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奏欢快俏皮的歌曲:纳税筹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6 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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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应

开放分类:社会科学科学税务税收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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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Tax Effect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税收效应可以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在实际分析中,根据需要,税收的效应还可进一步分为储蓄效应、投资效应、产出效应、社会效应、心理效应等等。

纠错 编辑摘要 目录
  • 1 概念
  • 2 正效应与负效应       
  • 3 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 4 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
  • 5 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

税收效应 - 概念

税收效应税收效应是指政府课税所引起的各种经济反应。政府课税除为满足财政所需外,总是要对经济施加某种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会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愿,纳税人对政府课税所作出的反应可能和政府的意愿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况可能是与政府的意愿背道而驰。比如课税太重或课税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纳税人不敢去尽心尽力地运用他的生产能力。又如政府课征某一种税,是想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但执行的结果可能是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种种,都可归于税收的效应。 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

税收效应 - 正效应与负效应       

税收效应某税的开征必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作出某些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税收的这种效应就谓之正效应;如果课税实际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政府课税目的相违背,税收的这种效应则谓之负效应。例如,中国曾开征的烧油特别税,课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工业锅炉窑炉烧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税,以达到限制和压缩烧油,实现以。如果有充分的数据说明,通过一年或若干年的课税之后,政府课征该税所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少,则说明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应税油品的现象在逐渐减少,该税发挥的效应是正效应。税收负效应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747年英国课征的窗户税,征税的目的是想取得财政收入,但其结果是纳税人为了逃避该税纷纷将窗户堵塞。显然政府通过该税的课征不仅未能使财政收入逐渐增大,反而使纳税人将窗户封塞而减少了舒适。政府课征某税究竟是在产生正效应还是在产生负效应,可用课征该税取得收入的环比增长率来测定。用公式表示如下:收入环比增长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正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是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负,则说明该税没有产生正效应甚或产生了负效应。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经济活动向原有方向发展或促进其向新的方向发展,那么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负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为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下,则说明该税无效应或产生了负效应。在这里,政府的职责在于应经常对税收的正负效应进行分析,要根据产生负效应的原因,及时修正税则,使课税产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税收效应 - 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税收效应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投资等所作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某种税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效益时,人们就选择某种消费或活动来代替另一种消费或活动。例如,累进税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边际效益减少,人们就会选择休息来代替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某种商品课税可增加其价格,从而引起个人消费选择无税或轻税的商品。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

税收效应 - 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

税收效应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与中性效应相反,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几乎所有的税收都会产生非中性效应,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

税收效应 - 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

税收激励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包括增税或减税)使得人们更热衷于某项活动,而阻碍效应则是指政府课税使得人们更不愿从事某项活动。但政府的课税竟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产生阻碍效应,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弹性。弹性很少,则政府课税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赚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证其所得不因课税而有所减少;如果纳税人对税后所得的需求弹性大,则政府课税会妨碍人们去努力工作,因为与其努力工作,赚取收入付税还不如少赚收入不付税。

税收效应 - 宏观税收效应

税收效应(一)宏观税收效应 从宏观上讲,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侵蚀。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经济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也必然要放弃一部分本国税收上的利益,以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

1.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都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文件并经法定机构批准而组成的。这种一体化组织,设有共同机构,肩负调节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负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组建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与共同机构之间,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权力的转让与受让。无论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样,都会产生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而成员国则以承认这一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一部分权力(包括一部分税收主权)为条件,取得参与的资格。 税收理论认为,国内税收政策会对国内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同样会对全球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并会对经济产生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做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做选择,劳动者会在不同国家工作与闲暇之间做选择,居民会在国内与国外的储蓄与消费之间做选择等等。  此外,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由税收扭曲所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对于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税收效应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脱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以及货币实际需求量与名义需求量的脱节,使一国政府难以有效地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其合理地课税。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引起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地影响着汇率的短期变化,这种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演变成某种带有长期性的走势。汇率的动荡不定,尤其是突发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形成巨大的伤害,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实际上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或多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统筹管理的“公司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与参加区域化组织一样,成员国无不以承认并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在协调的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实际上,国际税收协调就是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整体的状态优化。毋庸置疑,国际税收协调的强化对国家税收主权将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税收效应 - 微观税收效应

