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建设网:经济解释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7 09:59:15
第四节:私有产权的结构    今天经济学用的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的定义,是我在一九六九年提出来的。这定义与法律书籍的不尽相同。经济学的需要是以权利界定作为局限条件的约束,希望能以之解释人的行为:局限有变,人的行为也就跟著变。法律的需要是以权利的划分来协助法庭的裁决。    六十年代中期我参考了不少西方的法律书籍,追查过他们的土地产权演进的历史。西方法律最明确的私有土地产权,称作fee simple absolute 。这包括私人的所有权(ownership right)、永久年期(perpetuity)与自由转让权(freely alienable right)。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权不重要,可有可无;永久年期比较重要,但不需要「永久」,有足够的年期保障,或有明确的规例可以延期,就可以了;自由转让权则非常重要,是不可或缺的。我提出的、为经济学而用的私有产权的定义,是由三种权利组合的:私人使用权;私人收入享受权;自由转让权。因为任何产权制度都有几种权利的组合,产权是一个结构。让我分述这三种权利,然后略谈所有权。    (一)私人使用权这是指由私人或个人决定使用资源的权利。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但不一定是自己使用。房子是我的,我有权决定将之毁坏,或在不干扰外人的情况下把它烧掉。一块土地是我的,我有权不准外人进入,但我也可以决定作为公用,只要外人不在土地上作非法之事,他们要在地上游玩我不管。重要的是我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事实上怎样使用是另一回事。    汽车是我的,我有权借给你用,或租给你用。你借用或租用我有权约束你的用法,你不守信在原则上我可以诉之于法。这是我的私有(决定)使用权与转让权合并的行为了。    私人的使用权是指有权私人使用,但可以不私用。重点是有权决定由谁使用和怎样使用。另外一个重点,是这使用权的范围一定是有约束、有限制的。这就是高斯所说的权利界定(delimitation of rights)了。    私人使用权的界定有用途(权项)的约束,而每种用途也有上限(权限)。没有用途的约束或上限,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受到保障,私有产权就不能在社会中成立了。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这些约束往往有疑问。例如一块土地可以作住宅、农业、工业或商业用途,而在这每项中又可以再分类。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一块土地应不应该有用途项目(权项)的约束呢?而若要有这约束的话,选择从何而定?政府或议员的选择是否以社会的利益为依归?指定了用途的约束,其用途的上限(权限)为何又是问题。一幢楼宇可建多高,可占私产土地的面积多少?这些又怎样选择了?    使用权利的界定不可以没有约束或规限,但怎样约束或界定是大问题。议员或执政者以自己的利益作决策,当无疑问,但这决策与社会整体的利益有没有冲突呢?我们有理由相信,长线而言,资源使用的权项与权限的界定,会以社会利益为依归。然而,正如凯恩斯所说,长线而言,我们不免一死。柏拉图情况必然可达与人类灭绝是没有冲突的。这点我在卷二说过了。这里要指出的,是好些我们认为怎样也说不通的用途权项与权限的约束,一般是交易费用存在的结果。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资源使用最高的利益,是使用的权项与权限能使社会得到最高的租值与消费者盈余的总和。这也是说,资源的使用给社会带来最高的总用值。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这情况的阐释就变得复杂了。    且让我从一个简单的例子说起吧。你拥有一间二千平方米的房子,住的只有你一个人。这是你的鲁宾逊世界了。在这房子内,使用全由你一人决定。睡房要多大,床放在哪里,书房与桌子怎样安排,工作室又要怎样,等等。用途项目的增加,或一项用途增加上限,其他用途会受损。房子的最高用值,是每项用途的边际用值相等。这里房子只有你一个人使用,你要怎样安排使用就怎样;不用市场,也不需要政府策划,达到最高用值是显而易见的。    现在假设你成家立室,一家四口使用这房子。没有市场,但作为一家之主你可能是「政府」。房子使用的项目与每项的权限如果由你作主,血浓于水,你的安排可能出自你的关心和爱。没有市场,一家之内以爱安排使用,又或者是礼尚往来,而有时施行民主制,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使用的安排。在这些处理下,每项用途的边际用值不一定相等。这是因为虽然没有市场,但有竞争,也有交易(制度)费用。然而,在这些费用的约束下,房子的总用值还是最高的。这后者是定义性(definitional)的结论了。    现在再假设这房子住的不是一家四口,而是几个陌生人。内里不一定有政府,但给我一个业主吧。这样,最可能的情况是各人租用房子的一部分,市场出现了。一个租客增加用地需求,可以向业主或其他租客洽商多租用。房子使用的项目与权限就由市场安排了。有竞争,也有交易费用,但考虑到所有局限,其总用值也是最高的。这结论也是定义性的柏拉图情况。    在私有产权的结构内,政府的出现通常是为了处理共用的地方或事项。以陌生人分租房子为例,厕所、厨房、通道等的使用与清洁等问题,可能由委员与投票的方式处理。一个委员会是一个政府。今天在香港及中国大陆的高楼大厦,每厦业主数以十计,像好些外地的处理方法一样,每座大厦有委员会,委员会有主席,其责任是处理公共事项,例如保安措施、大厦外貌的维修保养等。这些公共事项的决策通常是以民主投票作取舍:大厦外墙翻新要用什么颜色,不能各自为战,同一颜色的选择是不容易以市价成交的。    可以这样说吧,在私有产权的结构下,政府的形成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民主投票也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问题是在多人的组合中,自私的行为对整体有利也有害。自私的行为是可以增加交易费用的,这点我们在卷二第八章分析过了。关于政府与民主投票的问题,本卷第六章会有较为详尽的分析。    让我们从房子与大厦的例子转到一个社会的整体来看使用权吧。据我所知,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所有的资源都是私产。混合的产权制度自古皆然,虽然不同社会的私产比重差距往往很大。当然,不管产权的制度怎样,只要我们能考虑到所有的局限约束,尤其是交易或政治费用的约束,在定义上(by definition)柏拉图情况必然可达。然而,一般观察所得,同样资源在不同用途上的边际用值,往往有很大的差距。这含意著交易费用(包括政治费用)高得惊人。    以今天发展得令人欣赏的中国为例,去年我作过大略的估计,工业用地的回报率比农业用地的回报率高出近十倍。以保护农业为理由不容易解释,因为北京当局也高举工业发展。以控制地价来增加政府收入作解释比较可取,但我们不容易明白为什么政府不采用其他增加收入的办法,尽可能使土地的使用回报率较为相近。    以经济自由而知名于世的香港,是一个示范上述困难的好例子!香港所有土地是官(政府)有的,私用地是由政府以卖地的方式租出去。租期够长,可以延期,其使用权与私产无异。虽说香港地少人多,实际上香港历来是空置的官地多于卖了(租了)出去的土地。空置官地的用值近于零。这反映著土地的用值在边际上有很大的差距。为什么香港政府不把所有的土地都卖出去?这样做会大幅度地增加土地的总用值,而类同土地的边际用值会变为大致相等。说政府要先发展土地才能出售,或要先移山填海,皆不成理由。土地的发展成本通常远低于地价,而在美国,土地的发展一般是由私人从事的。香港不仅有很多用值近于零的空置土地,而在工业已北移的今天,一些地区的工业大厦,市值低于建筑成本——这些地区的工业用地的市值是零。为什么香港政府不把这些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呢?    答案似乎是,香港政府历来以卖地的收入作为一项比较重要的经费来源。若土地一下子大量供应,地价暴跌,价格弹性系数低于一,政府的卖地总收入会下降,而若把所有土地一起卖出去,将来就再没有土地可卖了。这解释似是而非。土地若一下子卖清光,地价大跌是对的,但总用值会大升,若政府增加地税率,到某一地税率,从土地所得的按期税收会高于按期卖地所得。    另一个比较可信的解释,是政府先把一部分的土地以高价卖给了地产商,若再大量出售,地产商会血本无归,后者于是大搞政治活动,促使政府知所适从,保障地产商应得的利益——从历史经验看,在香港这保障使好些地产商大发其达。这解释是可信的,但不可尽信。为什么当初香港政府决定以小量逐步增加土地的供应呢?难道是个多世纪之前,香港的行政局与立法局的议员,是为地产商工作的?又或者当年议员们大都是可观的大地主?    政治的问题,我一想就头痛。希望上述的例子能使读者明白,我常说以经济理论解释世事最困难的地方,是考查局限条件——有关交易或制度费用的局限约束。    最后一点要说的,是使用权的界定不是法律写成怎样就怎样。没有明文的不成文法、风俗、伦理等,在不同的社会中有不同的约束权项与权限的效果。奇怪的是在以先进知名的美国,土地的使用权往往与明文土地法律界定的大为不同。土地法律指明某地可以怎样使用,说得一清二楚,但业主决定依法使用时,其他市民可以依其他法律提出反对,搞得满天星斗。是的,在美国,不同法律的互相矛盾司空见惯,是经济学者的研究题材,而律师因为这些矛盾而增加就业的机会,或多赚钱,是不言而喻的了。难道互相矛盾的法律是律师们的杰作?    (二)收入享受权作学生时写《佃农理论》,无意间得到一个新奇的发现。那就是:一块有私人使用权的土地,其租值收入如果不是全部界定为地主所有,而是某部分的租值因为有管制而变为没有主人的,那么该土地的使用在某程度上会有非私产的效果。那是说,有私人使用权的资产,如果没有被界定为私有的收入或租值,在竞争下资产的使用会有非私产或公共产的效果,使那没有被界定为私有的租值消散。    当时我对公海捕鱼的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理论有研究,但公海是没有私人使用权的。佃农的农地有私人使用权,只是台湾政府把地主的分成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市场的地主分成大约二十个百分点,而这后者的土地租值,因为农民的竞争而被农民的劳力增加代替了或消散了。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一文内我有如下的回忆:「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而引起的。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因为农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直至农户收入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那么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会是农户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总收入,等于农户劳力的总代价。这样,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地主分成被约束为零,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与一块非私产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样。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之甚详(它起自von Thunen,然后经过A. C. Pigou 、F. H. Knight 及H. S. Gordon 等人的发展),用不著参考什么。「当时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一样,不足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当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如此类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自由市场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公共财产』的效果。「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约束为百分之四十,那么百分之二十的差距是谁的权利呢?说那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权取回土地,自作耕耘。这样,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糊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权交给农户,那么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农户的产品会是百分之四十归劳力,百分之二十是农户三分之一的股权应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则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权所得。」    关于租值消散及其中的谬误,是下一章的话题。但谬误归谬误,收入享受权若不被界定为私有,会有使用权公用的效果,是对的。上文引用的最后一段——以股份界定私有产权——是重要的。我将会在谈转让权时再分析。这里的要点,是私有产权必须包括有清楚界定的私人收入享受权。这观点还有另一些重要的变化。    古代的中国及中世纪时代的欧洲,「租」(rent)与「税」(tax)是同义的字。一个郡主(或大地主)向农民收租,在某程度上要管治,但当郡主提供保安、解决纠纷等服务时,他就被视为「政府」,而收的「租」就称为「税」。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郡主或地主所收取的是一个按亩算的固定金额或粮额,不会因为太高而使农地空置,也不会因为产量增而增收,租与税对土地的使用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够低的固定租金按亩算,其效果就等于对资源使用没有影响的人头税(head tax 或lump- sum tax)——那经济课本提及的非函数性(non- functional)的人头税。地租与地税于是完全没有分别,只是郡主提供的服务或多或少而已。    如果一个政府抽的地税是地价的一个百分比,地价由政府估计,一定下来不容有变,这地税与固定的地租无异,也像人头税一样,对土地的使用是没有影响的。经济学者认为对社会不利的税,是指政府按有变动性的产量或收入来抽一个百分比(影响了资源的边际使用意图),或抽某产品物价的税(影响了不同物品的相对价格)。与本节有关的有三点。第一,我们问:政府抽税是否削弱了私产拥有者的收入享受权?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政府抽的是非函数性的近于人头税的固定税,而政府提供的服务有税之所值,那么抽税是出售服务的收入,可以看为间接地让政府服务在市场成交。有公共性的服务,往往要用强迫的办法收钱。    当然,政府可以胡作非为,乱抽一通;或滥发货币,以通胀的方式抽税;或乐善好施、劫富济贫,大搞社会福利;又或者诸多管制,使官员能上下其手。是的,我曾经在美国西雅图的一个聆讯会议上,成功地指出租金管制是侵犯了私有产权,违反了美国的宪法。    第二,不管抽税是怎样函数性的——不管抽税对资源使用有什么影响——只要税收入了政府的袋,就是被占有了(appropriated)。收入被明确地占有——不需要被私人占有——租值消散的论点就用不著:政府抽税的本身不会有公共产的使用效果。    第三,政府以百分比抽所得税(收入税)被视为影响了资源使用的边际意图,有传统所说的无效率,可不是因为抽税的本身,而是因为政府不是收入来源的资产的业主。对私产资源的使用政府要不是无权过问,就是要管也鞭长莫及,是抽所得税被认为是「无效率」的基本原因。这点我们会在本卷第四章作补充的。    (三)自由转让权产权可以转让经济学称为transferable,而法律书籍则称为alienable 。后者可能是因为历史上,好些地区的地产不准卖给外国人,所以若准许卖给任何人的,就称作freelyalienable 。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中国古时的看法,欧洲历史也有类同的观点。在农业为主的社会中,土地没有劳力操作不值钱。一个强人要大享鸿图之乐,扩张版图是当时可使人民归顺的办法。你在我的土地上生活,就是我的庶民。大强人之下的地区各有各的小强人。要争取劳力耕耘的稳定性,一个办法是授予农民土地的私有使用权,收取农民的租或税,但不容许农民把土地转让或出售。是的,不容许土地转让是促使庶民附地而生的好办法。    作本科生时读中国及日本的历史,读到书中常提及的封建社会制度,遍查书籍也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封建」定义。最后我得到的唯一关于「封建」的特徵,是土地不能自由转让。是的,就是到了四十年代初期的中日抗战期间,母亲带我们几个孩子逃难到广西的村落,那里的农地不准卖给村外的人。    上述的旧制度的崩溃,显然是工业发展促成的。工业发展需要人口集中,大幅度地增加专业生产,迫使某部分农民要离开土地。日本的明治维新(1868)应该是最明显的例子。这「维新」只有一个重点:原来已有私人使用权的农地突然间加上了转让权。附地而生的农民及武士道跟著大批地离开家园,涌到城市去。农地以价高者得,合并使用,而工商业的专业及贸易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甚大,经济指数就立刻直线上升。日本从明治起的经济发展,是众所公认的奇迹。    没有转让权可以增加「附属」的效能不限于土地。美国的大学的体育球赛,商业价值甚高。观赛的票价外人的高于学生的,但学生票不能转卖给外人,入场时要查学生证。大学方面显然要鼓励学生进场,把他们安排坐在一起,大叫大嚷,增加场内的气氛。名士会所的会员籍,不能转让,因为要维持「名士会」的形象,但好些比较低档的高尔夫球会的会籍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产权的转让,价高所得,可使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同样重要的,是转让权容许资产使用的自由合并。转让权也容许私订合约,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以市场的运作来获取专业生产的巨利,只有产品的转让权不足够,我们还要有生产要素或资产的转让权。    让我们停下来,总结一下使用权、收入权及转让权三者的关系。使用权与收入权息舷相关。资产如果没有任何私人的使用权,就没有从该资产界定的私人收入。另一方面,上文指出,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受到压制,以至局部或全部变为是无主的,其使用就会有非私产的性质。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权的存在,不一定有私人转让权——正如大学教授的办公室,是私用而又帮助私人收入,但私用者却不可以租出去。重点来了,凡有私人转让权的资产,在某程度上必定有私人使用权及收入享受权。没有这后二权的资产,出售者没有有价值的资产可沽,而市场是没有人会问津的。    可以这样说吧。一样资产凡有任何形式的私人转让权,某程度上必有私产的性质。二十年前开始研究中国的经济改革时,在国内调查我必问:牌照可不可以转让?承包可不可以转包?可不可以层层承包?负责人可不可以改名?房子可不可以租出去?小企业可不可以合并?等等问题。最轻微的不明显的转让权的容许,可能反映著大而重要的改革。    最后我要略谈一下股份制的问题。你入股或买股份,下注的资金你有私人使用权。但下注之后,股份企业用以生产的资产一般是没有私人使用权的。你有股份定下来的收息(收入)权利界定,但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你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投票权。要是大股东胡作非为,你下的注就变成肉在砧板上,欲哭无泪矣。你投资股份的唯一保障,是可把股份转让卖出去。显而易见,股份企业的股份转让权非常重要。卖出去是对企业的惩罚,收购(经过转让)可以控制企业。于是,股份若有转让权,资金的使用权还在股东之手。这样,股份企业是私产。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是私产了。    (四)所有权不重要香港的土地的所有权是政府的,没有私人所有权(ownership right)。但如前文指出,政府租了出去的土地算是私产。邓小平先生提倡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要是把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前者私有,后者国有。这与推行私产制度是没有冲突的。一九八八年我与佛利民同意一个观点:社会主义与私产制度是可以没有分别的。关键是私产可以没有私人所有权。我的房子说是你的我不反对,只要你进来时要得到我的许可,而你进来之后我有权把你赶出去。然而,所有权在西方法律历史上是个大题目。那是为什么呢?    我认为所有权主要是用作监别。你在一本书签上名字,或是盖上印章,给人偷了,打起官司该书就要物归原主。欧西法律历史对所有权的重视,主要是为了可动产。牛群散失了,主人在牛身上作了记号,就保障了所有权。    就土地而言,在法庭的裁决上,所有权的概念到今天还有少许用处的。这就是少为人知的adverse possession 法例。一块土地是我的,我向来不用也不管。你占而用之,过了若干年,我没有向你提出通知或警告,在法律上你可以申请而占为己有,我的所有权就失掉了。    十多年前研究中国的工业承包合约时,我指出没有私人所有权,处理会贬值的资产有困难,建议了一些补充的办法。对本节不重要,但可见于《再论中国》(一九八七年初版,二○○二年四月增订版)。无论怎样说,所有权的本身是不能增加生产或收入的。作为局限条件解释行为,产权的处理要著重于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这三方面。第五节:合约结构与界外效应    合约是权利交换的承诺,也就是产权交换的承诺了。是要有转让权才可以交换的,所以合约的产生需要有转让权。转让或合约可以是政府与政府,可以是政府与私人,也可以是私人与私人。私人之间的权利转让,在某程度上必定是私产,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享受权。这点上一节说过了。我研究的是私人之间的合约安排。    本卷《前言》中提及,经济学的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分二大项:资源(或资产)的使用与收入的分配。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主要是加上了第三项:制度的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有很多种。单是劳力就有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分红合约、件工合约、佣金合约、小账合约等等。不同的合约是不同的安排,是不同的制度。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宪法,界定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是合约。钞票是合约一纸,支票也是合约,只不过在今天的世界,前者是私人与政府,后者是私人与私人。地契也是合约。    安排是现象,在今天的世界一般是可以观察到的——虽然有时因为不成文法或风俗习惯的协助,可以不言自明,要间接地才可以肯定。    合约是承诺,是关于权利交换的承诺。在人类发明文字之前,这种承诺早已存在。我研读过中国商代的甲骨文,发觉其中所载要不是记事,就是合约。甲骨刻字成本高,没有人以之写情书。    今天在法律面前,有些口头上的承诺有效,有些需要明文写下来,而有些还需要有见证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例,而有些承诺可以与法律有抵触,另一些却不能。有关合约的法律是很复杂的学问,我研读过一段日子,但这里要分析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经济学的看法是每项交易都含意著合约的存在。微不足道的物品交易,例如买一个苹果,也有合约的存在,只是提起合约的费用太高,没有人注意罢了。比较值钱的物品成交,出售者可以说明出门不换、顾客留心、卖者概不负责(caveat emptor)。这里含意著的合约比较明显,但因为是「卖断」(outright sale),一方收钱一方收货,之后互不相干,这合约只是简单的钱与货,没有结构可言。    除了上述的简单交易,其他的合约都是结构性的。那是说,除了价与量,还有其他条款,可以多得数之不尽,虽然条款不是全部写下来。你去租房子,可在墙上用钉挂画是不用在租约上写明的,不能在墙上开一个大洞也不用写明。有不成文法(普通法)的地方,用房子的日常损耗(ordinary wear and tear),如用钉挂画,是容许的,但开大洞就不是住所常有的习惯。法律或风俗的一个用途,是代替了好些写之不尽的合约条款,有节省交易费用的功效。我们不能单看明文合约的本身就知道合约的全部约束是怎样的,也不能见没有明文合约就以为合约不存在。    有些市场小交易,明文合约买家根本懒得看,以至一般顾客不知有合约的存在。二十多年前在美国安装电话,电话的本身是从有专利权的美国电话公司租用的。我见简单文件背后的小字上说可参考该公司的合约,就好奇地花二十美元买这合约来看创。原来该合约有五百多页,大部分的条款是专业科技,看不懂。    我研究合约的主要兴趣,是资产或生产要素的租用或雇用。发明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租用,我劳师动众地搞了几年,一败涂地,不谈算了。石油工业的合约我是个专家,但过于特别,没有一般性,本卷第四章只简略地介绍一些。    租用或雇用合约必定是结构性的。这是因为交换的权利只是资产的局部,只是一段时期,而不是将资产卖断,或断权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土地是我的,租给你用,你给我的租金只代表著一段时期的某些使用权及收入权的成交,在租约期间你和我的行为都会影响土地的使用及收入。事实上,产权没有卖断的合约,是双方合作的安排,互相影响,合约的条款是为约束双方的行为而设的,不管是明是暗,这些条款是多方面的。合约于是有结构性。    合约结构的条款一般地是约束著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与收入的分配。我称后者为收入条款,可以有多种不同形式,例如租金可以固定、分成、分红、按利润算,等等。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收入条款厘定,订约双方会有不同的行为,于是合约中关于约束资产使用的条款就会跟著不同;另一方面,使用的约束也会影响收入条款的选择。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互相影响是合约理论的重心所在,一九六六年我提出来,可惜当年只有三十岁,说得不够清楚。是本卷第四章的话题,这里按下不表。    这里要说的是,有了收入分配的条款,使用资产的约束可以很多,虽然不一定全都写在合约上。要明白这一点,我们不妨回到本章第四节关于使用房子的多方面去。原则上,几个陌生人分用同一房子,若以市场决定不同用途及权限,合约可以搞得非常复杂。再转到农业用地的例子去吧。农地的使用有土地的投资与改进、植物的选择、杀虫的工作、地耕的密度、收成的处理,等等。这些使用的合约条款的或多或少,会以农地的品质而变,以产品的市价而变,以交易费用而变,也会以合约的收入条款而变。让我只谈一种使用:收成时的劳工使用。我们知道劳工增加,在边际上劳工的收成产量会下降。我是农地的地主,让我选以时间薪酬雇用劳工的安排吧。作为地主,要赚取最高的租值收入,雇用劳工的均衡点,是增加一个劳工一个小时的薪酬,等于这劳工在边际上的产值。    现在让我把同一问题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在多人工作的环境中,一个劳作者的行为会影响他人。依照边际产量下降定律,多加一个劳工会使所有其他劳工的边际产量下降少许。(这好比庇古的公路例子,多一车辆会轻微地阻碍其他车辆。)这「其他」的边际下降是损,而不管这「损」,多雇一个劳工的边际利益是其边际贡献减除时间薪酬。在租值收入最高的均衡点上,前者的边际损失与后者的边际利益相等。这相等与劳工的时间薪酬等于边际产值完全一样,只是角度看法不同。    边际的利益与损失不相等(时间薪酬不等于边际产值),从高斯的角度看庇古的分析,社会与私人成本是有分离的。这也是另一个角度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而六十年代大行其道的「界外效应」(externality)。从上述的分析看,界外效应的「无效率」的存在,可以是(一)没有私产,所以没有市场合约;(二)有合约,但使用条款不够齐备;(三)有齐备的合约条款,但某些使用的利益与损失在边际上不相等。    说「齐备」,是指合约的条款可以很多,因为任何资产的使用可以有多种用途,多种的选择与不同边际的益与损的考虑。因为有交易费用,合约的条款不可能全都写下来。有些不言自明,有些由法律或风俗约束,有些因为太琐碎而懒得管,而有些像本章第三节提到的钢琴佳音与机场噪音等例子,完全没有合约或市场成交,社会与私人成本不一定有分离。    是的,六十年代盛极一时的界外效应分析,以不同的使用分门别类,单是公海捕鱼就有好几种。究其因,不过是说没有合约,或有合约而条款不齐,或边际的益与损不相等。因为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有多方面,界外效应就有多种,每种的理论不同。这些是特殊理论(ad hoc theories),是没有一般性的解释力的。想想吧。同样的生产要素,每个行业都有好几种用途,世界上有多种行业,加起来的界外效应理论怎样算?    是的,在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差不多所有行为对外人都会有效应的。何谓「界内」,何谓「界外」,是模糊不清的理念,可以大做文章,但只可以引起对真实世界认识的混淆。有一般性的看法是合约的结构。为什么某些对外人有影响的行为没有合约的约束?是因为没有私产界定?是有私产但交易费用过高?是有法律或风俗的代替?有宗教?有礼教?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不认识的人,我们为什么要说「对不起」?第三章租值消散与价格管制    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在国内译作「租值耗散」,又称「租耗」。我认为「消散」比「耗散」恰当。    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论,是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同时又是另一个角度看高斯定律。一个可取但不同的角度看同一问题有两个好处。其一是不同的角度可让我们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可以较为全面地看,而有时看到新奇的,则有惊喜之情。其二是以不同的角度看同一问题,分析问题的对或错就有较为肯定的答案了。不同的观点或不同的理念,如果我们知道看的是同一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常对学生说:学问之道是要求其同,而不是分其异。我认为不断地求其同是懂得用简单理论的重要法门。第一节:从公路使用到公海捕鱼    严格来说,租值消散的理论起于本卷第一章提到的庇古发明的公路使用的例子,虽然庇古本人显然没有想到租值消散的问题。有优质与劣质两条公路,都是从甲市到乙市去的。一条优而窄,另一条劣而宽。二者皆公用,驾车的人都选用优的,引起堵塞。庇古的兴趣,是选用优路的人阻碍了其他的驾驶者,但不需要负责,这导致社会与私人成本分离,若政府抽取使用优路车辆的税,使部分车辆改用不堵塞的劣路,社会整体的利益会增加。    这一九二○年的例子于一九二四年得到奈特的回应。奈特之见,是优路堵塞是因为不是私产。要是优路是私营的话,业主会收费而使部分车辆改用劣路。换言之,如果优路是私产,业主大可收租,但该路非私产,是公用的,车辆的堵塞所导致的驾驶时间增加,会使优路的租值下降至零。那是说,原本是有租值可收的公路,因为非私产而引起的竞争使用,使驾驶时间增加的所值代替了租值,租值就消散了。    一九五四年,哥顿(H. S. Gordon)把奈特的理念搬到公海捕鱼的例子,提出了公共产(common property)会因为竞争使用者过多,增加了捕鱼劳力的总成本,而使应有的租值下降为零。租值消散这一词是哥顿提出的。公海捕鱼是好例子,而租值消散这个理念在方向上是可取的。然而,这奈特与哥顿的传统在几方面有大错。    第一个问题:跟著庇古与奈特的公路例子,有优路与劣路之分,哥顿的公海捕鱼例子也有优区与劣区之分。在分析上哥顿显然遇到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难题:怎样以逻辑证明在竞争下租值会下降至零。公海没有业主收租,说因此租金下降至零,是套套逻辑(tautology),说了等于没说。把鱼区分优劣来消散租值不仅牵强,而且带出另一个困窘问题:难道公海鱼区没有优劣之分,租值就不会消散了?    不要忘记,庇古当年把公路分优劣,不是为了看租值消散,而是要证明社会与私人成本有分离,把一部分车辆从优路搬到劣路,社会的整体得益。    让我把公海改为大湖,有鱼可捕,是不需要人工繁殖或饲养的。如果这湖是我的私产,要商业捕鱼为利,我雇用捕鱼的劳力工作单位之量,是边际(捕鱼)产值等于工作单位的时间薪酬。因为边际产值曲线是向右下倾斜的,平均产值曲线也是向右下倾斜,但在边际产值曲线之上。捕鱼的总收入是平均产值乘以同期的总工作单位,而薪酬的总支出是边际产值乘以同期的总工作单位。前者高于后者,其差别就是同期的租值了。大湖是我的,我有权决定捕鱼的人数多少(工作单位之量),捕鱼者的劳力薪酬是竞争下的市价,租值是我私人的收入权利。为了争取最高的租值收入,我会以合约的形式约束捕鱼的人数与薪酬。社会与私人成本没有分离,而租值在我手,不会消散。    现在假设那大湖没有业主,政府也懒得管,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捕鱼,半点约束也没有。再假设懂得捕鱼的人甚多,技能相同,而他们在其他行业所能赚取的时间薪酬也是一样的。又假设要参与捕鱼的人不是为了乐趣,而是为了金钱收入。传统的分析,是一个人若从捕鱼每小时所得的收获所值,高于非捕鱼的时间薪酬,这个人就会去公用的大湖捕鱼,直至捕鱼每小时的收获,与非捕鱼的时间薪酬相等。每个捕鱼者都这样做,他们的平均捕鱼产值,会与他们非捕鱼的时间薪酬相等。这样,所有捕鱼者的总产值(平均产值乘以捕鱼人数的总工作单位),就等于捕鱼者的总薪酬成本(平均时间薪酬乘以人数的总工作单位)。租值于是变为零。大湖如果是私产,有租值可收。如今大湖变为公共产,在没有约束的竞争下,捕鱼人数增加,增加了的薪酬成本代替了租值,租值就消散了。    租值消散的方向没有错,但分析却是错了。困难所在,是不管私产或公共产,每个捕鱼者的决策,在争取最高利益的公理下,捕鱼的边际产值要与时间薪酬相等。每个捕鱼者的「边际」产值等于时间薪酬,怎可以导致时间薪酬等于所有捕鱼者同期的「平均」产值的?那是说,每个人看著「边际」从事,怎会整体变成「平均」?    正确的分析是这样的。让我们继续假设每个捕鱼者的时间薪酬与技能相同。多一个捕鱼者看著自己的边际产值参与捕鱼,其他每个捕鱼者的边际产值曲线会向左下移动少许,所以每个都会减少一点捕鱼的时间。但只要边际产值曲线有一部分是高于时间薪酬的,其他相同的捕鱼者就会参进。继续多人的参进,会使每人的边际产值曲线继续向左下移动,每人的捕鱼时间会继续减少。均衡点是近于无数的人参与捕鱼,每人的捕鱼时间微不足道,而大湖的捕鱼租值就下降至近于零。    一九六八年我找到上述的「解决」分析答案时,以为是「执到宝」,发现了新大陆!殊不知过了一天,我突然发觉这答案与一八三八年A. A. Cournot 的双头竞争(duopoly)分析如出一辙,只是他分析的是一样产品与两个出售者,我分析的是一样产品与无数竞争捕鱼的人。    当然,在真实世界中,我们没有见过无数的人竞争使用公共产,也没有见过每个使用者的参与只是微不足道。这是因为真实世界的人各各不同,时间成本与技能都不一样,有讯息费用的存在,而微不足道的参与任何生产,因为不方便而使边际成本大增。然而,理论不是真实世界的影照,而是真实世界的阐释。简化而又抽象的理论,可取的可以推出含意来解释世事。我提出的无数捕鱼者每个微不足道的租值消散理论,有一个明显的含意。那就是如果捕鱼人数有规限,公用的大湖或公海的租值不会是零。支持这含意的事实是明确的。美国阿拉斯加州是公海捕三文鱼的胜地。那里捕鱼船只的数量有牌照管制。十多年前,一个牌照的转让市价高达二十万美元。这牌照之价是公海捕鱼的租值折现了。有数以百计的牌照,公海的私人总租值相当可观。(近十年来,这牌照之价大跌,因为好些地区以大笼在海中饲养三文鱼,使鱼价暴跌。奇怪的是野生的三文鱼大跌价,较少渔民捕钓之际,反对捕钓三文鱼的环保分子群起而出,大做新闻。为什么越少渔民捕钓,他们越要「保护」呢?我有答案,但不肯定,让读者猜猜吧。)    租值消散不一定要有过多的竞争使用者才会发生。一九六三年A. Bottomley 发表了一篇少为人知的短文,颇为重要。作者指出,Tripolitania 的草原,以气候及土壤而言,很适宜种植大有价值的杏仁树,但因为草原是公共产,没有人种植果树,而是把土地用作畜牧。于是,土地应有的租值就大幅度地下降了。    作研究生时读到这文章,我想,公地不植树而畜牧的直接原因,可不是土地公有,而是牲畜可以在晚上赶回家。植树呢?植在公地,晚上不可以带回家,不被他人砍下烧火取暖才怪。    是的,非私产的土地或其他资产,可以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使用而使租值消散。另一方面,公用的草原用作畜牧,放弃了租值大有可观的植树用途,其租值变得微不足道,竞争使用就不一定有人满之患了。    在第四节我会分析租值消散理念最重要的谬误。第二节:否决价格准则的效果    老师艾智仁(A. A. Alchian)曾经说:价格决定什么比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重要。后者是价格厘定的分析,我在卷一第七章修改了马歇尔的剪刀分析,在卷二第九章加上讯息费用,使价格的厘定复杂起来。本卷第五章会分析价格厘定的困难与公司或企业的关系。    这里分析的是「价格决定什么」这个问题。传统之见,是价格引导资源的使用,起于史密斯的「无形之手」,是对的。但艾智仁的思维增加了另一面:价格是决定谁胜谁负的准则。这一提点,问题就变得精彩了。    从决定胜负的准则的角度看,市场是一种投票制度:投钞票。价高者得,是说我愿意投的钞票比你愿意投的多。吃早餐,我拿出三十块钱,得之,社会上总有一个人少吃了一顿,我是个优胜者。社会中,每个人从早到晚都在竞争,在市场如是,在没有市场的制度下也如是,只是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胜负准则罢了。    是艾智仁指出竞争无日无之,而决定胜负的准则千变万化。得到这个提点,一九六九年我看到在众多的准则中,只有市价这准则没有传统所说的浪费。任何其他准则在某程度上都会引起租值消散。这是因为以市价为准则,出价的人拿出来的代表著曾经生产或服务的收入,钱的来源对社会有贡献,而收钱的人也获益。但如果竞争的准则是先到先得,要赶早排队轮购,排队花去的时间是成本,是社会的资源支付,但可没有对社会有贡献的产品造出来。排队的时间所值代替了物价,这部分是租值消散。    在卷一第三章第五节我举出香港大学分配教师住所的例子,以计分为准则,分高者得,鼓励了教师们为争取分数而付出与学术无关的代价。以武力取胜,付出的血汗是租值消散;搞人际关系,巧言令色的成本是租值消散;以「思想正确」为准则,背诵《毛语录》的时间是租值消散;论龄排辈,虚报年龄或虚度时光也有成本,在边际上总有一点租值是消散了的。我说过了:「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这是说在众多的决定胜负的准则中,只有市价没有租值消散。    我在本章第一节提到公共产的竞争使用会导致租值消散,不一定全部散掉,但某程度的消散是必然的。从本节的角度看,公共产的租值消散是因为没有业主而使竞争使用不是以市价的租值为准则。本章起笔时我说租值消散的理论是另一个角度看高斯定律。这是因为高斯定律的主旨,是私有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撇开有政府参与的交易,市场交易以市价为准则定胜负,必定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局限的。    倒转过来,从高斯定律回头看竞争准则,如果非市价或非价格的准则被明确地采用,私产的界定必定出现了问题。手表是我的,你出价够高可以拿去。但我不会考虑你轮候十个小时,或是辈分比我高,又或是你的政治手法高明。这些对我毫无益处。    要小心了。如果你是一个迷人的女人,甜言蜜语,说得我飘飘欲仙,我可能把手表送给你。但这不是租值消散。你的行为使我大享其乐,是我愿意接受之价。同样,好些人愿意接受「人情」的交换。甲替乙打通某项门路,乙就送甲一份礼物。这也不是租值消散。事实上,人情的交换有价。佛利民说:真实世界没有免费的午餐。    在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上述的准则规律不可以墨守成规。在私有产权的结构下,讯息费用及调整价格费用的存在,可以导致短期的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的情况,使某些非价格的准则被采用。