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name it 意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马地税[2010]96号) - Q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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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马地税〔2010〕96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第三条规定精神,将市区住宅或商住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对住宅或商住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本通知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或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单体建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正确归类计算,不得相互混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建筑安装工程费”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清算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五)清算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额明显高于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住宅或商住项目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住宅或商住项目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标准见附表。
五、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先将清税项目的工程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标准,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核定标准×清算建筑面积
六、需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清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中予以调整;中介机构在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时,亦可据此调整,但需同时予以披露。
七、本通知中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市地税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附件: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2日封发
打印:刘凌                   校对:税政一科杨剑华
附件:
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竣工日期
2000年及以前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多层砖混住宅楼(六层及以下)
706
721
735
750
766
781
805
830
856
900
多层框架住宅楼(六层及以下)
800
817
833
850
868
885
913
941
970
995
商住楼(六层及以下)
841
859
876
894
912
931
960
989
1020
1060
小高层住宅(十二层及以下)
1130
1153
1177
1201
1225
1250
1289
1329
1370
1418
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
1155
1179
1203
1227
1252
1278
1317
1358
1400
1450
备注:
一、本表中“竣工日期”是指: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日期。
二、凡实际建筑物采用了节能设计的:
1、节能外墙、中空玻璃窗,则每平方米增加120元;
2、节能屋面、节能外墙、中空玻璃窗,则每平方米增加140元。
三、本表为以国有投资住宅工程为主体的统计数据,即其工程计价执行安徽省现行定额和计价政策及依据。
四、本表数据以普通室外装饰标准、普通安装工程标准、室内初装饰或简装标准、工程质地条件较好等情况下取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