税收效应经济全球化还会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的消费范围不再局限于其居住的国家。一国有可能将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吸引到自己国家中来,并对这种消费征税,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国的居民从其他低税国家购买商品,并且在将这些商品带回本国时不需再缴纳额外的税收的话,那么这对该纳税人的居住国而言,则是税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国政府对生产要素课税较重,但却不能相应地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那么将对这些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力)产生“挤出”效应,使它们流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再次,一国居民若将储蓄存在国外,可能会少缴利息税,或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少报收入。此外,市场的全球化对不同类型税基的弹性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对金融资本的效应最强,对高技能的劳动力等因素的效应次之,对土地、已投资资本和低技能的劳动力的影响最小。另外,随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至少必须在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税负趋于均衡。否则,税负的差异将进一步促使资本的国际流动,并带来更大的扭曲效应,从而降低资源全球配置的效率。

中国现行税制与国际标准化税制的比较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纳税人能够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稽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体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及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和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保护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比较和分析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尚存在以下问题:

税收效应第一,税制结构功能缺位,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中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达到对固定资产的充分抵扣;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导致税收的稳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在所得税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设置重复。(2)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1994年税制改革,税率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与国际上同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中国的实际税率仍然较高。在流转税方面,中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表面看,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距不大,但在中国实施“生产型”增值型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扣除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所体现的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在所得税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看起来,与中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面临的市场环境、资本结构及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的现实环境下,中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企业,由此中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存有冲突。加入WTO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朝着税收国际化目标所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中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对传统的国际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投资法。该协议首次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把“国民待遇”运用到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约束规则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保证外来投资与本国投资的平等竞争。中国目前的对外商企业所实施的种种优惠政策,与该协议不相符合,这也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和10%的低税率。再根据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行业的不同、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差别,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等诸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税率的比例、退税、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的税率征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四,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经济结构失衡。自80年代以来,中国税法逐步形成了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的格局。这种分地区、分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平竞争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和发展。此外,对各经济特区不分行业,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都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及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中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生产企业倾斜,造成各经济特区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税制改革的取向

首先,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构建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税制体系。构建新税制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之满足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同国际惯例接轨。从中国对现行税制结构逐步进行合理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按照国际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尽快完善增值税。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与增值税联系密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转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范增值税扣除,消除重复征税。三是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 完善所得税制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合二为一。要制定统一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统一税基口径。适当降低所得税率,其两档优惠税率政策应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投资企业、基础产业、社会环境保护企业倾斜。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申报方式和税目之间的税负都要加以改革。  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开征环境税,加强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企业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调节。 其次,以国际市场和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税收运行机制。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国民待遇”将更加普及。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规范税收行为,大幅度削减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要改以往“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快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订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以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培育和壮大高科技产业及企业集团,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中国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实力过于分散,难以与国外垄断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应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业集团,鼓励他们进行联合、兼并,组建集团公司,培养一批具有支配市场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协力同外国大公司竞争,取得中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应有份额。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确立纳税自觉、服务优质、程序简化、手段先进、执法透明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多元、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而言,征管质量、税收服务水平仍然不高,参与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活动的能力仍然不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加入WTO必将促使中国进出口贸易量大增,同时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这对中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在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使税收执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国际接轨,为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和更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使税收管理跟上经济国际化、现代化步伐。加强研制开发网上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征管业务的网络化操作,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非现金结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和设立税务专门法庭等。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的经济活动将使中国的税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大财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备和税收管理水平不高进行避税和转让定价的现象将更为普遍,网上国际贸易、金融国际化等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来税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税收效应 - 税收差别