更有趣的是好些时,一个出售者会刻意地把售价订于市价之下,引起非价格准则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对出售者是有利的。考虑一些例子吧。    一九七五年在香港度长假,因为几次买不到票价最高的座位看足球,我调查了为什么优座的门票先售罄。优座的票价较高,但还是供不应求,而廉价的劣座却供过于求,空置位甚多。这显示优座票价虽然较高,但还是偏低。那是为什么?    我跟著花了十多个晚上,巡视多间电影院的售票处。那时香港的电影院的下层有前、中、后座之分,前座最差,票价也最低;上层有超等与特等之分,超等价较低。观察所得,与足球赛一样,电影院的下层前座的空置率最高,上层则超等空置率较高。这些也是显示著优座的较高票价是偏低的。    我后来想到的解释,是如果优座不售罄,买廉座的顾客在开场后会静静地跑到优座那边去。以偏低之价使优座先满,是以顾客自己保护优座的权利,节省了监视的交易费用。    上述的过瘾假说当年使芝加哥的大师们吵过好一阵。他们不同意,但我是验证了的。我的主要验证很简单。电影院的下层优劣座位之间畅通无阻,上层也如是,但进了下层的却不可以跳到上层去。其含意是:一层之内优座之票先售罄,但层与层之间就不会有这个规律。证据是明显的:上层的超等比下层的后座为优,但超等的空置率高,后座先售罄。    我再作另一个类同的验证。香港当时有两间电影院很特别:上层的超、特等与下层的前中、后座之间只有数梯级之隔,进场后顾客可以上落无阻。其含意是,这两间特别安排的电影院应该上层先满。调查结果确如是。让我转到另一个例子吧。六十年代香港的地产发展商以香港置地有限公司为首。在一九六八年的一件租务大案的审判中,香港置地的经理直言,他们的商业楼宇所订的租金大约比市场的低百分之十,因为他们要保持一队「健康」的候租者(maintain a healthy queue)。为什么可以多收而不多收呢?我的解释,是如果有租客排队等候,现存的租客会比较遵守置地公司定下来的规例,而交租也会比较准时。这含意也是证实了的:比起其他商业大厦,置地的租客以「循规蹈矩」知名。这也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而促使置地公司把租金订在市租之下。    又举另一例。在繁忙时间,超级市场的顾客要排队付钱,等十多分钟是常见的现象。时间宝贵,为什么超级市场要顾客「浪费」时间?市场的老板可以指明在某段繁忙时间加价百分之三,使顾客择时采购。太麻烦吗?恐怕顾客光顾另一家吗?那为什么一间有多个收钱出口的超级市场,不指定一两个收钱出口加价百分之三,其他的出口不加?这样,时间比较宝贵的顾客就不需要排长队,其他的排队可也。但超级市场可没有那样做。他们有做的,是为购买件数少的顾客特设收钱出口,以免买一包香烟的要等十多分钟。为什么不为时间宝贵的顾客特设附加费的出口呢?    为了验证自己心中的假说,我曾经在繁忙与非繁忙时间站在不同的超级市场观察,看手表,数手指,使外人以为是发了神经。但假说被证实了:有多人排队,收钱的员工的动作比较快,快得多。监管员工有费用,超级市场以顾客排队作动作速度的监管。这也是交易费用的解释了。    再举另一个类同的例子。昔日的香港与今天的国内,比较低档的食肆,生意滔滔的,在繁忙时间让未有座位的顾客站在进食者之旁,干扰著进食者。为什么要这样做?让进食者吃得舒服一点不好吗?我的解释,是让待食的干扰进食的,进食的会早点离去。    因为交易费用而导致的非价格准则的行为,不代表租值消散,因为这些行为作出有价值的贡献,在边际上,非价格准则所增加的费用会与其贡献收益相等。第三节:价格管制理论的性质    价格管制(price control)是常有的,经济学课本总要花些篇幅分析。严格地说,这些分析说不上有什么理论,半点解释行为的用处也没有。课本之外的专业文章,比较深入地分析价格管制有的是,但也没有解释力。传统的困难是经济学者对解释行为的兴趣不足,没有认真地审查价管的局限约束,推出假说,然后以事实或行为来验证假说的含意。传统上,市场有价,市价被厘定了,引导资源的使用,就算是大功告成。但市价一旦被管制废除,经济学者就变得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搬出「过剩」、「短缺」、「不均衡」等概念或术语来遮掩所知不足。    价格管制这回事,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清楚。美国七十年代初期的石油价格管制,有四巨册的条例,洋洋数千页,执行动员五万人!漠视了世界的复杂性,没有理论指导局限条件的考查,传统的价管分析是建造在浮沙上,很有点自欺欺人。基础上,这些分析有三个漏洞。    (一)基于马歇尔(A. Marshall)的需求曲线与供应曲线的剪刀分析,传统的看法是价被管高于市,有「过剩」(surplus),低于市,有「短缺」(shortage)。按这分析,「过剩」是供应量大于需求量的差距,「短缺」是需求量大于供应量的差距。然而,需求量与供应量是经济学者想出来的「意愿」之量,并非真有其物。于是,「过剩」与「短缺」也是经济学者脑中的想像,在真实世界不存在,从前没有,以后也没有。既然我们不可能望出窗外而有机会看到经济学者所说的「过剩」或「短缺」,只靠言之凿凿来作科学验证是没有内容的。    都是那剪刀惹来的祸。价格管制,价别于市,剪刀不剪,论之者大谈什么压力,但压来压去也压不出可以验证的假说来。我在卷一第七章修改那剪刀时说:「短缺」是因为经济学者的思想有所短缺而产生的。这里补充:「过剩」是指多余,应该废除。    (二)如果供应量与需求量不等而产生的过剩或短缺不是真有其物,而是协助推理的概念,那么这些概念在逻辑上有困难。这条路的推理程序的起点,是在价格管制下物品或货品不能清市(market does not clear)。但怎可以有不清市的情况呢?社会竞争取物,市价只是多种竞争准则的其中之一。价低于市,排队轮购,或走后门,或大打出手,或论资排辈,凡此种种,能付而又愿付代价高者胜,不能或不愿者败,物品的分配必定「清」得一清二楚。就算是因为价格管制而使有关的物品停止生产,其市之清也正如好些我们需要的物品不见于市一样。    (三)物理学所说的均衡(equilibrium)、不均衡(disequilibrium)、不稳定的均衡(unstable equilibrium)等词,是用以描述物体的动态,是事实,是可以观察到的。这些术语搬进经济学,变为概念,与事实无关,无从观察。数之不尽的经济学子,以为均衡与不均衡是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被误导了。前文所说的过剩或短缺是指不均衡的情况,但既然过剩或短缺皆非事实,无从观察,均衡与不均衡也类同。    卷一第一章第六节指出,经济学所说的均衡是指一个假说有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而不均衡则是指这样的含意不存在。一个假说的含意若是模范两可,不可能被事实推翻,就不可以验证,没有解释力。不均衡的「理论」是没有解释力的。这样的不均衡是因为理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肯定地约束行为。要使不均衡的理论变作均衡理论,我们要补加条件来增加理论的约束力。在经济学上,这些补加的条件是局限条件——在科学方法论中称作验证条件。    要有明确地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那是说,要有均衡的理论——是要有足够局限条件的指定的。从这个重要的角度看,价格管制是说,经济学者最熟知的市价,是他们从入门到教授用得最多的局限条件,但因为有价格管制而不能再用了!价格管制的效果被视作不均衡,是因为最重要的市场局限——市价——被政府无情地废除了。是的,那以「过剩」或「短缺」为基础的价管理论,不是不均衡那么简单,而是根本没有理论可言。    解决的办法是明显的,但不容易。你明知怎样可以爬上峭壁,但不一定可以爬得上。失去了市价为局限,我们要补加其他的,加到有可以验证(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testable or refutable implications),而补加的局限愈多、愈精确,可以验证的含意也就跟著愈多愈精确了。    但这里有两个困难,都不容易解决。其一是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不能子虚乌有地假设出来。坐在办公室内想像真实世界的局限而简化(不少学者是那样做),其命中率极低,更何况价格管制历来五花八门,各各不同,学者们又是怎样的天才,可以闭著眼睛而猜中了?    其二是真实世界的局限虽然可以分类,但零散地数起来多如天上星。问题就是这样了。价格被管制,这个局限再不能用,要解释管制的效果行为,你要补加其他的。现在我免费把所有局限放在你的面前,你怎样选?为什么你选甲不选乙?有关的局限是从何而定的?    我们说过了,如果一样物品的竞争准则不是全以价格为依归,其他非价格的准则会被采用,而通常是以被管制著的价格与非价格的准则合并使用。那所谓不均衡的情况,是指我们不能肯定哪一种或哪几种非价格的准则会用作补充被管制著的价格。那是说,排队轮购可能是价格管制下被采用的一个非价格准则,但那只是一个可能,却不一定。这也是说,要是在价格管制下排队的情况减少,也是可能的。数之不尽的非价格准则可能被采用,但如果不能推断哪一种或哪几种的合并会出现,我们就没有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假说。这就是经济学上的不均衡,是指没有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也即是没有理论了。    说竞争的准则有改变,就等于说行为有改变。能解释或推断在价管下哪些非价格准则一定会被采用,就是解释了价管下的行为或现象。以价格为准则,竞争者的行为,谁胜谁负,资源使用的效果,经济学者耳熟能详,而均衡的分析,大致上是举手之劳。价被管制,只要你告诉我哪一种或哪几种非价格准则会被采用,均衡的分析也是举手之劳,而竞争者的行为,谁胜谁负,资源使用的效果等推断,则易如斩瓜切菜矣。    很明显,分析价格管制的困难,不是因为非价格的准则会被采用,而是我们不知道哪些准则会被采用。那是说,价格管制理论的主要目的,是解释或推断哪些竞争准则会被采用。这是个相当困难的选择分析。竞争准则五花八门,价格管制各各有别,我们要怎样处理呢?选择是要讲局限的,但上文说过,局限数之不尽,我们要怎样把有关及无关的局限分开呢?换言之,以选择竞争准则为目的的价管理论,推上一层,就是选择局限的理论了。第四节:三个基础的价管理论    上文的结论,是价格管制的理论主要是协助在价管下选择有关的局限条件。因为这类管制各各不同,局限千变万化,这理论要有广泛的一般性。如下三个我们分析过的基础是重要的。    (一)艾智仁以价格作为竞争准则,但竞争的准则多的是,不限于价格。我指出除市价外,所有其他的非价格准则都会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这样看,推断了在价管下将会出现的非价格准则,理论的均衡点是所有非价格准则的边际租值消散是零。    (二)高斯定律的提点:私有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这是说,以市价作为竞争准则是要基于私有产权的。这样看,如果没有私产制度,竞争仍然存在,但会用上非市价的准则。这是说,凡是用上非市价的竞争准则,私产的界定必定出现了问题。虽然高斯没有那样说,但他的定律使我们能把竞争的准则与产权的界定挂勾。    (三)是我写《佃农理论》时无意间发现的。分成或租金或市价,是私产收入权利。如果这收入权利被政府压制,私产的使用在某程度上会有非私产的效果,会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价格管制是干扰了收入权,在某程度上会导致租值消散。选用非价格的准则——例如排队轮购——的基本原因,是价格管制促成了非私产的效果。    上述的三个基础息舷相关,大致上不可能错。我的意思是说,任何一个基础是错的话,三个基础皆错。(此前我说高斯定律有谬误,可不是说上文第二个基础的版本。)    不管是明还是暗,任何交易都有合约。合约的条款分两类: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一次买断的合约不是结构性的,只有收入(即价格)条款,但不买断的(如租约或雇用合约),除收入条款之外还有使用条款。后者合约是结构性的。价格管制主要是管制收入条款——私订之价被政府左右了,指定为高于或(通常)低于市价。有结构性的合约,政府除了管收入条款也可能管使用条款。且让我先提出最基本的问题:如果一家小店子的月租是一百元,政府管制指明业主只能收六十元,那四十元的差距是谁的收入权利呢?说是租客的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是不对的,因为业主可能到期终止租约,或诸多留难,或漠视维修,或停止水电,等等。如果政府说,那小店子的物业要以股权划分,百分之六十归业主,四十归租客,或以任何其他的股权比例划分,那么全部月租收入就是业主与租客(后者变为股份业主了)的私人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但价格或租金管制从来没有那样做。如果上述的月租四十元的差距没有被界定为私产,某程度上租值消散的现象就会出现。    如果例子不是物业而是产品,好比一张市值二十元的戏票被政府管制为八元,我们问:那十二元的收入差距是谁的私人权利呢?没有明确的私人收入的权利界定,排队轮购或走后门的行为就会出现,某程度上也会导致租值消散。    价格管制是从来没有直接而明确地把收入瓜分界定的。但间接的收入瓜分往往是有的。我调查过香港战前楼宇的战后租金管制及美国七十年代的石油价格管制,二者的法例都间接地以复杂的条例来界定收入的瓜分,分得不很清楚,所以纠纷频频,有某程度的租值消散。这种含糊的收入瓜分,显然是因为明显的瓜分是明显地夺取了业主或物主或生产者的产权,在美国是违反了宪法,在香港是违反了私人与政府订下来的地租合约。但不明显的瓜分有时可以作出明显的阐释。一九七五年在西雅图的一次聆讯上,我成功地说服在场的委员该市建议的租金管制是违反了美国的宪法。但这样的例子要靠其管制法例写得够露骨。    是的,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价格管制的目的是把收入再分配,而这样做是干扰著市场私订合约的自由。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收入的再分配应该瓜分得全部收入的权利都有清楚的界定,以至私产的本质不变。但价格管制不是从产权划分入手,而是从干扰私产的收入权利下笔,然后试行以法例协助界定权利。这是不容易做到。私产的本质不变的,而就是做到,其交易费用也会大幅度地提升了。    政府不是那样蠢,不会不知道权利划分模糊不清会有租值消散的浪费——虽然他们是从另一些角度看。上文提及的美国七十年代的石油价格管制,兴师动众,法例之多之烦,连专家也感到天旋地转。细察该管制的内容,我们不难发觉是为了公正,为了不压制石油生产,也为了界定收入权利。搞得风声鹤唳,通胀急升,经济衰退,但还是棋差一著:一子错,满盘皆落索,那次庞大的石油价管对石油工业的主要效果,是大手笔而又间接地津贴石油进口,使中东的国家大发其达。    香港于一九四七年起执行的、战前楼宇的租务管制,到一九六八年其法例就修改了三十多次,鬼斧神工,目的也是要界定业主与租客之间的收入享受权。那是我参考过的十多个租管中最完善的了,堪称杰作。但香港当年业主与租客大打出手,而香港的公屋林立,六五年的重建风暴与跟著而来的银行挤提,皆拜租管之赐也。    因为价格管制而引起的收入瓜分不够清楚,某程度的租值消散是无可避免的。这「消散」的行为大致分两类。其一是资产的使用或生产的行为会有改变,导致资源的价值下降。其二是合约的安排或行为会有改变,增加了交易费用。通常是这两类会合并出现的。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在上两节我强调了非价格的竞争准则会导致租值消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价格管制通常会导致非价格的准则被采用。这里的重点是,改变了竞争的准则是改变了合约的行为,而租值消散的本身可以看为增加交易费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重点。以市价定胜负是一种合约安排,排队轮购也是一种合约安排;有价格管制,合约安排就有了转变。另一方面,排队的时间成本是交易费用,而以这对社会没有贡献的时间所值来取代价格,是租值消散。这样看,在价管下,租值消散与交易费用增加是同一回事。    现在转到最后的「破案」点。上一节的结尾说:因为竞争准则五花八门,价格管制各各有别,价格管制理论其实是选择局限条件的理论。要怎样选呢?答案是:把租值消散倒转来处理!价格管制,因为收入的权利界定不清,会引起租值消散。但租值消散可不是为了消散而消散的。我们不可以把看来应该消散的租值,在边际上消散了,得到了均衡点,就草草了事。正相反,在局限下争取极大化的公理下,每个参与的人都有意图减低租值消散。依照这个公理,在价格管制下的租值消散,必定是在局限条件约束下能争取到的最低消散。    这是说,有了不明确的收入权利界定,而这界定不清的收入有租值消散的倾向时,所有有关的人有意图在局限下把这消散减至最低点。选出来的资产使用与生产的改变,会是在局限下资源价值下降最少的改变,而合约行为的改变,也会是在局限下交易费用增加得最少的。一般而言,在局限约束下,价格管制的租值消散,是资源价值下降与交易费用上升的最低合并。同样,非价格的竞争准则的采用,也是在局限下租值消散最少的选择。    要解释价格管制引起的行为或现象,我们要考查的局限包括管制的法例,其他有关的法律或风俗,被管制的物业或物品的性质,等等。我们作选择与阐释这些局限时,注意力要集中在哪些局限可以让收入权利界定得较为清楚,及这界定的费用如何。价管引起的行为是租值消散的行为,均衡点是边际上每项消散是零,但整体的租值消散不是局限约束下可以避免的界定了的收入,而是剩下来的最低租值消散。    香港昔日的租金管制引起的天台木屋僭建,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分租现象,收取鞋金或建筑费的盛行,等等,都是在局限下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第五节:租值消散    作为理念,本章起笔时我说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论,但若不苛求推理,租值消散可用作一个理念。不是很严谨的思维,但非常好用。我不明白为什么经济学行内不常用。大约从一九六三年起,在经济解释的思维推理上,租值消散这个理念是我的「秘密」武器。我从来不秘技自珍,只是说出来少人注意罢了。    先从数学说起吧。作为工具,数学有两项重要的功能:其一是协助推理;其二是监别对或错。在经济学的推理上,有些人是完全不需要数学协助的,像戴维德(A. Director)、高斯(R. H. Coase)、嘉素(R. Kessel)、艾智仁(A. AAAAlchian)等人,还有其他的,天生下来经济学的思维就好像是长在他们的骨子里,以感受来去纵横,差不多是天衣无缝的。不要忘记,经济学鼻祖史密斯也是这样的一个人,只因为视野比我们广阔就比我们伟大得多。    数学的第二项功能很特别:数学是我所知的唯一的对、错分明的学问。当我说某经济理论不可能错,我是说据今天的所知不可能错,但到了明天,有了新的知识,却可能是错了。是的,历久不错的实证科学理论不多见,但数千年前的几何定理,今天还是对。以这项数学功能协助经济推理,对的数学结论不一定对,但错的却一定是错了。这个「不一定」与「一定」的不对称,是因为数学本身没有内容——内容是要由经济学者放进去的。放进了不对的内容,方程式说是对其内容还是错,但不管内容怎样,方程式说是错了的,其推理逻辑是错了。    以租值消散作为理念是可以协助推理的。租值消散是有内容的,全部是经济内容,没有其他杂物。这理念的对、错功能与数学的一样:对的不一定对,但错的一定是错。跟数学不同,租值消散理念说是错的,是经济内容错了。我喜欢用这理念,是因为以之判断错误,可以快如闪电,通常用不上几分钟的时间。好几次,到大学作研究报告的理论学者,方程式在黑板上写得满满的,我还没有看清楚就说是错了。不熟识的朋友以为我信口开河,但深知我的一见我开口就站在我那一边。快若流星,是因为租值消散这理念简单之极。    该理念是这样的:无主(no claimant)的收入不可能存在。广东话的俗语早就说过了:「无甘大只蛤蟆随街跳!」类同的例子,是中国古时的一个故事。一群小孩在路上玩耍,见到一棵李子树满是鲜红的李子。该树显然是没有主人的,孩子们就争先恐后地去采李子。其中一个聪明的懒得动,说:「如果李子是可口的话,怎会还留在树上呢?」这分析是正确的经济学。    在卷二第二章分析盈利时,我说盈利(profit)来无影,去无踪,是无主孤魂。但盈利出现了,虽是「风落」(windfall),但有主人。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的租值,没有卷二第二章所介绍的租值概念那样严谨,而是指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属的收入,在竞争下会消散,在边际上会下降为零。说是租值,是说有了权利界定或有了主人的会存在,但无主的会消散。在边际上消散为零,在边际之内可能还会存在,是因为竞争驱之不去,因而有了主人。举一个例,在公海钓鱼,任何人都可以钓,我的时间成本与他人的一样,但我钓技超凡,这超凡的钓鱼收入不会被竞争者掠夺,不会消散,我于是成为钓鱼租值的拥有者,是那时间成本之上的收入的主人。