗语叫“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换句话说,苍蝇叮的都是“坏蛋”,是“坏蛋”引来了苍蝇,不是苍蝇造就了“坏蛋”。苍蝇的作用只是加快了“坏蛋”的腐臭过程,决不是导致“坏蛋”直接诱因。具体到受贿犯罪、兹生腐败的问题上,虽然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出“形式多种多样、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等特点。一些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行贿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等等。这也只能说明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面临的外部诱惑实在是太大了,形势实在是太严峻了,但不能就此断言,受贿犯罪和腐败案件越来越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些东西只是一个外部条件,起不起作用,或者起作用的程度,还要看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自身的因素。如果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自身过得硬,就是外面的灯再红酒再绿,也依然会五毒不侵、刀枪不入,行贿受贿犯罪也自然销声匿迹了。由此可见,行贿并不能直接导致受贿。有了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的罪名才能成立。

 

(三)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社会转型,即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建设与发展过程,经历了原轨、易轨、双轨、并轨等阶段。在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各种政策、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形成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起来,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达到运作成熟化的要求,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全面有效地规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体制双轨、转型所造成的制度缺位,造成了许多方面是非不清、界限不明,使得一些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处于混乱状态。同时,在这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冲击,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被抛弃,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尚未找到或正在建立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这种体制转换的“成长期”,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留下了大量的漏洞和空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基础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给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诱发腐败的因素相应增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必然形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利益分化甚至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各利益主体为追求本部门、本地区甚至本人的利益最大化,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必然产生一些不正当竞争,这个时候就会有人为牟取暴利而不择手段地对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拉拢腐蚀,“权钱交易”现象异常猖獗;而一些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在监督制约不严的情况下也会产生“权力寻租”的意识,加之地方、部门的权力过大,行使权力随意性太强,使得创租、寻租、分享各类租金的机会日益增多,职务犯罪十分活跃。分配制度的变化,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地区、行业和岗位间的收入差距拉大,特别是一些收入不高的公职人员为有限的工薪收入感到囊中羞涩,逐渐心理失衡,从而诱发腐败。  

 

    二、 遏制拉拢腐蚀干部行贿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拉拢腐蚀干部行贿犯罪案件的惩罚力度  

 

根据刑法第386条和383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根据刑法390条的规定,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要明显大于行贿罪,纠其原因,可能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该要重于其他人员犯罪,所以法定刑较之一般要重。这样理解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笔者认为,这样一种立法模式只能用在国家工作人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之罪上,如果笼统的用于全部,显然是存在问题的。由于行贿罪和受贿罪是一对对合犯(所谓对合犯,是指具有对应关系的双方实施了具有对应性之行为,并且至少有一方受到刑法上否定评价的法定犯罪形态[2]。),两者存在着一种很微妙的关系,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这两罪,应该从客观上评价两罪的社会危害性。就行贿罪而言,它败坏的是整个社会的风气;而拉拢腐蚀干部的行贿不但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对一种良好经济环境的破坏。所以笔者认为,对行贿罪的惩罚力度应该加大,特别是对拉拢腐蚀干部行贿的犯罪更应该严厉惩处,这样不但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可以使人们从功利主义出发,做一个权衡,然后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因为任何犯罪首先是不道德的,道德在预防犯罪中具有原始性、超前性和社会性。我国近年来出现的贿赂犯罪的高峰期,导致了犯罪预防战略方针的从新制订,全社会形成了一个遍布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学校、家庭的治理网络。不管这一网络采取何种治理措施,其中一个共同的对策,就是广泛的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道德教育,这种教育可以动员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力量,如大众传播媒介、群众检举、举报等等方式。因此,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行贿犯罪的减少都有赖于德育质量和效果的提高,都必须以德育为最初也是重要的治理方式。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对于预防主动拉拢腐蚀干部行贿犯罪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的方式有举办反贿赂图片展览、编印法制宣传册、召开座谈会等等。  

 

(三)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  

 

要进一步强化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行贿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权钱交易,使权力商品化。因此,要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开展“阳光工程”,增强透明度,使为官者不敢滥用权力。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太大,“自由度”也太大,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引发出行贿受贿。可见,制定一套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尤为重要,用制度来约束他们手中的权力,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也就防止了行贿受贿等腐败发生。  

 

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有官方的,也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如社会舆论的监督、公众对行贿线索的举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揭露可以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作出处理,激励执法者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社会公众可以各种途径向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揭发行贿犯罪行为,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自觉地配合司法机关惩治腐败,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样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行贿行为的制约监督,使各种行贿犯罪在起始状态就受到拟制。  

 

(四)加快体制改革、健全制度体系。  

 

上面我们在谈到原因时,第二点谈到了官员自控能力差,容易在利益面前冲昏头脑,鉴于此种情况,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个方面,但笔者认为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则是一个更为可行的策略。由于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难度较大。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权力分解和合理组合,形成制衡格局,以预防和减少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第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管理,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第三健全制度体系,用制度来制约人、用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具体到行贿犯罪案件中,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行贿与受贿犯罪的统筹查办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要统筹考虑,同步查处,防止顾此失彼,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二是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与纪检检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力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四是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结   语  

 

腐败已成为世界性公害,反腐败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难题。如何卓有成效地反腐败显然有赖于对腐败现象更深层面的认识。行贿受贿是“腐败”这一政治术语中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依相存,共同侵蚀着国家的政权肌体,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危害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根基。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堵住贿赂这个巨大的黑洞,是惩治腐败净化社会的治本之策。科学分析治理行贿行为的方方面面,趋利避害,使反行贿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7年8月第3版  

2、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5月第1版  

3、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4、王昌学著:《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5、陈为:《对贿赂罪的两点立法建议》载《山东法学》 1990年第2期  

6、姜代境:《关于贿赂犯罪几个问题探讨》载《法学研究》 1985年第5期  

7、袁力:《浅析行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2004年第14期  

8、焦守林:《再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中国科技信息  2005年13期  

霍城垦区检察院(王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