税收效应多种迹象表明,税收竞争作为经济全球化对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大调整的产物,已经对传统税制提出了挑战,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的差别效应,使税收利益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调整。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并加强了通过税收对跨国经济利益的竞争。实践也证明,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流动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肯定,由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各国税收竞争政策的启用,加速了各国税制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促进了本国与他国税制的融合,使得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合理流动中保持相对平衡。

税收效应 - 相关条目

自然垄断财政职能增值税财政支出市场失灵累进税率财政平衡基金定投起征点紧缩性财政政策税负转嫁消费税国际收支失衡国家预算资本预算完全基金制农业税财政学税务行政处罚从价税拉弗曲线市场调节自动稳定器瓦格纳法则税收饶让财政投融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延期纳税开放经济税收效应国民收入再分配税源

税收效应 - 参考资料

1、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57/284/2006/1/ad6323573517160022725.htm
2、http://www.ctax.org.cn/hy/sw/323/32301/t20080310_319756.htm
3、http://all.zcom.com/mag2/shehuikexue/jingji/29063/198908/127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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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关于纳税筹划包括的内容,中国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纳税筹划专指一种情况即节税筹划,也就是认为节税筹划与纳税筹划是相同的范畴; 二是将纳税筹划向外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偷税、逃税、欠税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范畴之内; 三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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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产生原因
  • 2 具体内容
  • 3 基本特征
  • 4 基本原则
  • 5 主要方式

纳税筹划 - 产生原因

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并不是自古便有,它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其产生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1.纳税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

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人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2.国内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观因素,就国内纳税筹划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上包括的对象差别很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正是这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 如果某纳税人能够说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

这里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纳税人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某税的纳税人,现在成为了另一种税的纳税人;二是内容与形式脱离,纳税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三是该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 使纳税人无须缴纳该种税。

(2)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额计算的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汁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没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如企业 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地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某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尽量多增加可扣除项目。

(3)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税率,这种广泛存在的差别性,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4)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相比,累进税率变化幅度比较大,特别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左右,其变化之大,令纳税人心动。这种突变性诱使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使课税金额停在临界点低税率一方。

(5)起征点的诱惑力

起征点是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税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免征,而当超过时,应全额征收,因此纳税人总想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6)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诱使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也可以出具证明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受这种优惠。

纳税筹划3.国际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导致国际间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是国家间税制的差别

(1)纳税人概念的不一致

关于人们的纳税义务,国际社会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一个人作为一国居民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二是一个人如果是一国公民,就必须在该国纳税;三是一个人如果拥有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在来源国就必须纳税。前两种情况人们称之为属人主义原则,后一种情况人们称之为属地主义原则。由于各国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上的差别以及同是属地或属人主义,但在具体规定,如公民与居民概念上存在差别,这也为国际纳税筹划带来了大量的机会。

(2)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国间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但对财产转让所得则不同,比如有些国家就不征收财产转让税。同样是征收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有些国家税率较高,税负较重,有些国家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就不征税,从而给纳税筹划创造了机会。

(3)税率上的差别

同样是征收所得税,各国规定的税率却大不一样,将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是利用这种差别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税基上的差别

例如,所得税税基为应税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各国对各种扣除项目规定的差异可能很大。显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优惠则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

(5)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

所谓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一般可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为 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各国使用的方法不同,较为普遍的是抵免法豁免法,在使用后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国际纳税筹划机会。

除此以外,各国使用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以及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都会给纳税人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一定的条件,也是国际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的重要的客观原因。

纳税筹划 - 具体内容

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方式的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但笔者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作为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使得类似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的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出现,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笔者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 - 基本特征

纳税筹划工作流程纳税筹划有其固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纳税筹划的时效性等几方面。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