然而,在边际上,因为公海没有业主,钓鱼不收费,在边际上我的时间成本等于钓鱼的边际产值,我的边际租值是零。    我们要注意的,是数之不尽的经济分析,无端端地有一些无主的收入多了出来,应该消散而不消散,分析一定是错了的。这样的分析通常出自平庸之手,对或错皆无足轻重,可以一笑置之。但有些极为重要的分析,出自高人之手,也犯了同样的疏忽。作学生时写佃农理论,我一看传统的分析就肯定是错了。那是因为该分析有如下的含意:一个佃农的分成收入,高于他另谋高就的时间成本。在竞争下,这高出来的是无主的收入,无甘大只蛤蟆随街跳,不应该存在,所以传统是错了的。有趣的是,有无主收入的佃农理论,曾屡次被数学证明为对。数学本身没有内容,哪管有主或无主,可以误导。话得说回来,当年看出传统分析是错易如反掌,但推出「有主」的理论却要花两天功夫。    租值消散的理念,加上我提出的在局限下这消散会减至最低,世界就变得多彩多姿。私有产权老早就出现,但因为各种局限,非私产的制度多的是。昔日以土地版图治民,不容许土地转让,是因为庶民附地而生可减少某些管治(交易)费用,但工商业的发展就迫著要把土地制度改变了。    我曾经说天下间没有有价值的资产是纯真地、公共地、无限制地让所有的人竞争使用,毫无约束。有些学者反对这观点,认为纯真的公共产存在。公海捕鱼,是毫无约束吗?撇开不同的捕鱼者有不同的技能,或有不同的成本,公海租值因而不容易尽散不论,美国捕鱼区有船只大小的管制,有牌照的管制,有工具的管制,也有捕鱼季节的管制等。这些管制都协助了减低公海的租值消散,以致牌照有价。    好些经济学者认为政府的管制永远都是害大于利。这观点我有保留。的确,管制公海捕鱼,我们不难发现有好些法例看来是愚蠢的。例如捕鱼的工具管制,主要是以增加捕鱼成本的办法来约束捕鱼。是什么局限会促成这种在经济上说不通的管制呢?还是因为我们是局外人,对渔业所知不足?    到公众的、不收费的海滩游泳吗?你会觉得海滩享受的所值,在边际内高于你的时间成本。你的时间成本低于其他竞争使用者可能是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海滩的使用有管制规例。在海滩上什么可以做,哪些行为有约束,虽然大家不言自明,但规例有的是。这些规例是为了减少租值消散而设的。我可以肯定,如果香港的浅水湾的公众使用是毫无规例约束的话,时间成本中等的人不会到那里去享受一下。    无主的收入在竞争下是会消散的。凡有社会必有竞争。所以凡有无主的收入存在的经济分析,不管其数学模式如何了得,必定是错。这是租值消散作为理念的一个重点。第二个重点,是参与竞争的人都有意图减低租值消散,但要受到局限的约束。这样看,所有产权制度的安排,都是为了减低租值消散而起的,但因为局限条件千变万化,不同的制度安排就出现了。    私有产权,以市价为竞争准则,没有租值消散,但私有产权的形成只是不同的局限条件中的一个选择。因为局限有变化,非私产的制度安排绝不罕有。非私产当然有较大的无主收入的倾向。以公海捕鱼或公众海滩使用为例,其减少租值消散的办法是推行管制使用的规例。另一种办法是,今天在香港的公立学校,昔日的共产中国,减少租值消散采用的是规例加上论资排辈,或以等级界定权利。然而,论资排辈,或分等级,我们也可从一个或多个私人拥有全部股权的公司或企业见到。这后者也是与减少租值消散有关的,又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因为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过高。这是本卷第五章的话题了。第四章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    「生产要素」是西方经济学的factor of production 的国内中译。囿于马克思的传统,生产要素、生产资料、资源、资产等词在国内有不同的阐释。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在费沙(I. Fisher)之后,这些词汇是同义的。不同的是人是人、马是马、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工具是工具,在用途上各各不同,但这些都是生产要素,既是资源,也是资产。费沙的正确观点:凡是可以导致收入的,都是资产,而资产的市值就是资本了。但资本是收入以利息率折现,要有市场才能算出来。然而,不管资本可不可以算出来,所有生产要素都是资产。    生产要素——劳力、土地、工具等——的样子不同,而生产的性能也有别。生产要素与产品之别,是物质上的不同。一个工人有手有脚,但造出来的鞋子是不同之物。前是要素,后是产品。然而,除了物质上连小孩子也知道有明显的不同,经济学者在方程式上所说的分别就不一定存在了。    好些年前,一家大学请我作评审委员,要对他们的一位经济学助理教授的升职作评价。好几位委员,只有我是外来的,当然要客客气气,手下留情。那位助理教授作的研究是很普及的投入(input)与产出(output)的分析。轮到我提问,不能不问,于是简单地问:昨天在街上遇到一个擦皮鞋的孩子,他把我的皮鞋擦亮后我给他一块钱,这一块钱究竟是买这孩子的劳力投入还是买鞋上的光泽产出呢?那位助理教授怎样也答不出来,而其他在坐的委员是经济学的门外汉,低估了我的浅问题,否决了助理教授的升职,使我耿耿于怀久之。    朋友,你知道答案吗?让我告诉你吧。我那块钱既可看为购买那孩子的劳力投入,也可看为购买皮鞋的光泽产出,二者只可选其一,任君选择。但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例如有一个中间人,付钱买孩子的劳力时间,然后将擦亮了的光泽卖给我,投入与产出之价就分开了。这是第五章的一个重要话题,暂且按下不表。第一节:传统的工资理论    传统的工资理论,择其要点而言,相当简单,而逻辑也够严谨。生产需要两种或以上的生产要素的合作,这里分析的是劳力作为生产要素,其他要素暂且假设固定不变。以一个图表的横轴作为劳力之量,纵轴是工资(wage rate)或是边际产值。在竞争的市场内,边际产值是边际产量乘以一个固定的产品市价。因为边际产量曲线的决策部分是向右下倾斜的,所以边际产值(value of marginal product)的曲线也是向右下倾斜。    一个雇用劳力生产的商人,为了争取最高收益,雇用劳力之量是工资等于边际产值。这样看,边际产值曲线就是这个商人的劳力需求曲线了。像物品的需求曲线一样,生产要素的需求曲线也是向右下倾斜的。我曾经说过,消费物品与生产要素不一定有区别:吃饭之米与睡觉之床都协助生产,说是消费物品或说是生产要素皆可。所以若取简舍繁,物品与要素的需求曲线可以不分彼此,只是前者的右下倾斜靠武断,后者的右下倾斜是边际产量下降定律使然。我们这里要分析的是使用生产要素的含意,所以读者要暂时忘却消费物品。    上述的分析有三个变化,都不重要,略谈一下算了。其一是用固定的产品市价是基于有「完善」的产品竞争市场。如果产品有垄断性,或因为有交易费用而使市场不「完善」,这固定的产品市价就不能用了。增加了复杂性,但生产要素的需求曲线还是向右下倾斜的。    其二,上述的分析是假设产品市价不变及其他合作的生产要素之量不变。如果我们让市价及其他要素转变,分析就变得相当复杂,是研究生的必修课程,但也不重要。重要的是生产要素的需求曲线还是向右下倾斜的。    其三,工资在竞争下的厘定,当然与劳力的供应有关。上述的工资等于边际产值作为一个均衡点,是厘定了的工资。劳力的供应曲线无论怎样画都会穿过这一点,因为产品的市价已反映著市场整体的需求与生产要素的供应。有垄断性的产品市场或有垄断性的生产要素市场会有变化,其复杂性这里不分析了。    基于上述的分析,以下的四个传统的含意是比较重要的。    (一)不同的生产要素,其分析大致相同。那是说,图表的横轴代表劳力还是土地没有重要的分别,虽然在下一节我会指出,劳力因为在性质上与其他生产要素有重要的不同,引起复杂而精彩的变化,但这些不是传统分析所关注的。    (二)以横轴为劳力之量,工资乘以劳力的使用量是劳力的收入。但工资是平线一条,等于边际产值,工资之上的、边际之内的产值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如果这其他要素是土地,那么工资之上的边际产值加起来就是土地的租值了。这就是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如果只有劳力与土地两种生产要素的话,总工资与总租值加起来必定与总产值相等。    (三)生产商人的决策,是任何产量都要把成本减至最低点,而这是收益极大化的先决条件。生产成本最低的情况,是不同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值的比率与这些要素的相对价格相等。    (四)因为每个生产的人都意图把工资与边际产值看齐,同样的劳力,在不同的用途上会有同样的边际产值。其他生产要素也如是。但这是假设市场的运作不会受到交易费用或政府的干扰。    上述是简化了的传统分析,其架构是可取的。然而,这分析的本身对解释行为的用场,往往受到真实世界有交易费用的限制。传统的分析大致上可用,但要理解合约的安排,以及不同的合约安排对行为的影响,这分析是不足够的。那是说,大致上,工资与租值等作为生产要素的回报厘定,传统的分析是可取的。但经济的行为并不限于工资与租值的厘定,或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少许的分配转变,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不重要,但却可以重要地影响其他的行为或现象,而合约的安排是其他现象中最重要而又精彩的。这后者传统的分析是忽略了。    高斯于一九三七年发表的鸿文(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是含意著合约安排的选择,但他可没有说出来。我应该是第一个明确地分析生产要素的合约选择的人,那是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的秋天在芝加哥遇到高斯时,我指出合约安排的现象非常重要,而又告诉他我重读他一九三七年之作,觉得其内容是我论文中所说的合约选择。他很高兴,过了几天完全同意我的观点。    我那关于选择合约安排的文章,发表于一九六九年。是这篇文章,以及在《佃农理论》中我对传统佃农分析的详尽批评,触发了今天的合约理论、雇主与代办(principal- agent)理论,与博弈理论的卷土重来。但我那一九六九年的文章是被时间所迫而发表的。从那时到今天,我对该文有不满意的地方,因为我把风险(risks)作为交易费用之外的一个决定合约选择的重要因素。我不喜欢用「风险」这个概念,因为不知道风险要怎样量度才可以推出被事实验证的含意。当时我选择在真实世界可以观察到的收入变数(variance)作为风险的量度,明知逻辑上有问题。这是因为如果能预知收入的未来变数,就没有风险可言了。其他的风险量度,逻辑上比较可取,但无从观察,不能验证假说。我不是说没有风险这回事,而是在逻辑上无从以之推出可以验证的假说。    是的,一九六八年的严冬,在芝大的国际宿舍内,我三次把风险拿开,但也三次放回去。分成的农地租约(佃农制度),因为收成时要审查产量,其交易费用显然是比固定租金的租约为高。那为什么要选择分成合约呢?分担风险是当时我可以想出的唯一答案。芝大当时的劳力经济学大师路易士(G.    Lewis)见我为此坐立不安,屡次建议我选用鼓励生产为分成的理由。但固定租金合约,农民交租后可收取所有剩余,不是对生产更有鼓励吗?    是三十多年前的往事了。今天在这里再论合约的选择,应该有点长进。但慢一点,让我先谈劳力之量的量度困难及其含意。第二节:选量作价与履行定律    在卷一分析需求定律及卷二分析价格分歧、捆绑销售等项目时,我对「量」的阐释,以及「量」与「价」微妙关系,花了不少笔墨。那是我在价格理论(price theory)上做出的一点自己比较满意的贡献。转到生产要素,「量」的阐释及与「价」的关系更为重要,也要花上不少笔墨。好些有关的理念与需求定律的类同,但也有新的观点与分析。    作为生产要素,劳力(labour,这里包括有知识的)有独特之处,触发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那就是劳力是人,而人作决策的脑子与工作的身体连在一起,不可分开而还能工作。一个容许奴隶的社会,作为生产要素奴隶与牲畜有相同之处。但奴隶毕竟比牲畜聪明得多,而更重要的是,奴隶是人,其脑子的想法、品味等皆与其主人类似,虽然不是完全一样,但行为是受到同样的理论约束,或起码经济学者为了科学的需要是那样看。    不容许奴隶的社会,作为生产要素劳力与非劳力之分就更大了。脑子与身体连在一起,工作的意向由劳力自己取决,雇主不容易控制其使用,或不可以容易地保障劳力言而有信。在社会中,因为专业生产而交换极为重要,所以人与人之间既要竞争,也要合作。要是我们的社会像多个鲁宾逊的一人世界的组合,每个人自供自给,互不相干,人类早已灭亡。专业生产而交换,竞争而又合作,是生存之道。在没有私产的制度下,专业与交换可以由政府中央策划、处理。其交易费用的高昂我们说过了。以私产为竞争的局限,市场的机能就代替政府。以市场处理专业、交换、竞争、合作等事项,人与人之间的合约安排就成为分析行为的重点了。    合约安排的厘定与执行,以及协助合约的法律、风俗等制度的形成,都有交易或制度费用。新古典经济学漠视交易费用,合约大可不谈。但若将合约摆出来,我们就不能不面对交易费用的现实。然而,上一节指出,如果单论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这包括因为交易费用而起的行业的收入分配——重要的是边际生产理论(marginal productivitytheory),不求精确可以不谈合约。但合约安排的本身是重要的行为,是这里要分析的重点。    现在不妨细看传统上最常见的以工资雇用劳力。其含意著的工资合约(wagecontract)是以一个价购买劳力的时间。从图表上看,纵轴的工资是金钱或物品,是指一个时期的工资;横轴之量就远为复杂了。劳力之量传统有两种量度(measure,又称度量)方法,都是为了边际产量下降定律与收入分配的分析而设的。    其一是鲁宾逊夫人(Mrs. Joan Robinson)的发明。这位当年牛津大学的主将是个师级人物。她采用的劳力量度是以效率单位(efficiency unit)算。一个小时的工作,甲产出是二,乙产出是四,那么同样工作一小时,甲是一个单位,乙是两个。这量度是为了保存纵轴的同样工资,一个小时甲的所得只有乙的一半。骤眼看来,虽然量度单位不同,这效率单位与每件产品算工资一样:生产力高一倍,单位与工资多一倍。    但夫人的「效率单位」有两个困难。其一是真实世界从来不用这种单位量度劳力。生产力升,工资也上升。不要以为我吹毛求疵,因为这牵涉到第二个困难:逻辑上夫人是错了的。在过后分析件工合约时我会指出,生产力高一倍,工资的提升会在一倍以上。这是说,同样时间,乙的产出比甲的高一倍,乙的效率单位应该是一倍以上,但究竟是多少,要看其他合作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定。这也是说,如果其他生产要素的价值有变,夫人的效率单位量度是不能成立的。真实世界不采用这种量度单位是不难理解的吧。    传统的第二种劳力量度单位是可取的,但奇怪地少被行内重视。这是天然单位(natural unit)。这单位是劳力的时间,或同时间内的人头数字。当然,劳力的质量是要相同的,或起码其质量的分别微不足道。在真实世界中天然单位的量度是有被采用的,而不同的质量会有不同的工资。以下我们采用的劳力量度,是天然单位。    这里我要提出合约与交易费用的关系的第一个重点了,我称之为「履行定律」(the lawof contractual performance)。这定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任何量度都有(交易)费用,而生产要素合约的量度是为了算价或算工资。任何生产要素都可以用多种不同特质(property)量度,甚至可以像钻石那样,选几项特质量度而作价。然而,生产要素一般没有钻石那样名贵,选作量度而作价的特质通常不多。如果只选一项,其选择不是单看量度(交易)费用低,而是量度费用与这量度所带来的生产最高净收益。这样,在边际上,量度的费用会与收益相等。如果多加量度其他的特质会增加净收益,被量度而作价的特质会增加。    第二部分是,被量度而作价的特质,出售者(这里指劳力)的意图是偏于虚报多量,但因为被量度了这意图很小。另一方面,没有被量度作价的特质,出售者(这里也指劳力)的意图是偏于虚有其表,或试行不明显地不履行合约或承诺。这是因为前者直接算价,后者之价只是间接的,可以不履行(或卸责)而无损的话,其意图是不履行了。要注意的是,不量度作价的特质并不是说不监管,只是没有直接地算价罢了。    综合起来,履行定律是说,凡是被量度而作价的特质,监管费用较低。倒转过来,不直接算价的特质监管费用较高。换言之,合约一订下来,履行的主要困难是在于没有被量度作价的其他特质上。    简单地说一下不同特质量度的劳力合约,就可以示范上述的履行定律。以每小时为天然单位算工资,散漫的行为要监管;以件工算工资,产品的质量要监管;以销售量算佣金,售货员增加雇主的其他推销成本要监管。是的,香港的大学,教师的评分以文章发表的数量算,劣作于是无奇不有!    劳力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约履行也类同,只是没有劳力合约那样明显。后者是因为人头生在人身上!你把工具租给我用,作为工具的主人你也会遵守上述的履行定律。但工具在我手,用之不灵我立刻退还,你要不履行合约就没有像劳力那样大的空间了。    这里有三点是要补充的。其一是若以时间为量——例如工资以每小时算——时间的本身并不是产品,只是一个委托(proxy)之量。这点重要,我们要到下一章分析公司(企业)的性质时才作详细的讨论。其二,以时间为量,每小时算、每天算、每月算、每年算等的含意略有不同。量度的时间单位越长,其边际的精确性就越模糊,越接近以「人头」算,而后者是「总括」(lump- sum)的付钱或工资形式。这里要注意的是,时间单位越长(越接近以人头算),履行合约的问题就越多,所以时间之外的其他监管就越复杂,往往需要量度其他特质来作价而加以协助。这带来要补充的第三点。那就是劳力的雇用,除时间工资外我们往往观察到其他特质的量度与酬报,例如奖金(又称花红,量度的特质是利润)、佣金(量度销售量)、小账(顾客衡量服务)、假日(量度资历)、医疗(量度健康)、股份选择权(衡量整体贡献)、退休金(量度资历)等。    写到这里,我要略谈(批评)一下八十年代初期兴起的、今天还是时尚的「效率工资理论」(efficiency- wage theory),因为这理论与本节有直接的关连。    七十年代中期,我以两个略为不同的版本发表了上一章提到的关于座位票价的文章。该文结尾处我提到香港置地公司在六十年代时,其商业楼宇的租金比竞争者供应的大约低百分之十,目的是要保持一个「健康的排队」。我的阐释,是香港置地要租客遵守使用楼宇的规例,交租准时。其含意是监管租客的行为有(交易)费用,而低于市值租金的差距,可以看为交易(监管)费用的节省。香港置地公司是英资,其监管费用比华资的高,而该公司的物业一般是高档的。高档物业的租金「偏低」,利于管理,举世都有这样的倾向,不是香港置地的发明,但因为是英资,他们在香港的租金偏低较为明显。    效率工资理论的要点类同,只是香港置地公司是楼宇面积的出售者,而雇主是劳力的购买者。前者的租金低于市,后者的工资高于可以聘请到的(这理论不是工资高于市,而是所有同行的雇主都偏高,可以较低工资聘请但不采用)。    效率工资理论是赶驴子的故事:驴前有红萝卜,驴后有棍子。工资高于可以聘请之价,被雇者穿得好吃得壮才来工作,是萝卜;另一方面,因为失业有的是,偏高的工资求职者众,是棍子。这理论的主要目的是解释失业的现象。因为要保持萝卜与棍子,工资的向下调整有顽固性(rigidity),为恐失去了萝卜与棍子时劳力的工作会散漫起来,生产力下降。工资顽固难下(比上升之易而言)是对的——香港公务员的工资是明显的例子。这是凯恩斯(J. M. Keynes)及之后的解释失业的老生常谈。但究竟是不是为了保持萝卜与棍子却是疑问。    我认为上述的分析有三点困难。    (一)萝卜与棍子在观察上无从分开(只是说工资偏高),而又不像香港置地的例子,有竞争市场租值可比,我们也不容易判断就业的工资是否偏高了。另一方面,任何工资都是萝卜。香港置地的租金低于市价,其差距不是萝卜而是棍子,而又因为有市租比较,这棍子是观察到的,真有其物。    (二)香港置地的棍子用以减低监管(交易)费用。原则上,效率工资理论中的萝卜与棍子的作用类同。这样,我们可以说如果监管费用不存在,就不需要有萝卜及棍子了。经济不景,劳力的需求下降,工资若不下降就含意著萝卜与棍子代表著的监管费用增加。怎么可能呢?经济不景,监管费用理应下降,而就是不下降总不会上升。这样看,劳力的需求下降工资是一定会下降的。这也是说,以萝卜及棍子的需要来解释工资向下调整的顽固性是不能成立的。香港置地的棍子就没有增加调整租金的困难。    (三)在上文我提及,工资(wage rate)是雇用劳力以量度时间作价的合约安排,但其他还有好些可以量度而作价的特质。漠视了这些其他的量度是效率工资理论的大漏。    二○  年的春天,牛津大学主将J. A. Mirrlees 到香港大学演讲,其题材是关于他研究多年的效率工资理论与失业的关系,重点还是工资向下调整有顽固性。当时我在场作主持,不应该提问,但他讲后我忍不住提出第一个问题。我说:「你的失业理论是基于工资合约,但据我所知整个南中国不容易找到一张你假设的合约。他们有的是偏低的基本工资加奖金或花红,而在工厂中绝大部分的合约安排是件工。你的失业理论怎样了?」    Mirrlees 很客观,立刻同意有奖金或花红的合约安排他的理论不管用,但不能肯定件工合约也否决了他的理论。以我之见,件工合约否决效率工资理论是清楚的。第三节:佃农理论的发展    一时大意,没有澄清本卷的名目——《制度的选择》——的简单意思。