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禁恋 完整版:从法律文化视角看朝阳区的普法宣传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5 16:11:49

一、法律文化的含义

当前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如果法律传统不能靠自身来支持,那么新的法律就必须被创制出来,或从外部引进。然而我们能引进西方的先进法律制度,却引不进西方的民主法治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法律的态度,不仅应当从规则、规范和制度体系去分析法制现代化过程,而且要从影响或制约我国法律发展的文化机理的角度做出解释。

“法律文化”的概念源于西方,首创“法律文化”一词的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他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提出并界定了法律文化的含义。他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我国学者高鸿钧将法律文化表述为:特定社会中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

为了深入理解这个抽象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将它置于特定的语境中加以阐释。法律与文化的联系程度和方式通常因不同的社会类型而异,有时在属于同一类型的社会中,其差异也往往很大。一般来说,在初民社会中,社会的分化程度较低,各种社会现象交织在一起,法律与宗教、道德、习惯和巫术等规范、价值或仪式混合在一起,彼此没有明显的界线。从这个意义上讲,初民社会中的法律与文化几乎浑然一体,水乳交融。在国家产生后至现代社会开始前这个阶段,伴随社会的复杂化和各种要素的不断分化,法律现象开始从文化中分离出来,相对具有了自己的某些特征,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也开始分离,前者表现为观念形态,后者成为结构化的体制。这个时候,法律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间有时会有冲突,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文化直接作用于并型塑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把文化的基本价值和主要精神传送到法律制度中去,并型塑制度。因此,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与文化发生联系的中介。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外显的规范性结构,它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又反过来又规范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由此两者形成了互动关系。

可以说,在传统社会中,文化对于法律的价值和精神具有强烈和深远的影响。而现代社会,伴随着制度机制的结构化和文化的多元化,文化不再具有它们在传统社会中那样的地位了。法律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系统,呈现出脱离文化的倾向,法律制度也呈现出脱离法律文化的态势,由此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文化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不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价值权威,而是退居生活世界,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意义载体;它不再无所不及地渗透到一切领域,而是成为了生活世界的构成要素之一;它不再成为官方垄断的意识形态,而主要成为私人选择的对象和大众消费的“精神产品”。

二、影响普法宣传工作的几种法律文化的分类

(一)官方法律文化与民间法律文化

官方法律文化常常是正统的法律文化,民间法律文化是非正统的法律文化。一般说来,社会越简单、文化的同质性越高,民间法律文化与官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就越小;反之,社会越复杂、文化越多元,民间法律文化与官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就越大。现代社会里,国家试图使官方的法律文化成为全社会的法律文化的努力在任何社会都没有完全取得成功。官方法律文化的统一要求无法满足民间法律文化的多样性需求,官方法律文化的理想追求常常脱离民众对法律的现实期待,官方法律文化的意识形态说教往往与民间的实际法律生活相去甚远。

历史上存在大量民间法律文化与官方法律文化不一致的例子。例如,在古代阿拉伯国家,官方法律文化始终坚持禁酒,但民间法律文化则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在古代中国,官方法律文化提倡息讼,追求“必也无讼”的境界,但民间法律文化却有时呈现出强健讼的态势,以致在清朝呈现出了“千方百计上京城”的“京控”局面。

在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官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会随之急剧改变,民间法律文化却难以在短时期与之相适应,因而民间法律文化与官方法律文化会出现巨大的鸿沟,而这常常会导致民间法律文化与官方法律文化严重冲突,致使新的法律制度难以实际运作。我国古代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而当代中国官方法律文化将其剔除,将民间大众的亲情和法律感情割裂,缺少人性化的设置使得一些法条形同虚设。

(二)主流法律文化与非主流法律文化

主流法律文化通常是官方法律文化,但有时民间法律文化可以成为主流法律文化,例如在习惯法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就是这样。在那里,官方的法律文化常常被民间法律文化所淹没和消解,而非官方法律文化却成为主流法律文化。伊朗在现代的法律改革中,以巴列维国王为首的政府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奉为官方的法律文化,经过世俗化改造的法律职业者也奉行取自西方的法律文化,但作为民间法律文化的传统伊斯兰法律文化仍然是主流法律文化。在外来的官方法律文化与本土民间的法律文化的冲突中,最终胜出的是作为民间的主流法律文化。