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知道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纳税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与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是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还表现在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纳税筹划最根本的做法是利用税法的立法导向和税法的不完善或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筹划;国家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和完善,堵塞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得到减轻税负和降低纳税成本的结果。同时,对待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并不能像对待偷税、逃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相反只能政府默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并利用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找出的漏洞把税收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当然,人们进行纳税筹划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纳税人熟悉或通晓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并能够准确地把握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

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

税收是国家控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多征或减征税收,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整或治理社会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性。反映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其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而进行,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纳税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也是一种策划活动,而人们的策划活动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意图和目标而进行的,没有明确的意图和目的就无法进行策划。在纳税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节约税收成本的目标而进行,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享受与行使是进行纳税筹划的中心。

纳税筹划的专业性

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要求筹划者要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时效性

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是纳税人进行理财的一个外部环境,它实际上给纳税人的行为提供空间,纳税人只能适应它,而无法改变它,纳税筹划受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所约束。然而,纳税人面对的行为空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也不例外,随着国家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法律也会不断修正和完善。税收作为国家掌握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必然根据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制定,也就是说,任何国家的税收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国家税收政策变动时,纳税筹划的做法也应及时进行调整。

纳税筹划 - 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纳税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纳税筹划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理论家孙子说: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意思是说:开战之前就预见能够取胜的,是因为筹划周密,胜利条件充分;开战之前就预见不能取胜的,是因为筹划不周,胜利条件不足。筹划周密、条件充分就能取胜;筹划疏漏、条件不足就会失败,更何况不作筹划、毫无条件呢?人们根据这些观察,谁胜谁负也就显而易见了。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二、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涉及的应纳税款额在10万元以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三、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纳税筹划 - 主要方式

纳税筹划师资格认证一、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和节税筹划不同,避税筹划与逃税筹划也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人们称之为“非违法”。正由于此,避税筹划也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

由于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避税需要通过反避税加以抑制。但避税与逃税有本质差别,逃税是非法的, 它是依靠非法的手段,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因此对逃税应加大打击和依法处罚力度,而对避税只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如加强立法和征管等,一般不能依法制裁。

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界的统一标准。因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也许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的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 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换句话说,有时候很难在避税与逃税之间,甚至避税与节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在有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在这样的国家中,逃税与避税之间的界线就更加模糊。

其实避税的非违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就经济影响而言,非违法的避税与非法的逃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了财政收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因此,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 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税法,高质量的税法是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的。

因此,提倡反避税至少有以下三点好处:

1.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增长。

2.有利于经济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3.有利于高质量税法的产生

通过以上分析,可将避税筹划的概念和特征归纳如下:

所谓“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汁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 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有:

1.非违法性

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在逃税与节税之间,属于“非违法”性质。

2.策划性

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策划性。

3.权利性

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4.规范性

避税者的行为较规范,往往是依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

这里,应当看到,逃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纳税责任的规避,但是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1.经济方面

·经济行为上

逃税是对一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避税只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解释和安排,使之变成一种非税行为。

·税收负担上

逃税是在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其纳税义务,结果是减少其应纳税款,是对其应有税收负担的逃避,而不能称之减轻。而避税是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只是采取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

·税基结果上

逃税直接表现为全社会税基总量的减少,而避税却并不改变全社会的税基总量,而仅仅造成税基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转移。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

2.法律方面

·法律行为上

逃税是公然违反、践踏税法,与税法对抗的—种行为。它在形式上表明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非具备故意隐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过失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实践活动。尽管这种避税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税法的。

·法律后果上

逃税行为是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因为一旦被有关当局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逃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根据逃税情节的轻重,有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 等不同性质的处罚。所谓情节的轻重,一般取决于逃税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

避税在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实现其实际纳税义务时,与法律规定的要求,无论从形式上或实际上都是吻合的,因而它一般受到各国政府的默许和保护,政府对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不断修改与完善小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所利用的漏洞。

·对税法的影响上

逃税是公然违反税法,无论逃税的成功与否,纳税人都不会去钻研税法,研究如何申报纳税,而是绞尽脑汁去搜寻逃税成功的更好途径,从这方面看,逃税是纳税人一种藐视税法、戏弄税法的行为。