这里说的制度或合约安排的选择,不是指选哪种安排比较好。好不好是伦理或价值观的问题,与经济解释扯不上关系。这里说的「选择」是为什么某些安排被采用,某些不被采用,而更困难的是为什么制度或安排会转变。在经济学的范畴内,人的所有行为都是选择的结果。因此,所有观察到的制度或安排的解释,都要从选择的角度来处理。当然,有些非选择性的经济分析,例如老师艾智仁(A. AAAAlchian)于一九五 年发表的《莫测、进化与经济理论》,精彩绝伦,非读不可,但那是说漫无目的与选择性的行为在适者生存下没有分别。在科学方法上,说行为是选择使然是经济学的习惯(convention)假设,是我这本《经济解释》从头到尾都遵守的。    史密斯(A. Smith)一七七六年的巨著《原富》,一起笔以制针厂为例,示范专业生产(分工合作)可使每工人增加产量数百倍。我补加了专业的知识累积,可使产量的增加以千、万倍计。但专业生产是要交换的。市场是私产制度下的交换(交易)形式。市场交易是需要合约的。然而,在私产市场下,无效率或有浪费的合约安排是经济学传统的大话题,虽然合约的分析是这传统忽略了的。    奇怪,无效率或不可取的合约安排起自史密斯,虽然他没有从合约的角度看。他是从制度的角度看,差不多,因为制度也是安排。以农业为例,他指出古时的奴隶制度最无效率,因为奴隶喜欢吃越多越好,工作则越少越妙。于是佃农(与地主分成)的制度就代替了奴隶制。史密斯认为佃农制度也不善,因为收获分成等于地主抽税。他说教会抽税百分之十也有明显的不良效果,地主分成百分之五十,其不良效果更不言自明。史氏跟著说,比较有效率的固定租金制度,逐渐代替了佃农制度,因为农户交了租金后,不用分成,尽取租金之外的剩余,生产意图就增加了。但史氏又认为,固定租金制也有不良之处,因为租期不够长,农户的安全保障不足。他认为近于永久性的固定租金制度是最理想的,而这后者制度是英国独有。是的,史氏认为英国的农地租用安排是欧洲最先进的。佃农制度当时在法国盛行,而英、法在历史上互相敌对,英国比法国先进是英国学者的传统看法。    上述的史氏之见,对后来的影响甚广。我曾经提及,史密斯对自私的看法,不是天生自私,而是被迫而自私的,有适者生存的味道。上述史氏分析农地制度的演进,其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理念就极为明显了。这理念影响了达尔文(C. R. Darwin, 1809- 1882)的生物进化论与黑格尔(G. Hegel, 1770- 1831)的辩证法唯物论,而后二者影响了马克思(K. Marx, 1818- 1883)。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会被共产主义淘汰,是淘汰前的推断,而史密斯的制度演进与达尔文的生物演进则是事后回顾的。那是说,后二者不用水晶球。    很不幸,史氏的农地使用制度的演进回顾,绝非史实,全盘错了。历史上没有证据佃农代替了奴隶;英国本土从来没有佃农制;佃农分成不仅今天还存在,而分成合约在零售行业、出版行业、发明专利租用、石油工业等,今天是普遍采用的。    我认为英国的传统没有佃农制度,主要是他们早期的贵族领地租用制(manorialsystem)演变成为终生租用制(leasehold with a lease for life)。在终生(或家族终生)租用土地的安排下,贵族地主不能按预订的租期解约。这使监管佃农履行合约的费用增加。固定租金,有租收就不管,于是被选择了。    史密斯把佃农分成看作政府或教堂抽税,因而无效率的分析,还有两个漏洞。其一是政府或教堂不是地主。土地不是抽税者的私产,其使用要不是抽税者无权过问,就是有权过问也懒得问,因为抽回来的税不是私人的。这里更要指出的,是产权是制度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市场的合约安排是以私产安排为基础的。论生产效率,我们应该从产权安排的角度看,而不是看合约的安排。私有产权包括自由转让权,我说过了,而自由转让权是包括合约安排的自由选择的。    其二是史氏有一个微小的忽略,严重地误导了后人。他说佃农分成是百分之五十归农户,五十归地主。这可能只是例子,但后人却认为是一般性的实际规律,以致米尔(J. S.Mill, 1848)认定佃农分成是风俗习惯,不能以经济理论分析。后来马歇尔(A. Marshall)作今天大名鼎鼎的《经济学报》的首任编辑,其一八九四年创刊的第一篇文章,是关于法国的佃农制。作者H. Higgs 只调查了一个农户,其分成率竟然刚好是五十、五十!虽然Higgs 指出这分成率在真实世界有变化,但他还认为主要是风俗习惯决定的。    一传十,十传百,无意的误导害人不浅。作为学生习作,我的佃农理论是由市场竞争与农地的肥沃程度、地主与农户的土地投资等决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国经济学报》,老编竟然说虽然文章不错,但评审者坚持分成率是风俗决定的,不放弃市场的决定就不能发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庄逊(D. G. Johnson)。这位农业经济大师于一九五○年发表的佃农分析,其结论脱不了传统的「无效率」。但庄逊是知道这结论是有问题的,只是方程式来来去去还是那样说。他后来告诉我,当年推不出满意的结论,是因为所有传统之见都说分成率是五十、五十,习惯不变。他读到我论文的附录,一九三二年中国二十二个省份、七个农地级别的佃农合约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是百分之二十九,最高是百分之六十九,不禁叹息那所谓风俗习惯的无稽!    传统的佃农分析,是农户的劳力投入,在均衡点上劳力的工资等于农户分成的边际收益。这是政府抽税的分析了。有两处大错。其一是农户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的,所以地主的分成所得远低于固定租金的合约安排。但地主是有权采用后者合约的。可以多收租金的合约安排为什么地主不采用?其二是佃农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合约或工资合约,农户的分成所得高于另谋高就可得的工资。这是说,农户有多了出来的租值收入,但却不是地主,而在竞争下无主的收入是不能存在的。    我的佃农理论的基础简单而传统:局限条件是(一)土地是私产;(二)农户要竞争,地主也要竞争;(三)农户的分成所得在竞争下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地主的分成所得等于另找租客的租值。与传统分离的,是我让分成率由市场的竞争决定(废除风俗习惯之见),而每个农户租用的土地面积也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有了明确的局限条件与分析架构,推出理论本应易如反掌。但佃农分析有一个困难,我要苦思两天才得到答案。那是合约分成是一个百分率,不是经济学者惯见之价。这含意著佃农合约中必定有其他条款才能成事,而这条款的约订是佃农劳力与土地租用的比率。后来在芝加哥大学找到的十多份中国佃农合约版本皆如是——那是说,土地与非土地的生产要素皆约订。    以劳力(或非土地生产要素)之量使农地的平均租值达最高点,租出给一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就决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这样,佃农合约的生产效果,与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约、雇用农工合约等的生产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劳力的边际产值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工资,而土地的边际产值等于土地的最高平均租值。逻辑上这些结论不可能错,问题是不同的合约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我们也要解释,为什么在产权与竞争局限相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合约安排的并存。第四节:交易费用与选择定律    让我们回到本章第二节所说的履行定律,再深入一点地分析交易费用与监管问题。先从书本上所说的工资合约说起吧。工资雇用合约被书本简化为以时间工资购买劳力,不论其他,合约结构是被漠视了的。    以量度时间作价,约订的量与履行的量不会有大差别,因为量度本身就是监管,而劳力的收入以时间算,不现身就没有收入是可靠的约束了。跟著的边际相等分析也顺理成章。问题是时间之量不等于生产之量。同样时间,产量的或多或少,质量的或高或低,劳力合作的或顺或逆,都是雇主头痛的问题,要监管,有费用。雇员当然希望有时间薪酬而不用工作。很明显,劳力市场的竞争越烈,其履行合约的意向越强,而监管(交易)费用就越低了。这里指的竞争,主要不是竞争者多,而是竞争者的工作性质类同。    上述的履行定律,是我提出的关于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一定律。下面再提出的选择定律(the law of contractual choice),是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二定律。后者定律是说,合约的选择越多,监管(交易)费用越低。当然,不同的选择方向(后文解释)会有不同的减低交易费用的效果,但任何一个方向都会协助因为竞争而减低交易费用。合约的选择可能受到政府的管制,或者生产的情况或其他局限不容许交易费用较低的选择。政府管制是倾向于增加交易费用的。    先让我们继续以工资合约为例,来示范合约选择的三个大方向。任何其他合约都有这三方面的选择的。    (一)约期的选择合约的期限可长可短,而期限长短是合约双方议订的。从每小时算到终生雇用,两者之间到期时可以终止或续约。约期长短的选择,对监管费用的高低有决定性。短期合约有两个用途。其一是「试用」。新聘的员工究竟是否适用,要有一段尝试的日子。其二是较短期的可以较早解约,是约束工作行为的有效办法。有其他竞争工作的人存在,工作散漫的知道可以被解雇而容易地有竞争者代替,散漫的行为就受到约束了。    但好些行业,被雇的需要时日学习或训练,而这训练性质是一家企业所独有的话,训练所得一般的用途不大,短期合约的工资若不高于市,较长期的合约就会被采用了。有训练性的工作,如果训练有一般用途的话,约期一般也不会很短,但工资会较低。训练所得有一般性的用途,受训是被雇者的知识投资。如果没有政府管制,工资不仅低,甚至可能是负值。香港在中、日战争的前前后后,政府不管,学徒的工资要不是近于零,就是要替雇主做家务,或清洁场地等与训练无关的工作。一年可达的训练,因为学徒交不起学费而要作学徒三、五年:洗碗、扫地的时间比学习的时间多。    需要训练的雇用合约比较长期,是节省交易费用的选择。训练是投资,约期太短双方都没有保障。如果训练带来的知识是一家企业专用(specific training),工资一般不会低于市价。但一般性的训练(general training),如上文所说的学徒训练,工资往往低于市,有时甚至是负值。    但约期与工资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减少了节省交易费用的合约选择。今天很多先进之邦,为了避免奴隶性质的意识,较为长期的雇用合约只约束雇主,不约束员工。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有最低工资的规限(二○○二年美国最低每小时六点九美元),阻碍了一般训练学徒的合约发展。香港昔日的工业发达,学徒合约的盛行是功不可没的。    短期合约可以减少监管费用,我们说过了,而长期的便于训练,减少另一种交易费用。除训练外,某些重于合作的生产,也是需要较长约期的。合作要协调,而合作惯了生产力增加。成功的研究实验室或有口皆碑的乐队,合作者的约期通常比较长。    (二)量度其他特质的选择除工资外,工资合约还可附带佣金、奖金、小账等,都牵涉到其他特质的量度而定的。这些量度有费用,但若采用了,监管费用会下降。很明显,所有特质量度,是要衡量量度费用的增加与监管费用的节省,而在竞争市场中,加进佣金、奖金、小账之类的安排,时间工资是会向下调整的。八十年代之前的美国,餐馆的侍应生收取的小账(gratuity),可以算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之内。于是,在客似云来的高级酒吧或食肆,时间工资不仅低,而有些地方侍应生是要给雇主钱才能工作的:基本时间工资是负值。但到了八十年代,政府推行新例,法定的最低工资不能算小账,纠纷于是时有所闻。餐馆顾客把小账交到侍应之手,而雇主则认为老板也应该分享,或要与经理、厨房等员工摊分。在竞争市场中,侍应生不能持久地获得高于另谋高就的收入。法定最低工资不算小账,侍应生的收入有「租值」的成分,但其产权不明确,引起租值消散的纠纷。小账滔滔的餐馆的侍应搞工会是不难明白的。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量度费用过高而没有选择量度其他特质作价,监管费用会提升。政府机构一般被认为工作效率较低,中外皆然。以这里的推理作阐释,是政府机构有垄断性,公务员通常只以时间工资算薪酬,而机构非私营,监管的意向是较弱的。这是说,政府机构的交易费用比较高。    (三)不同类别合约的选择时间工资合约只是几类雇用劳力合约其中之一。有些行业的选择比较多,有些比较少。例如工厂生产,时间工资合约之外还可选的有件工合约、分成合约、劳力租用厂房等安排。但在美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工会强力反对之后,件工合约在好些行业是不容许的。另一方面,因为量度件数的困难,好些工作不采用件工合约(见本章第六节)。    较多的合约类别选择,会使交易费用下降,有两个原因。其一是较多选择的本身会减低费用。其二更重要:不同合约的并存会有互相影响的示范作用,约束著竞争者的守约行为。例如一个制造行业的劳工有时间工资与件数工资两种合约的并存,一个小时每工人大约可产出的件数,行内皆知,那么以时间算工资,劳工的散漫行为就不容易遮掩了。监管费用于是下降。    现在让我们转回佃农分成合约,来示范本节所说的竞争定律。佃农分成被传统视为无效率,是因为分成是一个百分率,农户的收入是以约订的百分率乘以收成的总量。这样,农户的劳力投入不是以时间算价,而是投入多少,由农户自己决定。工资合约以时间算价,劳力时间是会交得准的,但产出如何则要监管。佃农分成,没有产出佃农就没有收入,所以地主不用担心农户工作时只是装模作样。问题是劳力的收入不是以时间作价,如果劳力自由选择,其时间投入之量会因为地主分成而减少了。地主的分成率越高,农户的工作时间投入越少。这传统的看法我在上一节已指出其谬误,这里不重述。    这里我要以修改传统之见来示范本节的选择定律。我要说的主要是三点。第一,佃农的约期一般是季节性的,可以不断地续约,但每次大收割后合约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那是说,若佃农租用农地的产量明显地低于他户的,能获续约的机会不高,而被解雇在市场的信誉有不良影响。第二,地主不仅有其他类别的合约可以选择,而更重要的是佃农分成合约与固定租金合约在市场是并存的。这样,地主不仅可以选用固定租金合约,而后者的存在与产出的示范,会使佃农知所适从,其劳力的投入不会明显地低于固定租金合约的。第三,上一节提到的,如果佃农劳力投入的减少使佃农的分成收入高于时间工资,多出来的无主租值在竞争下不能存在。从本节的推理看,佃农应该付出的劳力投入,其监管费用会因为有竞争与其他合约选择而减少。    结论是明显的。交易费用的存在会影响行为,但倒过来,竞争的行为会影响交易费用。这是说,一方面交易费用有决定性,另一方面交易费用是被决定的。其他因素不变,竞争会使生产成本下降。推高一层,竞争也会使交易费用下降。本节提出的第二定律,是合约的选择会协助竞争减少交易费用。大致上这选择有三个方向,每个方向都有减少交易费用的用途。然而,这些方向的弹性往往受到政府的左右,又或者因为生产的性质而缺乏了选择的弹性。    比较交易费用的高低,我们当然要从同样的产出或同样的资源使用来衡量。比较生产性质不同的交易费用对解释行为没有帮助。市场合约以私有产权为局限基础,而合约是参与各方同意的选择。说合约有选择可以减低交易费用,并不是说被采用的合约是交易费用最低的。我说过了,人若言而有信,交易费用会大幅度地下降。但因为自私而失信,其引起的交易费用无可避免。合约的选择与竞争的压力可以减低交易费用,但不可以改变自私的基本行为。    这里更要指出的是卷二分析过的香港玉器市场的例子。该市场因为玉石原件不切开才出售,讯息费用奇高,而讯息费用是交易费用其中一项。把原件切开才出售,讯息(交易)费用会大降。有竞争,玉石是私产,有不同合约的选择,为什么玉石原件刻意地不切开而增加讯息费用呢?    我的答案,是观玉石原件之外而猜其内的知识,是多年学习投资而得的私产,其应得的回报是不会在竞争下消散的。我是专家,你可能也是专家,玉石原件是我的,你要我切开才卖给你很容易:先给我一个开石价,开石后你买不买也是要付的。这样的议价有发生,但不多见。这是因为有不对称的讯息,讯息本身不容易订价。大家知道讯息不对称,要知道谁比谁知得多不容易,而要知道相差多少,或谁的知识比较值钱,就更困难了。    在私产局限下,选择合约安排以减低交易费用为原则,可以成立——上述的第二定律可以成立——但推理时要很小心。推上一层,产权制度也是安排。然而,选择产权制度交易费用较高的情况,历史上屡见不鲜!这可能是经济学最困难的问题,本卷第七章会尝试找答案。第五节:分成合约的选择    分成合约(share contract)是一大类,而农业的分成合约称佃农(sharecropping)。毫无疑问,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交易费用——量度费用与监管费用——佃农分成合约高于固定租金合约。那为什么佃农合约那样盛行,且历久不衰呢?这是有趣而重要的问题。这里再论佃农分成,小半是因为我作过比较深入的研究,大半是因为问题重要。问题有深浅之分,深的可能无足轻重,浅的可能重要。最麻烦是重要的深问题,非答不可,但要花时日。上述的问题不容易,且牵涉甚广。与这里有关的重点,是如果市场在没有管制之下选择交易费用较高的合约安排,那么合约选择就不能单以交易费用解释了。引进其他因素——例如风险(risks)——是可以的,但会引起许多其他问题。    一九三○年,卜凯(J. L. Buck)调查了中国农业后发表的巨著(Chinese FarmEconomy),指出佃农收割分成时有如下的行为:农户很技巧地把一部分收割隐藏起来(例如把谷稻轻打几下,先取小部分谷粒);地主选用对他有利的大秤;农户贿赂地主派来的代理人,等等。这些行为是固定租金合约不会见到的。当然,在竞争下,农户能隐藏的收成只是他比一般农户优胜的那部分,而地主代理所受之贿不能高于其他代理所受的。但卜凯所说的行为,是佃农分成需要量度而导致交易费用较高的证据。另一方面,前文提及,佃农的劳力投入意向低于固定租金的,虽然竞争是有效的约束,但地主或其代理较多视察佃农操作,中、外皆有所闻。    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交易费用,佃农分成比固定租金高。一九六七年我以规避风险来解释分成合约的选择:分成可分担风险。这理念有三个困难。其一是我说过的:风险难以量度,而以未来的收成变数(variance)量度,这变数预知就不能说是风险了。其二是风险的规避(risk aversion)。我不知道今天的风险学说怎样,但六十年代时,人的行为一般地要规避风险是流行的想法。举个例,如果投资有两个选择,一是回报率肯定是百分之五,二是可能是百分之十,也可能是零,机会一半一半。规避风险是选一而不选二。这与佛利民与沙维治(M. Friedman and J. Savage)一九四八年发表的鸿文有冲突。佛氏后来成为二十世纪的经济学大师,沙氏是二十世纪的统计学天才。二师合作,逻辑上解释了一个人会同时赌博及买保险。如果我们接受一般性的风险规避,赌博的行为要另寻解释。    其三也麻烦。以生产的预期变数(variance)代表风险,而如果分担风险是选择分成合约的理由,那么分成约订后,每个人的预期收入变数是要下降的。然而,从一人独收到两人分成,每人的收入变数下降,但再多人参与分成,每人的收入变数不变。这是说,以变数量度风险,风险规避只可以解释两个人约订分成,但不能解释两个人以上,而农业之外的分成合约,多于二人参与的有的是。    毫无疑问,不预知或不肯定生产的未来收入是采用分成合约的原因,问题只是要怎样处理。想想吧,如果事前肯定产量、销售量与售价等,参与合约的双方或多方的收入分配,签约时就可以确定,以分成或固定租金处理完全一样,选后者,分成的较高量度与监管费用可以省却,大家得益。    说不预知或不肯定未来收入是风险,可以这样说。但不预知也可看为讯息费用过高。这是说,「风险」可以看作讯息问题来处理。这一点,一九六八年我遇到的困难,是有些讯息费用(例如六个月后的天气)高不可攀,而另一些虽然支付费用可以多得讯息(例如产品的市场调查),但生产的人见费用过高而不支付。这样,讯息费用是不可以观察到的。后来在交易费用的量度上,我知道只要能排列不同情况的讯息费用高低,就是量度了。我们不容易以观察不同情况来排列风险的高低,但以观察不同情况来排列讯息费用的高低,并不太难。这是以讯息分析代替风险分析的好办法。    余下来还有另一个问题。以「风险」解释分成合约的选择,我们可用「规避风险」作为一般假设。虽然这假设的一般性有问题,但以讯息费用来解释分成合约的选择,规避风险的假设就不能用了。我们要说因为讯息费用过高而选用分成合约,但是为什么呢?    今天我的解释,是收入不能肯定预知,约订固定的租金或价不容易互相同意,而更困难的是合约双方对未来不稳定收入的预期不同。