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运维岗位职责:建议国家取消“嫖宿幼女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4 03:53:46

编号:建议15266号
建议主题:建议国家取消“嫖宿幼女罪”!
建议类别:综合类
建议人:李海年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提交时间:2011-12-01 09:23:09
内容:11月30日,据媒体报道,陕西略阳县4名男子,还都是村镇干部,把一名上初中的女娃强奸了,致女娃大出血送医院治疗……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该县警方近日的确刑拘了4名男子,具体案情正在调查取证。
12月01日,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
真是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啊!从“强奸”、“轮奸”到“涉嫌嫖宿幼女”,一个原本可以重判重处淫官的案件,就这样被略阳警方轻描淡写地处理了。为何这样说?
从百度百科上获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含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依刑法360条第二款之规定,犯“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强奸罪”、“轮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幼女遭到性侵害后,对罪犯到底是按照“强奸罪”、“轮奸罪”论处,还是按照“嫖宿幼女罪”呢?
笔者认为,国家就不应该设“嫖宿幼女罪”,别的不说,单凭那些遭到性侵害的幼女是“未成年人”——就凭这一条,国家就应该取消“嫖宿幼女罪”,因为,作为“未成年人”,她们(那些幼女)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的,而且她们大多是在他人的教唆、引诱、欺骗、逼迫乃至强迫等的情况下参与卖淫的,而涉嫌所谓“嫖宿幼女”的都是成年人和公职人员,因此,理当按“强奸罪”、“轮奸罪”论处。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在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然而,由于这5名公职人员只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而轻而易举地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如果国家现在不取消“嫖宿幼女罪”,类似“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等恶性性侵案件还会变着花样发生。为了惩前毖后、也为了更多的幼女免遭性侵,在此,笔者强烈呼吁国家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待性侵幼女的罪犯一律按“强奸罪”、“轮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