避税的成功,需要纳税者对税法的熟悉和充分理解,必须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知晓税收管理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

二、节税筹划

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缘由不难发现:避税是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负,维护自身既得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逃税、骗税、欠税、抗税等受到政府严厉的法律制裁后,找到的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 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轻松过关。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智慧型纳税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避税或节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行为趋之若骛,政府也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税收立法和堵塞征管漏洞上。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避与堵,大大加快了税制的建设,使税制不断健全,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随着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漏洞的减少,筹划的空间日益狭小。但随着避税空间的压缩,节税筹划的空间却日益扩大。

所谓“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这种巧妙安排与避税筹划最大的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顺应法律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节税有以下几个特征:

·合法性

避税不能说是合法的,只能说是非违法的,逃税则是违法的,而节税是合法的。

·政策导向性

如果纳税人通过节税筹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所要引导的,因此,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

·策划性

节税与避税一样,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

节税和避税不同。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节税不需要反节税,而避税则需要反避税。

但是,作为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方式方法,节税与避税仍是具有共同点的。它们的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款,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纳税义务人到有限纳税义务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

归纳起来,两者的共同点有:

·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

·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

·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

·两者之间有时界线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转化。在现实生活中,节税和避税难以分清。

·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行为,在另一个同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即使在同一 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它们的判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三、转嫁筹划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与逃税、避税相比更为复杂。税负转嫁结果是有人承担,最终承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所以说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说法。在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

典型的税负转嫁或狭义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转嫁的判断标准有:①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②转嫁是个客观过程,没有税负的转移过程 不能算转嫁。③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明确这三点判断标准,有利于明确转嫁概念与逃税、避税及节税的区别。

一般来晓,转嫁筹划与逃税、避税、节税的区别主要有:

①转嫁不影响税收收入,它只是导致归宿不同,而逃税、避税、节税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

②转嫁筹划主要依靠价格变动来实现,而逃税、避税、节税的实现途径则是多种多样的。

③转嫁筹划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更没有法律责任,而逃税、避税和节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麻烦和法律责任问题。

④商品的供求弹性将直接影响税负转嫁的程度和方向,而逃税、避税及节税则不受其影响。

就转嫁与避税而言,两者的共同点明显都是减少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两者都没有 违法,税务机关不得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加以干预或制裁。两者区别有:①基本前提不同。转嫁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而避税则不依赖价格。②产生效应不同。转嫁效应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一般不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相反,避税效应将对税收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对价格则不产生直接影响。③适应范围不同。转嫁适应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避税适应范围很广,灵活多变,方法多样。④转嫁有时对纳税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有时纳税人会主动放弃,避税则不会。转嫁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导致市场占有率下 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从而会被纳税人主动放弃。

西方税收理论认为,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决定于多种因素。理论和实践往往不一致,有时理论上认为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却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认为不易转嫁,而实际中却实现了转嫁。在各种不同类别的税收中,对商品课税的税负转嫁 最易实现。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商品课税的转嫁有以下一些规律:

(1)物价自由浮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转嫁筹划涉及到课税商品价格的构成问题,税收转嫁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课税不会导致商品价格的提高,也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只能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以后若价格提高,税负便有了转嫁的可能。若价格增加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若价格增加多于税额,则不仅税负全部转嫁,卖方还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可以说,没有价格自由波动,就不存在税负转嫁。

基于物价自由浮动这一条件,企业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的着重点就应放在与物价自由浮动紧密相关的税种上,如商品课税等。至于其他的税种,企业就得考虑运用其他的税收筹划方法。

(2)商品供求弹性是税负转嫁的约束条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课税商品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求弹性的压力问题。一般说来,对商品课征的税收往往向没有或缺乏弹性的一方转嫁。对税负转嫁可以从需求弹性和供 给弹性两方面来分析。