不能同意一个预先的订价,分成合约就被采用了。这样推理,凡是未来的预期收入变数越大,或可以减低这预期变数的讯息费用越高,促使合约双方不同意预期收入的机会增加,这样,预先订价就越困难,而采用分成合约的可能性就越大了。不是凡有不同意的预期就采用分成,因为分成合约的量度与监管费用较高。    示范上述的推理,让我首先举出比较简单的出版书籍的例子。出版书籍,作者所获的版税(royalty)是以分成率算的。要避免用亚洲的例子,因为那里好些出版商的销售量不尽不实。一般的实际情况,作者的版税是以零售价的大约百分之十为起点,跟著销售量愈多,作者的分成率(版税率)会提升。版税率累进是因为书本的制作上头成本高,重印或多印的边际印刷成本下降。这里要注意两点。其一是累进的版税率是因为书的销量不能事前肯定;其二是以百分率算(而不是每本有固定的金钱版税),是因为书的订价将来可能会更改。这是说,卖书的收入不能预知是因为(一)销量有讯息问题;(二)将来价格有讯息问题。累进版税率是双管齐下。与这里更有关的,是出了名的畅销作家,其作品的起码销售量可以预先肯定,所以这级别的作家,书籍出版前可先获一笔酬金,然后再算比较低的版税率。这常见的现象是含意著畅销作家的讯息费用较低,比较容易预先订价。    转到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情况就远为复杂了。是发明专利的持有者租出去给生产的使用者,其使用费也称royalty 。这里的使用费可能是按期或按件计的固定收费,但往往是以产品之价的一个百分率算。后者百分率有时是按产量累进,有时是累减,有时是不变的。我曾经得到研究基金的资助,取得近八百份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patentlicense)。    很遗憾,助手和我研究了很久,也找不到有规律的图案让我们试作解释。困难多得很:大部分的发明行外人不知是什么;合约长篇大论,太多看不懂的科技术语;一般是不同的行业,局限情况各各不同;发明专利的使用,往往需要商业秘密的协助,而秘密是什么外人不易知道;合约有期限,到期续约多有更改,而我们拿到的某发明的某租用合约,既不知前,也不知后。求教过专于此道的律师,但他们通常是专于行业,且收费不菲。    研究发明专利租用合约的大失败,赢得两点比较肯定的小收获。其一是固定收费与不同百分率收费的合并,合约结构可以千变万化,用以鼓励或约束不同行业因为交易费用不同而引起的不同履约问题。其二,以率分成是收入不能预知而起,但因为从分成的量度中发明专利的持有者知道市场的情况,续约时可凭较多的讯息改约。    分成量度收入使合约双方都知道生意情况。这讯息是续约时的指南,使调整分成率或租金,又或终止合约,都多了依凭。零售行业是个好例子。很多大商场或大百货公司内,零售的散户是要付一个较低的基本租金(basic rent)再加一个总销量的百分率。后者分成是不同类的物品用不同百分率的,而不同商场的同类物品,其分成率往往不同。    分成合约必定容许业主审查销售的总收入,虽然收入不能预知是采用分成的起因,但时日的经验使收入的讯息下降,业主观市场大势,再与租客议订续约时的基本租金及分成率的变动。一般的经验,是零售行业的销售量永远不稳定——今年大好,不代表明年也好——所以分成合约是持久地存在的。    要注意的是,一个商场之内,不管是固定租金或分成租金,或是二者的合并,不同商店的平方米租金往往不同,而且差距可以很大。这不单是因为地点,或分成下不同商店的不稳定收入;更重要的是,商场要有协调的销售品组合。一些商场专卖某类物品,商店之间的租金差距不大。但以不同类物品组合的商场,招徕有道的商店的租金较低是惯例。大名鼎鼎的巨店,可以导致客似云来的(称anchor store),其平方米的租金可能只是同商场内的小商店的五分之一。    上述的选择分成合约的解释,是以有讯息费用的存在而难订或难同意固定之价,代替一九六七年我提出的因为有风险而要以分成合约把风险分担。应该是改进,因为讯息费用的高低及其转变比风险的大小及其转变容易鉴辨得多。当年我没想到,有讯息困难(讯息不对称)订价不容易,而与现成的物品有别,以未来的收入而先订生产要素之价有特别困难。很不幸,昔日的风险与分担误导了后来行内的不少文章。    再回头说农业的固定租金与佃农分成,中国三十年代的资料显示,大部分的固定租金合约都包括著一项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指明当地习惯认为是灾荒之年,地主所收的固定租金要按当地的习惯减租。这是说,固定租金是市场的规范,但订约时不知后果,遇到凶年祸日,农民所得不足糊口,市场会有惯性的减租厘定,有逃避条款的固定租金合约,地主要入乡随俗地减租了。没有这条款的硬性租金合约称「铁板租」,其租金是较低的。    有趣的是,凡有「逃避条款」的合约只有一条,都说明是以风俗习惯为依归的。原则上,固定租金合约可以有很多逃避条款,每款指明收成比预期下降至某水平,租金减多少,或不同水平的收成有不同的租金调整。这些加起来就变为佃农分成合约了。但风俗习惯只界定一条失收的灾荒水平线,一个风俗习惯的减租额。风俗的形成也有交易费用。    中国三十年代的资料,显示以谷粮为固定租金的,百分之八十三有上述的逃避条款;而以货币为固定租金的,只百分之六十三有此条款。不难明白:一般性的失收,农作物市价上升,农户以货币交租损失较小。    当然,所有佃农分成合约是没有逃避条款的。麦地采用分成合约的比率高于米地。台湾一九一○至一九五○的资料显示,以百分率算波动,麦的收成不稳定比米的大约高九倍。第六节:件工合约浅而重要    一九六六年起我开始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合约,迄今三十六年矣!其实是很短的时间,只是觉得很长。其中资料最多而成果最满意的,是花了五年多时间研究的石油工业的换油(crude- oil exchange)及有关合约。可惜这批作品是顾问工作,不能发表。过瘾精彩,然而,石油工业非常特别,不容易一般性地增加我们对行为的解释。发明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租用合约也花了不少时日,我说过了,后果一败涂地!令人惋惜,因为这些合约肯定有很大的科学价值。相比之下,蜜蜂与果园的合约是最容易的。只考查了一个月,分析与写作两个月,就得到一篇行内津津乐道的文章,且历久不衰。这是运情。然而,从科学贡献的角度看,那篇《蜜蜂的神话》(The Fable of the Bees)不是大鱼一尾。    能知半夜事,富贵万千年。要是我能事前知道每项调查研究所需的时日与后果,学术生涯何其写意!但件工合约(piece- rate contract)我事前知道是比较重要而又容易的。是的,只有件工我事前准确地肯定是好投资。问题是当年身在美国,那里因为三十年代工会的反对与后来的最低工资法例,件工在那里少见。一九六九年回港度短假,简略地查询一下;一九七五年回港度长假时,玉器市场与件工合约是我集中的两项工作。    当年认为件工合约重要,因为记得一九五○年左右,我的家在香港西湾河山上的奥背龙村,邻近住著的贫苦人家以「穿珠仔」维生。有人交来不同颜色的小玻璃珠子与线,操作的按指定的图案穿成头带,是卖到美国去的。工资很低,以每件穿好的成品算,从早穿到晚仅足以糊口。这是件工。    一九六八年在芝加哥与高斯研讨他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The Nature ofthe Firm)后,我想,昔日奥背龙村交珠子材料与收珠子带成品的,只是一位中间人,而原则上多个穿珠子的可以集中在一家工厂工作。如果一家工厂的所有产品或产品的所有部分都以件工成交,高斯的公司理念就不容易站得住脚。    是的,昔日的香港与今天的中国大陆,好些产品的整体是由件工分部制作,再由件工组合,由件工包装。零散的工作,不容易以件数算工资的——例如女秘书、清洁工人等——不用件工合约。质量有大变化的——例如产品设计——不用件工。制作过程是要一起合作的——工人的速度要相等配合——也不用件工。    一件成衣的制作,从裁剪到分部制作到分部组合,通常以件工算酬。玩具、手表、塑胶金属等产品也如是。抛光以件算,但电镀是几个人一起合作,则以时间算工资了。很明显,件工要有标准之「件」为模范,而质量的审查极为重要。件工以量度件数算工价(薪酬),依照履行定律,不用担心工人坐而不动。    故老相传,以件工制成或组成的产品,质量不会很高。这是误会。正确的看法是件工合约的采用要有大量生产的支持。量不够,产品常变的情况,决定每件的工价交易费用可能太高。是的,产品常转换,决定每件工价的交易费用远比决定时间工资为高。高档产品通常量小,所以少用件工。另一方面,高档产品的质量比较复杂,需要有多个准则的审查,这也要量大才合算的。今天在广东番禺一带,磨小钻石(称碎石)是以件工算。昔日小钻石质量最高的产地是苏联,今天是南中国。这可见只要量够大,有明确准则审查,高档产品不仅可用件工,而且采用。    时间工资的厘定,一般比件工算工价容易。这是因为时间就是时间,工作不同时间还是依旧量度,而同类工作的按时薪酬,市场有指引。另一方面,件工盛行的行业,每工人的时间产出件数,也是时间工资的指引。厘定件工的每件工价可用时间工资指引,但更普遍的是以行内的其他类似的件工之工价为凭。一个行业之内分专业,例如抛光、上色、裁剪、车衣等,而一个专业的一般薪酬或收入,市场有公论。    问题是件工不以时间算,新而又特别的产品,算件工的工价就比较困难了。最明显的例子是工厂收到订新货的要求,说明新产品的规格与量数,厂商为了出价要算成本。产品是从来没有造过的,件工的成本从何而定?    调查所得,新奇的产品算件工成本,是找出应该由件工制作但以前没有生产过的那部分,与厂内的专业代表洽商。件工的工价是以数动作——每件所需的大动作与小动作的次数——经过洽商而订的。接单后制作,有一段练习时期比较慢,但手熟之后原订的件工工价可能要调整。一般来说,需要洽商的情况不多,而调整(再洽商)更少见。    件工制作可以在工厂之内集中从事,也可以发出去由工人自己在家里制作。后者类似英国工业革命之前盛行的putting out system 。英国工业革命的本质,是纺织业发明了庞大的织布机,太大而又太昂贵,不宜用于家庭,工人于是集中于工厂操作。是的,工业革命就只是「革」这一点,虽然当时织布机的两大发明有口皆碑。    今天中国的件工制作也如是。零散的小件,不需用庞大或贵重机械的,可以发出去,但科技的进展与管理的系统化,发到家庭制作的件工是日渐式微了。一九七五年在香港调查件工合约时,我重视家庭的件工资料,因为有如下的一个问题。    厂房的用地与件工用以生产的机械或工具,可以有很高的租值。依照边际生产理论,同样生产要素的租值是应该相同的。然而,不同的件工工人用同样的房地与机械,同时间其产量可以很不相同。如果不同生产力的件工工人获取相同的件工价,那么产量较高的会给工厂带来较高的租值,使房地与房地之间或机械与机械之间的租值不相等——于是,房地之间、机械之间的边际产值就不相等了。这样,重要的边际生产理论就被推翻了。是的,用于件工合约上,这理论的含意是在生产力明显地有差别的情况下,件工的工价应该累进:同样时间,产量越高的工人的每件工价越高。    上述的推理有两个明确的验证含意。其一是机械越贵重——租值越高——件工会越多采用累进的件工价。其二是发出家庭制作的件工产品,房地与机械皆由家庭负担,件工价会较高,但不会累进。    这些推断是证实了的。家庭车衣或家庭抛光,工人用自设的机械,如果工人包交收其件工价通常略高,但永不累进。工厂内,不用机械(工具也少用)的手织件工,有奖金的只按质量判断,不按产量而累进件工价。但以贵重机械操作的件工,例如用塑胶机之类,奖金制度盛行——每天超过某产量,件工价外有奖金。生产力较高的工人用较新置而先进的机械,生产力较低的用旧机,甚至被安排在夜班工作。    以下的件工故事是真实的。八十年代初期,香港的厂商到广东一带投资设厂。雇用的工人是政府分派的国家职工,工作时间与工资皆由政府规定,工厂老板不能解雇。工人散漫不在话下,长睡午觉也免不了。香港厂商一般亏蚀,怨声载道。一位朋友当时购置磨钻石的机械,搬进中国设厂。结果无能为力,把所有机械送给政府,买个交情,关门大吉。(他当年想不到,今天南中国磨小钻石成行成市,雄视天下。)    到了一九八三年,香港厂商的投诉无日无之,不肯雇用国家职工。据理力争,厂商获得自由选择「合同工」——私订合约的工人——的权利。那大概是一九八四年。厂商差不多一致地转用件工合约,奇迹立刻出现。工人早上七时排队等工厂八时开门,不再睡午觉,下班时间要继续工作下去。改了产权制度(劳力改作私产),换了合约安排,产量一夜之间暴升一倍以上!八十年代中期,有好几年,广东几个市镇的干部朋友告诉我,他们每年的增长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七节:小账安排深不可测    司空见惯的合约安排,看来不重要的,可能百思不得其解。我没有深入地研究过,但多年来我对小账(gratuity)的合约安排想不通。    一些地方侍应不收小账。一些收小账但是「共产制」——小账要与其他侍应分享。一些是「私产制」——每侍应有界定的餐桌领域,小账该侍应独占。一些「私产制」下,四客或以上同桌则餐前指明小账不低于餐价的百分之十五。一些「共产制」强迫小账百分之十,而强迫小账之上顾客还自愿地多付一点。一些「共产制」是与老板共分的。我们要怎样解释小账的安排及其多样变化呢?    最明显的解释,小账是让顾客衡量侍应的服务或工作态度,然后随缘乐助。三十年前我想,如果这解释是对的话,凡是顾客不会再光顾的食肆,随缘乐助的小账会较少。不再回头,不用多买侍应的欢心。当时在美国,我驾车到四顾无居民的公路,每隔数十英里才有一家食肆的环境,查询三间餐馆的侍应的通常小账。答案不约而同:大约单价的百分之十五。这与市区内的一样!    顾客衡量服务的假说还有另一个问题。强迫小账的安排说不通,而不强迫的「共产制」也不够不强迫的「私产制」那样说得通。强迫小账的安排深不可测。美国的高档餐厅,一桌四人或以上强迫小费百分之十五,可以理解。美国的习惯,是人多时各出自己的消费,组合给一人付账。这样,各自出钱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小账。一些城市的五星酒店也强迫小账百分之十至十五。这现象我理解一小半。有些城市政府抽酒店的房间税是不算小账那部分的。但为什么强迫小账不增加而房租减少呢?为什么只是五星或高档酒店强迫小账?    最不容易明白还是香港中级或以上的食肆,百分之十的强迫小账是例行的。那是为什么?说这百分之十要与员工分享,不通,因为食肆大可以加食品之价而从价中抽百分之十出来分享的。我想来想去,认为这强迫小账有点欺骗的成分,有点取巧于费沙所说的货币幻觉(money illusion)。餐馆似乎要说,我们的餐价不高,强迫小账是服务费。这解释牵强。无论怎样,只要大多数的中、上级食肆强迫小账,类同的食肆都要跟著做,因为在竞争下,离群之马是不智之举。    我没有解释小账的理论。没有深入研究过,但间中地想了很长时日,有两点建议可能与答案有关。其一,随缘乐助的小账可以鼓励服务态度,但也可以对服务有反作用,后者可见于好些监管不当的食肆,顾客「乐助」的小账不够多,侍应就黑口黑脸,甚至粗言粗语。其二是一些民族对自己的文化有尊严,认为他们的服务本来就是好的,所以不收小账。日本是不收小账的。好的服务拒收小账令人欣赏。第八节:失业的理由    「失业」是经济学的一个大题目,是社会最关注的。传统把这话题算在「宏观经济」之内,应该是错误的归纳。正确的处理是把失业放进这里的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可不是吗?劳力是生产要素,而失业是合约安排的失败。在《佃农理论》之前,经济学者不关心合约安排,而虽然今天的新制度经济学重视合约,但没有谁把失业看作找不到合约伙伴。一士谔谔,就让我在这里说说吧。    政府的统计数字是有「失业人数」这一大项的。然而,到今天经济学者还不能肯定失业为何物,有些行内高人甚至不肯定有失业这回事!传统的失业定义,大概是由剑桥的庇古(A. C. Pigou)提出的。这定义说:一个人有能力工作,愿意工作,但找不到工作,就是失业了。这定义有三个困难,使后人不知所指,虽然庇古的同事凯恩斯(J. M. Keynes)的看法类同。    第一个困难是该定义没有说工资或薪酬是多少。愿意接受够低的薪酬,任何有能力工作的人都可以找到工作。说愿意工作但不愿意接受低薪,有点前言不对后语,而这样界定失业近于套套逻辑,没有什么内容。为了挽救这定义,英国的经济学者首先提出了隐藏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oyment)这个理念。他们认为一个大学教授在街头卖花生,学非所用,虽有工作,但隐藏著真正的失业。这说法牵强,难以接受——例如教授转替学生补习的收入可能比卖花生还要低,但却是学有所用。后来在五十年代的经济发展学说中,隐藏性失业被看为边际产值是零或负值,盛极一时,皆胡说八道。    第二个困难是该失业定义通常是指遭解雇,或找不到雇主,而这些是替外人工作的问题(即合约问题)。自己工作的选择则少被提及。一个人当然可以自己工作,或在家中读书求学,或作其他知识投资,皆有所业,有没有饭吃是另一回事。    第三个困难是该定义含意著失业是非自愿(involuntary)的。是的,失业通常是指involuntary unemployment 。这可能是最大的麻烦。「非自愿」是说不是自己的选择,但不是选择性的行为或现象,经济学是无从解释的。这是说,要以经济理论解释失业,我们一定要从失业者自己选择失业的角度看。当然,不同的局限条件对这选择有不同的约束。失业于是可以看为在某些情况下某些局限提升而导致的选择。    让我先处理几项政府干预市场而引起的「失业」,然后分析比较困难的。    (一)福利制度,包括香港今天的综援金,肯定是会增加政府统计的失业人数的。不工作(尤其是要证明没有工作)而有福利收入,薪酬不够高就当然不工作了。    (二)一些国家有最低工资的规限,例如今年(2002)美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六点九美元,加上其他政府指明雇主要付的,近八美元一小时。一个劳工不值这工资,找不到工作,统计说是失业了。    (三)一些国家,得到政府的批准,工会势力庞大。说要罢工,工人非罢不可,也算作失业。    (四)一些地区——如香港——政府规定有强积金,或解雇员工时要付长期服务金。这些或促使雇主解雇,或减少雇用,因为工资是间接地提升了。统计失业也会增加。    上述的「失业」,不容易说服经济学者算是失业。政府干预市场,什么奇形怪状的现象都可以发生。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学者没有谁会同意上文所说的庇古建议的失业定义。事实上,写到这里,我还没有告诉读者失业究竟是什么。不是有意故作神秘,而是要先谈一个「失业」现象肯定是真实的。那就是政府的干预不变,统计的失业数字却时高时低,有大幅度的上落,其规律是经济不景失业人数上升,欣欣向荣失业数字下降。不管失业是什么,其数字有规律的升降与社会人士的关注是重要的现象,需要解释。    上述失业数字的大幅升降不能归咎于政府干预或不干预市场。主要的原因,是员工被解雇后,一时间他的劳力不容易再卖出去。这与任何其他生产要素或资产往往不容易在短期内卖出去一样,只是劳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性质不同,在细节上出售的困难有别。任何市场成交都有合约,但因为没有奴隶制度,劳力的出售不是卖断的,所以雇用劳力的合约有结构性。这样看,劳力不能卖出与房子不能租出类同,只是性质不同,细节上出售的困难有别。是的,空置的房子可以作为「失业」看。    任何资产(包括劳力),不能卖出或租出的主要原因,是出售者要价过高。那为什么失业的劳力会要价过高呢?答案是讯息的问题,今天经济学者大都同意。但讯息的问题有好几方面,究竟是哪些讯息不足使失业数字上升,经济学者就有分歧了。老师艾智仁(A.A. Alchian)认为找工作有讯息费用,被解雇后的员工选择专业找工作,在寻觅期间被算为失业。这是一部分的解释,但我认为不是那么重要。    我认为主要的讯息困难,是失业的人(劳力卖不出去或找不到合约伙伴)不知道,或不能肯定,自己劳力的市价。经济不景,被解雇,失业者知道工资是要下降的,但应该下降多少呢?调查市场,如果与失业者有类同本领的工资大致一样,讯息费用不高,这失业的人会比较容易接受一个下降了或甚至暴跌了的工资。但如果类同本领的工资有大差别,他就偏于继续求职,选择「失业」。这是说,失业是因为求职的人认为自己有不错的机会以某价(工资)出售其劳力,但因为有讯息费用他难作取舍。他是有机会获取他要求的工资的,但要求低一点机会较高。选择不容易,何况市场的情况可能不断地变。    为什么不骑牛找马呢?有些人选择这样做,但往往不是明智之举。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工作转来转去对工作者有不良的信誉。其二是暂时接受了大幅下降的薪酬,将来不容易大幅上升。一个人的薪酬是他的所值的讯息,不一定对,但将来的雇主会那样看。    关于劳力的工资或薪酬的讯息困难是这样的。经济不景,劳力市场的需求下降,类同本领的工资下跌一般是参差不齐,在观察上出现了大差别。这是因为加薪皆大欢喜,但减薪却不容易被员工接受,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顽固性。有规模的商业机构,恐怕集体罢工,不采取集体大幅减薪的办法。他们选择小幅减薪与部分解雇。倒过来,经济好景,工资上升会因为失业的或工资偏低的升幅比较大,而使类同本领的工资差距收窄。    香港的经验可能是最好的示范例子。这个以经济自由而知名于世的城市,统计失业率历来大约是百分之二。今天——二○○二年七月——是百分之七点七,还在上升,看来百分之八以上是必达的了。从失业率升幅的比例(倍数)看,香港应该破了世界纪录。福利的增加与强积金的推行当然是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公务员的薪酬高企不下,误导了市场,增加了市场工资的跌幅不一,其结果是类同的本领有很大的薪酬差数。