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sharp是什么:审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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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审判权管理模式的理论思考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牛 敏  发布时间:2008-12-24 07:35:34


 

    编者按:规范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关系,使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些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实践或许能给其他法院的工作带来启示。

    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的特性决定,人民法院内部有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和行使审判管理权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都隶属在审判机构中。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判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内部按审判业务类型划分的业务庭,其代表人为院、庭长。现行法律对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的运行程序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对审判机构审判管理权的内容和运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审判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是什么?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目前的法律和司法政策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结果是导致审判管理权缺位,审判权缺乏有效的管理,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未能形成有效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使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得不到管理上的保障。建立科学的法院管理模式,前提就必须科学界定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职责,以及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协同与制约的机制。

    一、背景与价值

    “一五”改革的探索。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期间,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还权”于审判组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享有对其他案件的独立裁判权,基本实现了审、判合一,结束了实行多年的行政化审判管理制度——院、庭长批案制。“还权”审判组织后,对审判组织而言,改变了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的传统方式——审判组织获得对案件的独立裁判权;对审判机构而言,改变了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传统方式——院、庭长不再逐一审批案件。然而,它的建构功效是单方面的,即建立了新的审判权运行方式,但没有建立新的审判管理权运行方式。如果说“一五”改革打破了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模式,同时也遗留下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重新定位问题——院、庭长不逐一审批案件后该管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得到解决,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很容易走入要么行政化要么边缘化两个相反的极端。因此,顺应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要求和审判工作发展的新形势,重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审判职责及审判管理职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小而言之,这只是个明确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工作职责问题,但如果我们将其放在法院改革的背景下审视,它实际上是新形势下按照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中审判组织、审判机构并存的要求,对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重新配置,当务之急是解决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边缘化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巩固“一五”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的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不同,很可能会影响到将来法院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考量的因素

    审判工作要发挥最佳的效能,必须是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形成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的状态才能实现。明晰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应考量以下因素。

    (一)全面发挥审判优势资源的作用

    法官是法院主要的人力资源,院、庭长是优秀法官。他们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他们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他们有全局眼光、大局意识、敏锐的判断力和果敢的决断力。在审判管理中要全面发挥院、庭长的领导、引导和指导作用,不能单一地将院、庭长的管理职能只定位到通过个案审判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和个案研究把关上。因为从数量上看,院、庭长在每个法院占法官比例的极少数,而案件数量近年来均呈较大的上升趋势。即使院、庭长将全部精力用于审判案件和研究个案,所能专注和管理到的个案都是极少数,并且院、庭长还有其他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尤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法院承担诉讼外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任务不断增加,无论从社会发展大局对法院工作面上的需求,还是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客观实际,都需要全面发挥院、庭长的作用。

    (二)依托技术系统化管理

    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不能仅建立在一个点上,或者主要在一个点上,必须研究和把握审判规律,建立系统化的管理层次,实现点、线、面的结合,使院、庭长的指挥、引导和指导作用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普遍发挥作用。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职能,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法院流程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院、庭长的管理平台和管理路径,辅助院、庭长的管理。

    (三)遵循规律科学管理

    司法审判是法律适用活动,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独立为保障;行政管理是执法活动,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上下级的绝对服从为保障。要实现院、庭长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必须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区别,必须区别院内、庭内司法审判事务与行政管理事务的不同,必须运用符合司法权属性和运行规律的管理方式管理司法事务。院、庭长按照法律和管理制度规定的案件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要依法、及时行使,确保案件审理流程的顺畅和效率。院、庭长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管理,不得改变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裁判意见。院、庭长的意见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裁判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建议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复议,同时应当对需要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明确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复议后,与庭长意见仍然不一致的,应当将案件提请分管副院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核后仍不能形成统一认识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具体的建构

    在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责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审判组织审理案件范围,核心是要界定好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从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看,刑事案件基本已经清楚界定,即拟判处死刑和宣告无罪的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还未科学的界定;要对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实行按审判实绩授权的原则,审判实绩好的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审理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审判实绩差的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审判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提高他们的裁判水平;要严格行使审判权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审判绩效好的法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该记功的记功,该晋级晋职的晋级晋职,对审判绩效差的法官限制其审判权的行使直至提请免除其审判资格;要明确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的审判职责,做到审判长统筹有力,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衔接有序,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到位。

    在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方面,要建立体系化的管理层次,在点上管住重大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在线上管住审理流程和节点,确保审判效率;在面上实现分类指导,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不断提高。点上管理可以采取院、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听取汇报、查阅案卷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批和审核,着重审查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否查清;认定争议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线上管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运行过程中的程序环节进行审批、时限环节进行监督。面上管理可以定期主持召开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信访案件和督办案件通报分析会,分析研究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定期主持召开典型或新类型案例评析会,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的价值取向和法律适用;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和改进。

    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是法院阶段性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不能简单回到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上,既要放心放手让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裁判,又加强管理做到不放任放纵;也不能因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不明、不清、不变导致管理权边缘化,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科学界定不同时期的管理职责,要管住影响审判质量与效率要害环节;更不能搞花架子和搞形式,必须真抓实干,必须在审判实务中认真探索、不断实践和逐步完善,必须通过科学管理出效果、出成果、立公信和树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