需求弹性即商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它是指商品的需求量对市场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小,税收越容易向前转嫁给买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卖者提高价格向前转嫁税收负担,而由于需求弹性小的缘故,消费者不易放弃或 减少购买。如果商品的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则税收可以完全向前转嫁并落在买者头上。反之,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新增税负向前转嫁给买者的可能性越小,而只能更多地向后转嫁而落在卖者头上。

供给弹性是商品的供给量对于市场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新增的税收负担就越容易向前转给消费者。反之,供给弹性越小,就越不利于卖者提高价格向前转嫁税收负担;如果商品的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只能向后转 给卖者。

(3)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规律。在成本固定、递增、递减三种情况下,税负转嫁有不同的规律。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给买方的可能,因为固定成本商品的成本与产量多少无关。此时,若需求无弹性,税款便可加入价格,实行转嫁。

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给买方的金额可能少于所课税款额。此种商品价格提高,为维持销路,只好减少产量来降低成本。所以,这时卖方难以转嫁税负,只好自己负担一部分。

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此种商品的单位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课税商品如无需求弹性,税额即可加入价格之中转嫁出去。

(4)课税范围和课税对象与转嫁的关系。课税范围广的,即课税能遍及同一性质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转嫁易,反之则难。如茶和咖啡同属饮用商品,如果课税于茶而咖啡免税,当茶价增加时,饮茶者改饮咖啡,以致茶的消费减少。此时茶商则不敢将全部税款加于茶价 之上,亦即转嫁较难。

税收能否转嫁及转嫁的难易程度与课税对象的性质有很大关系,如对所得的课税,较难转嫁,而商品课税则较易转嫁。

纳税筹划 - 注意问题

虽然国家千方百计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但由于中国各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往往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手段,因此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相关差别规定大量存在,从而在客观上造成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高低差异。因而纳税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运作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从而使自己得以节约税收成本。

由于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或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预先进行的策划,因而要使纳税筹划成功,纳税筹划人、纳税人就必须对税法有一个透彻的研究;同时,纳税筹划的成功实行还有赖于筹划实施人有清晰的思路和对技术的熟练掌握。本节将就国内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作一简要介绍,下面具体分析国内的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利用行业和地区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实施纳税筹划、利用纳税环节不同规定进行纳税筹划等,下面分开进行详述

(一)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规定等,这些使企业性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其典型的例子是,许多内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的企业,通过这种曲线的形式来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利用行业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从事不同经营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2)从事货物销售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税负存在差异;(3)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负不同;(4)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差异。如对新办第三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的规定等。由于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利润转移、转让定价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避税手段。而且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从事行业的交叉、重叠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缴税。

(三)利用地区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中国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区域内的纳税人规定较多的税收优惠。如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有15%和33%之别,众多的地方优惠区内企业也较优惠区外企业的税负轻。但是并非只有完全是在“优惠区”内经营的企业才享有优惠税率,对于在特定地区内注册的企业,只要投资方向和经营项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些企业通过在特区虚设机构,利用“避税地”方式来进行避税。

(四)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实施纳税筹划

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福利企业中雇用“四残”人员达35%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有些纳税人通过挂靠学校、科研机构和向民政部门申报福利企业等手段来减轻纳税负担。

(五)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此外,不同规模企业税负的差异、不同组织结构企业税负的差异、不同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税负的差异、个人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税负的差异等等,都为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法律规定纳税提供了条件。

二、利用税法缺陷实施纳税筹划

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因为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纳税税负。

(一)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施筹划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房屋的折余价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另一种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计征房产税,但因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再加上审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纳税人通过选择性方案实现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二)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

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避税的方法。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对部分新办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但对“新办企业”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致使许多企业通过开关的循环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三)利用税法条文不确定实施纳税筹划

税法的有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据以制定纳税方案,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合法节税。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虽规定了量的标准,但同时又规定了质的标准,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类别。有了这样可选择而又不是特别清晰的划分标准,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