这是说,出售劳力的讯息费用高,因为失业的不容易知道自己的市值工资。    想想吧。你原有月薪四万元的工作被解雇了,但昔日考试成绩比你差的同学,还在政府工作,月薪是五万。你去找工作,有月薪一万元的你要不要?你对自己说:打政府工的同学是天之骄子,算了算了。问题是你有另一位在私营机构工作的同学被减了工资,但月薪还有三万。月薪一万你要不要?这可能是你的真正市值,你信不信?是因为你知道自己可以胜任的工作,其观察到的工资差数(variance)很大,使你无所适从。因为有讯息费用的局限,你选择失业。时间有说服力,可能有一天你会后悔没有接受月薪一万的工作。    你可能问:「如果我的劳力市价真的只值月薪一万,为什么那位在私营机构工作的旧同学,本领和我一样的,月薪还有三万呢?」让我告诉你吧。那位同学的机构减了工资,解雇了部分职员,可以守一段时期。但如果经济没有好转,或不加工同酬,或不改变经营,工资一定要再减,否则在竞争下该机构会倒闭。    不断或继续的经济下跌,会导致工资的市值不断地下降。这使工资的水平在下降中,其大差数持续存在,而讯息费用也就顽固不下了。失业率是可以持久地高企的。如果市场没有讯息费用,同样劳力的市价如金价一样,升降划一,失业不会存在。你的劳力就是值这个价,卖不卖?卖就签约,不卖就自己工作生产,或读书投资,又或像我那样,卖书法!    上文的失业解释可以简化。经济不景,劳力的需求下降,同样劳力的工资下降有不同的顽固性,导致工资差数上升。这差数越大,讯息费用越高,被解雇了的不容易知道自己的工资所值。另一方面,骑牛找马,先接受低薪然后另谋高就,对劳力的资历讯息有负面影响。一个人选择失业,是因为他认为应值的工资其劳力卖不出去,而可以卖出的工资他又不愿意接受。被解雇是解除合约;解雇后找不到新的合约伙伴,是失业。    为什么会有经济不景或经济衰退呢?这问题与失业有关,但是另一个问题。一个制度稳定而又不大受外地影响的国家,经济的上落差不多可以单看该国的货币政策而知端详。这方面佛利民(M. Friedman)数十年的勤修苦练,加上天才绝顶,其研究所得令人拜服。    然而,有些地区的经济盛衰就不能著重于货币量的增减那方面看。香港是一个例子。一九九六年末与九七年初,我两次公开说香港将会有十年以上的经济衰退,而这衰退是与九七回归无关的。一九九八年我再说,香港政府当时决定的公务员加薪百分之七点二与势在必行的强积金,将会火上加油,导致灾难性的发展。这些推断不用水晶球,也不要需要碰巧,而是摆在眼前的局限转变不容许其他看法。    中国大陆是香港最主要的经济伙伴,也是香港最主要的竞争对手。九六年我见大陆青年的知识增长快得惊人,比八十年代时我能想象的快得多。屈指一算,同样本领的青年,大陆的工资只有香港的四分之一。另一方面,朱熔基在九五年成功地控制了中国的通胀,而香港则有联系汇率,使工资与物价不能以汇率调整。九七年八月的亚洲金融风暴我事前看不到。这风暴使我对香港的不景推断提早出现。    一九九八年我对曾荫权打趣说:「你是财爷,经济数据在你手,但我有水晶球。如果香港的公务员不大幅减薪,而政府又推行强积金的话,香港的失业率会超百分之八。」他不相信,而我则没有想到四年之后还差一小点。无论怎样说,上述的局限转变含意著香港的工资与物价会向下作长时期的调整,又因为工资的下调有不同的顽固性,提高了市场工资的讯息费用,失业暴升是后果。    失业主要是劳力或员工被雇主解约后一时间找不到新的合约伙伴。经济学者没有集中地这样看,除了讯息的处理失当外还忽略了两件事。其一是失业只能在分工合作(有雇用合约)的情况下发生。在旧农业操作的情况下,一家数口耕种自己的或租回来的土地,失业是远为少见的。其二更重要: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的失业与就业的机会。    失业机会最高的是固定工资合约(wage/ salary contract),因为这类合约没有自动调整工资的机能。(公务员是固定工资加「铁饭碗」,与市场的合约不同。)让我分析三种其他合约来示范失业与就业的问题。    (一)底薪加奖金奖金(bonus)又称花红或分红,有底薪(basic salary),年尾分红(也有按月的)通常是以利润的一个百分比拿出来摊分。显而易见,生意下跌,分红的减少是工资的自动调整,而底薪越低被解雇的机会越小。    底薪加奖金或分红的合约通常用于商业机构中较高的职位,而约期一般比较长。今天在中国大陆,商业机构中的低职也常用奖金合约。传统上,日本的分红合约是比我所知的其他地区流行的。这应该与他们比较多用终生雇用合约有关。日本传统的失业人数比美国的低很多,但经过多年的经济不景,失业人数上升至今天(二○○二)的百分之五强。据说那里好些机构的利润下降至零或近于零,失去了分红工资自动调整的机能。    有趣的是,虽然分红合约被解雇而失业的机会比固定工资的为低,但被雇用而就业的机会却比较困难。这是因为分红是以利润的一个百分比摊分,一家机构内有分红合约的员工会反对多人的参与,为恐奖金会分薄了。    (二)底薪加佣金这种合约安排通常是很低的底薪加职员总销售量的一个百分比。与分红不同之处有二。其一是佣金不以利润算;其二是由员工个人的销售量算出来的佣金是个人独占的。换言之,佣金制度有员工替自己工作的性质,分工合作的范围不大。    只要职员(以佣金算通常称经纪)不需要牌照,在佣金合约的安排下,失业机会最小而就业机会最容易。四十年前的北美,潦倒穷途的香港留学生要找工作□口,作纯以佣金算工资的上门求售的售货员,一般是一开口就有工作。这种工作屡遭白眼,不易做,同学们问津者不多。    (三)件工合约以件数算工资,通常是制造业,失业(被解雇)的机会也远比固定工资为低,但工作的时间可长可短,有时要加班,有时不够工作,而有时要跑两三家工厂才能获全职。    工厂老板接了订货单,算好了件工的成本才开工。订单多而大,工厂要加班,加班也赶不了就要发出去给他家制造。订货不足,工人的工作时间也不足。工厂通常不喜欢因为订货不足而解雇件工。但如果长期订货不足,件工工人的流失是常有的事。生意不景,件工的工资调整是减时间,或雇主与工人洽商减件工之价。有不同合约的选择,可以减低交易费用。这点我说过了。在失业的讯息问题上,有不同合约的选择,可以增加工资自动调整的机能,使讯息(交易)费用下降。然而,政府的干预往往约束了合约的选择,减少了工资自动调整的机能。美国的工业往往不容许件工;好些行业的经纪要有牌照;最低工资的规限与长期合约只能约束雇主,减少了奖金(分红)合约的采用。    其他生产要素或资产的成交讯息费用与劳力有类同之处,但因为性质不同,其交易费用也有差别。在美国,一所独立房子的出售往往需要一年半载的时间。类同的房子的价格差数比劳力的为小,但因为价值比雇用劳力高得多,房子的成交买卖双方都要多花时间找寻、考虑。价值较高的物品寻觅时间较长的论点,是史德拉(G. J. Stigler)的贡献。    与我们这一节更有关的,是房地产市道不景时,房子出售比好景时远为困难。这可不是一般人所说的缺乏买家,而是因为像劳力市场一样,房价下降时类同房子的价格差数上升,增加了讯息费用。(较正确地说是价格的差数比率——coefficient of variation——上升。)股票市场可没有这种现象:股市下跌,出售股票不会增加困难。经济不景之际,工资的差数比率通常高于房价,而后者的差数比率则远高于股价了。    最后不妨略说一下房子租赁的问题。只举住宅公寓与商业楼宇的例子算了。市道下跌,空置公寓的租值下跌没有劳工那样大的不同顽固性:租的叫价没有大差距。问题是好些地区有某程度的租务管制,租了出去的公寓不容易收回来。在完全没有租管的情况下,经济不景,租出空置公寓是比失业率上升时找工作容易的。商业楼宇出租的困难有二。其一是装修的投资要由哪一方支付。业主通常负责基本的装修。但好些行业,在基本装修之上的补加装修可能需要庞大的投资。租期不够长租客不愿支付大投资,而长期租约的租金厘定比较困难。业主作为额不菲的补加装修是有的,但这类装修通常只适用于个别租客。如果商户租客破产,或欠租半年后跑掉,私人担保不一定是可靠的保障。第二个困难是经济的上落对商业楼宇的需求影响比住宅公寓的大。经济不景,商业楼宇的空置率通常比住宅公寓的高得多。第五章合约理论与公司性质    我说过了,传统的经济学分两大项:资源使用(resource allocation)与收入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就是今天的经济学课程还是以这两项作前后之分。那所谓宏观经济只是在这两项之上加上货币理论。但货币理论的绝顶高手费沙(I. Fisher)是以价格理论的架构处理的。严格地说,所有宏观问题都可用价格理论分析处理;另一方面,称作宏观的分析如果与价格理论的基础有出入,或不能通过价格理论的审查,皆不可取。我所知的经济学只有一个范畴:价格理论。这范畴也就是选择理论。    关于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大项,作本科生时我认为是两回事。老师或课程怎样说,我就怎样学。但两年后进入了研究院,我越学越觉得不对劲,认为这两项是同一回事。到了写博士论文,开始在生产要素的合约上思考,我一时觉得是一回事,一时又觉得是两回事,有点糊涂了。是在博士后大约十年,我才明白可以是一回事也可以是两回事。这是因为在那时我开始掌握到一个比较完整的合约理论,其中部分一九八三年发表了,余下的要到今天才有机会写出来。这理论的含意是,忽略了合约安排,我们不能真的明白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产权是制度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前者往往涉及整个经济;后者通常是个人的选择。市场的合约是基于私有产权为局限的。本章的分析是以私有产权与交易费用为局限。第一节:合约的一般理论    本卷第二章第五节谈到合约结构时,我指出有结构性(structural)的合约一般地有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不一定全部写出来,而法律、伦理、风俗等往往协助那些不言而喻的合约约束。    让我从最简单的例子说起吧。一个小农户以自耕地种植,把农产品拿到市场出售。成交有合约,没有结构性,不言而喻,用不著写出来。顾客给钱农户购物,好不好吃顾客自理,这金钱代表著的价是合约的农户收入条款,农户生产要素的使用条款是不存在的。在这安排下,我们可以指出三点。    (一)顾客付出的钱既是买农产品,也是买农户的生产要素,二者分不开。    (二)如上,产品市场(product market)与生产要素市场(factor market)是同一市场。    (三)这点最重要,农产品之价是农户的收入分配,但也是指导著农户的资源使用。这样,同一之价有双重作用:价是农户的收入;价传达著资源使用的讯息。    让我们转到工业去。首先要说的,是最简单的件工合约,如上一章例举的一个人在家中「穿珠子」,与上述的小农户没有分别,其三点含意也相同。加上一个中间人也没有重要的变化。那就让我们跳到复杂的工业生产那里去吧。    原则上,再复杂的工业生产也可以全部由件工的安排处理。分工合作,产品的每一微小部分、部分组合而成零件、零件组合而成产品、每部分至每产品的质量审查,到最后的包装,全部可以由件工处理。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每个顾客购买一件成品可向所有参与生产的件工工人,个别支付一个微小部分的价钱。这样,购买一部摄影机就要付数以百计的不同价格了。假若每个件工工人都自置工具、机械等,其安排与「穿珠子」的件工相同。件价既分配收入,也指导资源使用。产品市场就是生产要素市场,没有分别。    在真实世界,这例子有三种交易费用不能漠视。其一是一件产品以零碎市价成交,手续繁复。其二是那么多的人合作生产,配合得宜不是免费的事。其三最重要,那就是厘定多而零碎的市场件价费用奇高。一般市场顾客不可能知道一件成品之内的每部分有什么功能,更勿论其质量高下了。把摄影机解体,你知道内里每样零件的功能吗?知道某零件的金属及其抛光的质量吗?顾客不知道是什么,或没有知识衡量,不容易订价,更何况成品之内有些零件是该成品独有的。    因为上述的交易费用,有一个或以上的经理跑出来,减少这些费用而从中取利。这经理是个专家,懂得成品内的零件功能及质量,懂得不同件工应得之价,也懂得配合安排多人工作。他支付零碎的件价给工人,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决定产量,把零件组合为成品后,每件成品以一个价卖出去。    究竟是工人聘请经理,还是经理聘请工人,是三十多年前我提出的问题,到今天还有争议。从合约与法律上看,经理是雇主,工人是雇员。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理的存在是工人的需求,而更重要的也是市场顾客的需求。说是工人或顾客「聘请」经理不是错误的理念。是谁聘请谁不重要,重要的是经理人的存在是因为要减低交易费用。(谁聘请谁的话题后来伸展到资金拥有者的参与——这方面我没有跟进。)    现在容许我把「经理人」加进工厂去。记著我们的产品还是全部由件工制造(包括质量审查)。这经理人可不是我提过的穿珠子的中间人那样简单——只加一个佣金在珠子带的价上。经理人给多个件工支付工钱,然后把制成品以另一个价批发或零售给顾客。前者是生产要素市场,后者是产品市场,二者开始分离了。这分离不大:原则上这经理人可以为自己的服务收取佣金——说到这里,他的服务只是厘定零碎件工之价及把零件组合为成品。    本卷第四章第二节提出的履行定律,这里显得重要了。成品的每样零件或零件的每件工部分,及质量的审查,都是被量度了而直接算件价的。除了量度费用的支付,经理人不用监管或调动工人的操作。这样看,虽然生产市场与产品市场有分离,但件工之价既决定收入的分配,也指导资源的使用。换言之,虽然两种市场有分离,但二者的功能是一样的。    但我们的经理人不仅算件工价及组合为成品,他还安排生产工作的配合。安排配合的服务有价,但一般不能以件工算。这经理服务可以时间算工资,或以佣金算,或以支付工人后的剩余(residual)算,等等,但一般不能以件数算。件工工人的工作配合安排由经理人指导,算是资源使用的指导,是由人直接指导而不是由价直接指导的。这是有形之手。    是的,比较复杂的件工生产,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需要经理人的参与。件价的本身是工人的收入分配,也直接地指导了资源使用,但这后者不足够,要补充经理人的指导。这样,件工合约会或明或暗地在收入条款之上加上使用条款,使合约有结构性。不仅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有分离,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也开始分离了。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用才产生的。    回头说我们经理人的非件工收入,是市场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用以指导经理的工作的。如果这经理本身是老板,他获得的收入分配同时指导他自己人力资源的使用,一石二鸟,经理的生产要素本身只有一个市场。市场以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这是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一个要点,虽然在件工安排下,有形之手远不及固定工资合约那样广泛而明显。    我们的经理人还作了另一项重要的「服务」。他是个价格讯息专家,要制造什么产品是由他决定的。他或看价接订货单,或见市场物品而仿效,又或创新产品而试之于市。这样,件工工人要生产什么就由他的有形之手指导了。也是市场的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也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当然,一家生产机构可以有多个经理,多个老板,而经理与老板不一定是相同的人。我只是以一个经理的简化例子作示范分析。    转到件工合约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除非是断权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其合约必定是结构性,或明或暗地包括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而法律、伦理、风俗等协助就更形重要了。白纸黑字或不言而喻的使用条款的存在,是含意著有形之手的存在。一旦用上有形之手来节省交易费用,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便有了分离,而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就不能以一个价作一石二鸟。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要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件工之价(工钱)是直接量度产品之量而支付。其他不用件价的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其量度之量只是间接地与产品有关。依照我提出的履行定律,都要监管,因而增加了有形之手的指导范围。原则上,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的话,市场可以选择间接的量度而达到直接量度产品的效果,例如可数工人的动作算价来代替件数算价。但动作算价的交易费用比件数算价还要高。间接量度的选择是因为要减低直接量度的交易费用。撇开政府的干预不谈,件工量度因为变化多而使厘订件价有困难,上一章说过了。好些工作,例如女秘书,原则上是可以件工算工资的。但女秘书的工作千变万化,怎样数,算何价,交易费用十分高昂。    以时间算工资的量度与订价(工资),其费用是相宜的。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之量只是一个委托(proxy)量,不是产品,其含意著的产品之质与量可高可低,可多可少。要有形之手监管,也要有形之手指导其使用。奖金、佣金之类的补充,可以减少监管及指导费用,但有形之手驱之不去。这里要注意的是时间之价与量跟物品之价与量是两回事。因此,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分离就比件工的情况更为明确了。    合约理论重于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传统上的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由无形之手处理,一石二鸟,一个价决定了二者。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同一回事,分不开来。以瓦拉斯(L. Walras)为首的一般均衡理论分析就犯了严重的错误,以致内容空洞。瓦大师假设交易费用是零,但有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也有不同产品的数目。上文的分析可见,没有交易费用不仅不可以分开两种市场,就是不同产品的数目也无从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在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之上加上制度安排。市场合约是私产制度局限下的合约安排。这些合约安排的引进不仅多加了一大类现象需要解释,而更重要的是,不研究合约我们不能真的明白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的关系。    我认为这一节提出的合约一般理论是成功地把收入分配、资源使用、合约安排这三者综合在一起,互相连贯,息舷相关。是我自己从佃农理论开始一路推出来的,其中件工合约的研究帮助很大。    (这是我认为重要而自己满意的一节,写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刚好是佛利民——MiltonFriedman ——的九十大寿。)第二节:公司的成因    上节的合约理论大致上已解释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个人的发明,不是传统之见。这里要与传统的或他家的综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语firm 这个字国内译作「企业」;我认为译作「公司」才对。企业可以只由一个人操作,但奈特(F. H. Knight)与高斯(R. H. Coase)等前辈的传统所说的firm,是指一个生产的组织,永远是指多过一个人的生产机构。中语的「公」字浅白,而「司」字的动词解「执行」,其名词解「组织」。Firm 译作「公司」是适合不过的了。    一般经济学书本上所说的「公司理论」——theory of the firm ——是生产理论,其要点是生产成本与竞争市场或垄断市场的话题,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个人独自生产而应市的。同样一个firm 字,经济学者的理解相当混乱。书本上所说的关于生产与市场的公司理论,其实是生产或供应理论,弱点甚多,我在卷二— 《供应的行为》— 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这里的看法是一组织(organization),其成员一定多过一个人。