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祯视频歌曲: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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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 2010-12-24 10:55:34 来源:  作者: 视力保护色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 2010]1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解决各个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l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09〕6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6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及时办理。
三、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村民住宅拆旧建新、征收等情形,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未依法注销登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对没有经过勘测定界的原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并换发新证。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未果之前不得登记发证;无权属来源和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公示、登记、发证时的面积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
六、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七、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
八、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登记。其他前坪后院及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本次不作登记。
九、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面积,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 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时至 1999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未超过当时法律法规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批准面积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登记为其他建设用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因冰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损毁的房屋,实施重建搬迁及拆迁安置房未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凭村委会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查属实的,可以按《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进行确权登记。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除上述政策规定第九条第4项的情形外;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09]69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农村 土地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 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