在同一个国家中,除了主流法律文化还常会有许多非主流法律文化,例如在汉朝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法律文化是主流法律文化,法家、道教和佛教法律文化是非主流法律文化。主流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统一的符号维持着法律价值形式上的整体性,非主流法律文化在不同情境中维持法律文化的多元形态。非主流法律文化与主流法律文化有时是“道并行而不相悖”,互动互补,但有时会发生分歧和冲突。在分歧和冲突的场合,主流法律文化常常将非主流法律文化视为“异端”加以排斥和打压。

(三)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

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两大阶段,一是传统社会,包括血缘身份制的初民社会和特权身份制的传统社会;二是现代社会,主要指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法治社会。与此相应,我们便可以相应划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

不同文明、民族或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差异很大,但它们在较高层次存有某些共性。所有传统社会的主流法律文化都具有以下特点:(1)义务本位。这并非意味着传统社会没有权利观念,而是说权利观念的地位低于义务的观念。(2)非理性因素。这主要是指传统法律文化中包括某些宗教和巫术之类的超自然成分和情绪化的人情因素。(3)男权主义,男尊女卑观念是所有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色。(4)团体主义。在所有前现代社会,团体主义都是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

我国的学者对现代法律文化的特点也作了归纳: (1)权利本位。(2)自由选择。(3)机会平等。(4)民主参与。(5)多元互动。(6)趋向宽容。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地位和影响通常因特定社会现代化的程度而异。我们如果无视本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一味幻想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超越,未免过于简单和天真;同时,我们如果无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社会结构、关系和价值已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的情势下,仍然迷恋和恪守传统法律文化,也将是死路一条;我们如果不顾社会发展程度和民众的实际需要而强制推行现代法律文化,无疑会陷入殖民主义的泥沼,但我们如果把现代法律文化一概视为西方的产品而简单加以拒绝,则会误入狭隘民族主义的歧途。

三、当代法律文化的进路对普法宣传工作的影响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近二十年的法制宣传工作的历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尝试把官方法律文化与民间法律文化、主流法律文化与非主流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互动与沟通的过程。它经历了从重点宣讲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到面向公民阐释法律精神,启发抽象化的法律权利意识,从宣扬“法律无情,疏而不漏”到宣传“法律是人民维权的利器”,从倡导公民作一个守法者到鼓励公民成为一个积极的护法者的不断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过程。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进路决定了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创新的方向。

(一)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要求我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过去注重法律知识的宣讲向更加注重法律精神的传播。要求我们要引导公民积极探索法制实践,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制宣传活动。要求我们要从重点宣讲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到面向公民阐释法律精神,启发抽象化的法律权利意识。

我区业已蓬勃开展起来“人文奥运 法治通行”的奥运主题法制宣传活动以和谐为灵魂,其不仅旨在奥运期间能够创造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全面和谐的局面,而且更加注重以此次奥运会为契机,以现代法律意识和奥林匹克精神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入理性精神和勃勃生机,以全新的姿态和无限的活力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

1、从 “法律无情,疏而不漏”的守法宣传到 “法律是人民维权的利器”的维权宣传。我们在普及宪法知识,培育宪法意识的同时,大力宣传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宣传国家保障人权和保障人人平等,以及社会管理,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官方法律文化与民间法律文化的良性沟通与互动。例如,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朝阳法院派出法官,现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朝阳烟草专卖局通过实物演示,向群众宣传鉴别真假香烟的知识;朝阳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药品、医疗器械快速检测实验和真伪药品现场鉴别,让群众掌握基本的药理药品知识;朝阳区法律资料服务中心在提供免费法律图书的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现场群众答疑解惑。活动大力宣传消费维权、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等与百姓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人民群众懂法、护法的和谐氛围。

2、从着重对普通民众的守法宣传到重视对机关领导干部奉公守法和依法办事的宣传教育。

在对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的基础上,朝阳区重点突出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的法律专题培训。依托朝阳区领导干部法律培训中心和朝阳社区学院,建立了由区委组织部、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委政法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委党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培训内容上,围绕人文奥运建设,突出奥运法律的培训;围绕能力建设,突出法理解读与实践思考的结合。在教学形式上,坚持教师讲授与学员自学相结合,法院旁听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情景模拟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同时,加大考试考核力度。领导干部学习完成规定的法律内容,经考试合格后,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朝阳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合格证”。全区现有607名领导干部取得该证书。

依托社区学院建立了朝阳区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结合基层工作需要,对全区农村两委干部、社区书记和主任等1500名基层干部进行法律专题轮训,确保全区的基层干部在三年内都能够接受一次系统的法律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

3、从一般性地对民众的守法宣传到有重点的兼顾非主流群体的法律需求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我们的法制宣传工作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等城市流动人口的需求,总结和归纳出针对他们的有效宣传模式。

非主流群体流动人口分散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当成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也使得宣传工作更有挑战和难度。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四地一室”的普法模式。一是抓住施工地,以来京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以依法维权、安全生产的法律知识为重点内容,在施工地特别是奥运场馆建设工地有系统、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教育培训。二是抓住居住地,采取街头宣传、入户宣传、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形式,由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乡、社区(村)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三是抓住经商地,紧紧依托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对流动人口进行持续、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抓住求学地,针对流动儿童较多的各类学校。充分发挥建委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室作用,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全面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普法教育,切实提高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意识。

(三) 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

普法宣传形式是决定法制宣传效果的重要因素。我们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注重实效,就应当更加尊重民间文化传统和百姓地法律感情,从广大人民群众情感需求,文化渊源,生活习俗等方面综合考虑,以更加为群众喜闻乐见,更加贴近百姓生活和更有效的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形式进行,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不同层次群体的支持和参与。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技术,抢占法制宣传教育的最高峰,拓宽法制宣传的渠道,从注重文字宣传向利用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律文艺的形式转变,使得法宣工作由活动偶发式向品牌长效机制转变。

 1、“寓教于乐”的法制电影放映活动

近年来,一些法制题材的优秀电影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为了充分发挥电影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需求,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让更多的人欣赏法制影片,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文委、区司法局组织协调,依托紫光影城建立了朝阳区法制宣传教育基地,作为放映法制电影的常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同时,与数垚院线公司合作,在全区的高校、中小学校、社区和农村等835个放映点放映法制电影,使广大群众在休闲中学习法律知识,在娱乐中感受法律文化。

2、“现身说法”的公开审判进乡村、进社区

在近几年来的普法工作中,基层司法所与辖区基层法庭互相配合,组织开展了一定场次的庭审活动,在群众中引起了较好反响。为把这种深受百姓欢迎的普法形式固定下来,使星星之火在全区形成燎原之势,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法院、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基层法庭公开审判进乡村、进社区活动的方案》,进一步规范了法庭公开审判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建立了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法院、区司法局组织协调,基层法庭和司法所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确定了“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模式。“请进来”,即司法所选择百姓关心的拆迁、继承、物业纠纷等热点、难点问题,邀请基层法庭到社区或行政村,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判。 “走出去”,即司法所组织群众,到基层法庭旁听公开庭审判。在每次审判结束后,法官都要当庭向旁听群众以案讲法,并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现场审判,当庭讲法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展示当代的法律文化精神。截止目前,全区共开展公开审判进乡村、进社区活动98场,覆盖了全区43个街、乡,直接受教育人数达到一万多人次。

3、“即时便民”的普法宣传服务站

为了方便群众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文化,我们积极建设便民的普法宣传服务站,同时积极动员组织广大群众担任普法宣传志愿者。在全区所有的社区和村建立了法律服务室,每个法律服务室都有律师等志愿者参与普法宣传活动,使其成为广大群众自觉学习、宣传法律文化的基层阵地和便民站点。同时,加强朝阳法律资料中心志愿者服务站建设,打造奥运法律志愿者组织品牌。一是建立起一支由专职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大学教授、学生等组成的专兼结合的奥运普法队伍。二是由律师等志愿者在每周六下午开展一次百姓身边的案例系列法律知识讲座,在每场讲座之后还安排一次法律咨询。三是完善“三固定一公开”制度,即讲座时间、讲座人员、讲座场所三固定;主讲人、讲座内容、讲座时间提前通过互连网等向社会公开。四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活动。法律资料服务中心已经成为普法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成为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文化的教育基地。

二十年多年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推广现代法律文化,弥合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主流法律文化与非主流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形成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对非主流法律文化兼收宽容的现代法律意识。但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其中的价值主要来自西方,中国民众难以直接认同这种价值。因此在我们的法制宣传工作中,更应当注重的是将具有现代适应性的中国传统文化加以提炼和升级,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然后再把这种扎根于本土文化的现代法律文化与外来的现代法律制度加以整合。这个过程需要我们更新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理念,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使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渗透力显著增强,真正使法律文化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真正使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传播盛开出明艳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