这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学传统与高斯的伦敦经济学院传统了。这传统关注的组织问题很重要,曾经静寂过一段时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究与六十年代的合约研究兴起后,从组织的角度看公司卷土重来,大兴土木,今天参与者甚众。是的,公司组织是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热门话题,文章目不暇给,不能尽述。这里我只环绕著自己于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the Firm)说一下。    英语firm 字的来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确定」的意思;老一点可解作「签名」。高斯则认为firm 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后者解中间人或farmer(农民)。英语的farm out解「判出去」。据说英国早期政府抽税是判出去给中间人代理的,叫作tax farming 。这与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 这个字不是指一个生产者(producer),而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谁是第一位经济学者以组织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说可能是列宁),但我第一次读到有关的是奈特于一九二一年发表的博士论文。奈特之见,是公司的形成与风险(risks)有关。生产的收入不能预先肯定,一个企业家(entrepreneur)于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资给雇员,自己承担风险,获取产品出售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的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这样,企业家是剩余的权利拥有者(residual claimant)。没有风险(风险包括讯息费用)就没有不能预知的剩余,而如果剩余预先知道,可看作企业家的固定工资,剩余不谈算了。    生产的收入不能准确预知是对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 AAAAlchian)与德姆萨茨(H. Demsetz)联合发表的关于公司组织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余收入必定存在,虽然他们对公司形成的解释是与风险无关的。    以剩余收入来界定公司有一个严重的失误,无可救药。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成或分账的安排处理,即采取「佃农」制,剩余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固定工资有公司,分成合约没有公司,说得通吗?我和你签约,合作生产,在政府有关部门注了册,获得牌照,给你固定工资是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约,公司的组织就不复存在吗?很明显,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余收入,这也是说不需要有风险了。    一九二一年高斯在芝大旁听了奈特两课,又拜读了奈特的博士论文,不同意奈特的公司阐释,写下了七十年后(1991)获诺贝尔奖的《公司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当年高斯二十岁,但该文六年后(1937)才发表。    高斯没有正面地从合约的角度阐释公司的性质。他的要点是公司代替市场。市场以市价指导资源的使用,而公司则以经理人指导资源的使用或员工的操作。高斯之见,有公司的存在,市场的运作就减少了。他的解释,是价格机制(price mechanism)的运作有交易费用,公司是为了减低这些费用而产生的。是哪方面的交易费用呢?高斯说主要是「发现有关价格」的费用,可以理解为厘订价格的费用了。    高斯当时很年青,对「订价」有高费用的原因说得不够清楚,而说从市场运作转到公司运作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骤眼看来有点套套逻辑(tautology)的味道。高斯的公司文章很早就有名,但多年少受重视,到了六十年代后期师友之间大都认为该文空泛,没有说什么。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用了不少时间与高斯研讨他那早期的公司文章,因为觉得该文的内容与我正在日夕思考的合约理论相近。但当时不大明白高斯的分析,说来说去也觉得不懂。我当时不懂的是公司代替市场这个理念。    一九六九年夏天回港度假,一天下午,在铜锣湾我坐在路旁一个生果木箱上让一个孩子擦皮鞋,说好是一元的。这孩子刚开始擦右鞋,另一个孩子走来,一言不发,把我的左脚放上他的木盒,替我擦左鞋。觉得奇怪,我问:「怎样算钱呀?」其中一个孩子答:「给我们每人五角。」当我跟著发现他们互不相识,突然如中雷击,心想:「天啊!这就是高斯所说的市场了。」是的,如果我穿的不是同样的鞋子,而是一鞋一靴,交易一分为二不可能那样顺利!(按:后来香港政府禁制街上擦鞋,捕小孩如捕小贩!)    这个难得的小经验使我得到启发,以不同的角度重读高斯的旧作。当时我正开始跑工厂,查询件工合约。这二者的合并及跟著的推理,促成上文提到的自己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文章,而更重要的是促成上节的合约一般理论。    修改一下,高斯提出的问题重要。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一个生产要素的主人可以选择(一)自己生产而把产品出售于市;(二)把生产要素断权出售(劳力断权出售是奴隶市场);(三)经过合约的安排,把生产要素的某些使用权交给一个企业家或经理,换取(金钱)收入。公司的形成是第三项选择。很有趣的问题:如果私有产权不存在,因而没有上述的三项选择,我们不难明白劳力或员工要受管理人或上头的指导;但为什么私产劳力的主人,会放弃市价的指引,把劳力的使用权交出去而为人所役呢?后者是选取有形之手了。    不选择市价指导而选择为人所役——参与公司组织——理由当然是因为收入较高。    但较高的收入从何而来呢?一个答案是经理的指导比价格的指导准确。但一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经理要看著市场作决策,其判断不可能比市价直接指导来得准确,更何况经理的服务是要收钱的。因为专业生产有利可图,要分工合作,所以组织公司吗?不对。专业合作生产有巨利可图是对的,但从我们分析件工时可见,原则上每个专业者的贡献可以有价,而安排合作的经理服务也有价。增加一点想像,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分工合作是不需要由多人组合而成公司来处理的。广泛一点看,整个市场永远都是分工合作,原则上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自己单人经营小企业,然后经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指导专业生产与合作事宜。    艾智仁与德姆萨茨于一九七二年发表的大文(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Economic Organization),就直指分工合作的重要,但在合作之际有人卸责(shirk),有人偷懒,需要监管(monitor)。他俩之见,公司是为利便这监管而成立的组织。也不对。卸责等行为是不履行合约的行为,而依照本卷第四章提出的履行定律,是因为每项微小的生产贡献没有被量度而订价。换言之,卸责等行为的本身是因为公司组织的合约安排不够全面,量度订价不足,不能尽靠无形之手。有形之手是因为公司组织而起,不是因为要监管而组织公司。    我认为高斯以厘订价格的交易费用过高作为公司的成因,大致上是对的,虽然在下节我会申述不容易知道公司究竟是何物。关于厘定价格的困难,我在上节补充了高斯的分析。这里还要多加一点。那就是在合作生产的过程中,好些时我们不容易把每人的个别贡献分开。例如抛光可以各自为战,分开以件数算工资,但几个人一起操作电镀,分开量度个别贡献就很麻烦。不是不能,是费用高。    任何不是直接量度产品或贡献的其他量度,都是委托(proxy)性的,而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时间算工资。我说过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的本身不是产品,而这委托于时间的量度算工资有履行合约的困难,需要有形之手作监管、指导,合约因而有使用条款,有结构性。    高斯所说的公司代替市场不是正确的看法,容易误导。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回到我们上文的两个小孩擦鞋的真实例子,交易一分为二,每人五角,是产品市场。现在假设有第三个孩子雇用他们,成立公司,以时间算工资,而作为经理的第三个孩子收顾客一元擦一双。以时间工资雇用那方面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了每鞋五角的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小经理收顾客一元一双是另一个新创的产品市场。    这里有两点是要注意的。第一,例子中的两个五角交易被两张时间工资合约代替了,再加新创的一元一双产品交易,当然不会节省交易费用。但我加进第三个孩子只是一个示范假设。真实世界的生产,这安排可以省却很多交易与减少很多厘订价格的麻烦,上节是分析过的。第二,三个孩子的例子,作经理的收入不是零。以时间算工资,擦一双鞋的工资成本必定要低于一元才可以有经理小孩的参与,因为这小经理的服务是要有回报的。    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订价费用烦而高,市场就以其他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订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订价处理。我提出的履行定律说后者合约会有使用条款,要监管。在私产局限下,选择其他合约要按我在上章提出的选择定律,其目的是要减低交易费用。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都对,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第三节:界定公司的困难    一九六九年我问高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从法律、税务、商业注册等角度看,一家公司的界定是明确的。这是因为在竞争中资产负债要有界定。无论是一个人,一个法人(legal entity),一家企业或一家公司,债务或税务上都要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才可以治之于法,虽然有关的法律可以很复杂。    然而,我们这里的兴趣是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的组织。那是另一回事了。可不是吗?原则上,一个生产组织可以没有商业注册,所有参与合作生产的成员各顾各的自负盈亏,又或者每成员各有各的商业登记,自交商业税。资产负债的界定与生产组织的界定不是同一回事,前者明确,后者模糊。一个生产组织的范围往往无从界定,除非特殊情况,我们不知道公司是什么。这是说,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我们不能在真实世界指出一家公司从哪里起,到哪里止。果园与蜜蜂是好例子。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传播花粉,可以采用工资合约,可以采用租蜂合约(实际上二者皆有,租蜂远为普遍),也可以采用分成合约(原则上可以,但没有见过)。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从税务的角度看,一个商业注册(牌照)是一家,两个注册是两家。但从生产的角度怎样看呢?    一般经济学者会认为,果园主人以工资合约雇用养蜂者是一家公司,但租用蜜蜂却是两家公司了。同样的服务,同样的合作生产,为什么转换了合约安排公司的数目会变?又为什么转换合约公司的大小会跟变?说得通吗?经济学者认为雇用是一家租蜂是两家,是错觉,因为租蜂的养蜂者通常服务多个果园,为了生意方便自取商业牌照,而受雇的养蜂者则没有牌照。然而,一个养蜂的注册公司可以把员工的服务与果园的主人洽商,以时间工资论薪酬。事实上,很多顾问公司,其服务是以时间工资算的。界定公司不可以看合约的安排作决定,转来转去,因为无论你以怎样的合约安排来界定公司,我可以轻而易举地举出反证的例子。    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但这些商店有一个组合的安排,个别不同店名之外,还有一个统一的百货公司之名,如吉之岛、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统一的收钱处理,单据名字一样,袋子一色,早上开店与晚上关店同时间,销售员则可由个别商店自雇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还是数十家?    你可能认为,既然是同一大厦,又是一家大名的百货公司,其中百货的百家商店除了牌子不同外,其实是一间百货公司。但美国的购物中心(shopping center)有类同的安排,只是地价相宜,不向上空发展,建筑物有别,「中央」不易统一收钱,不分派服务员工。    公司的界定,从生产或经营的角度看,不能以商业注册为凭,也不能以合约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转变。人与人之间有竞争,有合作,有合约。合约与合约之间有关连。你和我订约生产,我可以判出去(sub- contract),受我判的可以再判出去(sub- sub- contract),称判上判,可以直判(vertical integration),也可以横判(horizontal integration),判、排排排,判之不尽。中国大陆盛行承包制度之际,直判横判皆称层层承包。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两个人的生产合约关系,但如果让合约不断连串起来,再看,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经济,一省,一国,甚至整个互相交易的世界。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们要有下列三个情况的合并才可以界定一家公司:(一)从事生产的经理把产品断权卖给顾客;(二)经理只用工资合约或租金合约与生产要素的主人成交,而后者主人不再外判;(三)经理与经理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清楚地有一个产品市场与一个生产要素市场,而一个或一组经理合伙或一个法人,持著一组雇用及租用合约,就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组织了。    然而,真实的世界复杂。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常被中间人、工作外判等左右,不同机构的经理之间普遍有合约关系,而任何一种生产要素往往有变化不同的合约安排。这些复杂的变化使我们无从把一家公司的范围界定,不知大小,因而不知公司是什么。有趣的是,这些使我们不知公司为何物的复杂变化的产生理由,与我们解释公司的产生完全一样:要减低交易费用。    是的,件工及其他不同合约的选择,外判、排上判,经理之间的合约关系等,皆因要节省交易费用而起。这里我要重复卷二分析生产成本时提及的。一位在东莞开塑胶制品厂的朋友对我说:「以生产安排来说,东莞的所有塑胶厂都是我的,而我自己的塑胶厂都是他们的。」大家有工就开,有饭食饭,见钱赚钱,互相竞争,互相合作。这是如假包换的「共产」制。共产者,共同生产之谓也。顺利地做到这一点要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一,生产要素是私有财产;其二,合约安排可以自由选择。今天贴上「中国制造」的产品在世界各地耀武扬威,乃成功地共产之故也。    高斯的思想我历来清楚。他和我很少有不同之见。三十多年来行内的朋友(连高斯在内)都认为我是了解高斯的人。然而,在公司界定的话题上,高斯和我的意见分离,各持己见,已经二十年了。他认为公司可以独立界定,我则认为除非特殊情况,不能。他很喜欢我那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关于公司的文章,尤其认为我提出的以委托量算工资会带出有形之手是重要的贡献,但他反对我当时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结论。一九九○年的瑞典会议中,差不多举世的新制度经济学专家都在座,高斯也在,竟然没有一个同意我提出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看法。(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没有想过公司界定的问题。艾智仁当时也在座,听说去年——二○○一——他改观,怀疑可以界定公司。)    我不是固执,而是看不出自己的推论错在哪里。希望这里能澄清我的观点。我不是说任何角度都不可以界定公司。我说资产负债可以界定,即是说财务与税务可以界定,但作为生产组织就不能界定了。然而,无论奈特、高斯,及跟著而来对公司的性质有兴趣的经济学者,一般是从生产组织那方面分析公司的。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认为公司可否被界定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合约的选择与这选择带来的代替,而舍无形取有形之手也重要。我今天也认为,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角度看生产竞争有不足之处。我们要改进,选取人与人之间或资产(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竞争来看世界,而又要明白竞争与合作在基础上是没有冲突的。    离开「公司」这个大题目之前,我还要修改两个比较重要的有关观点。其一是公司或生产机构之内的管理有等级排列(hierarchy)。这是威廉逊(O. Williamson)看公司的重点。威氏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中心人物,他选走艾智仁与德姆萨茨的路,把卸责归纳于机会主义而一般化。威氏对等级排列的处理,是监管的需要引起等级。我认为等级排列是因为在生产机构之内,好些生产要素——如工具、家具、纸张、用地面积等——是公用的。有些机构把这些要素内部订价,但不能全都订价。公用的要素没有明确的使用约束,会引起租值消散,而等级排列是把使用的权力界定,从而减低租值消散的浪费。这点第六与第七章会补充。    其二,高斯指出列宁(N. Lenin, 1870- 1924)认为一个国家就是一家大公司。这样看没有错,而以公司的有形之手的推理来支持公有或共产制度最有分量。然而,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或生产组织,经理要靠无形之手(市价)的指引才用有形之手指导生产,而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利。第六章从齐家到治国    共三卷的《经济解释》还有两章就写完了。再加一章(第八章)只是简短的后记,可以不算,也可以不写。能一口气从卷一的科学方法写到卷三的公司性质是个奇迹。那些是我有信心下笔的话题,虽然事前想不到写到卷三的中间,自己最专长的合约安排,竟然举笔维艰!    好文章要一气呵成,但一口气写三十万分析文字是不容易喘气的。合约安排算是写完了,很满意。这样说,是因为跟著而来的两章我没有信心写得好。不是我专业之外,而事实上有关的问题我想了二十多年。没有信心是因为题材太困难:涉及政治、国政理论(theory of the state,又译国家理论)、产权制度转变等题材,一般不是书生之见可以处理的,更何况我平生讨厌政治,一想到就头痛。    奇怪,我这一辈的经济学者,越退休之年的多向国政理论打主意。没有谁得到大成果。不是没有理论,而是理论纷纭,莫衷一是。现在逼著轮到我,怎么办?告诉你吧。    今年(2002)初,多年老友巴赛尔直用A Theory of the State 之名,精装出版了一本厚厚的书,送我一本。细想后我决定不读——要等到写好了自己的,出版后再算。自己想了很久,看到了一条路,希望走下去会越走越清楚。读他家之作,可能把自己还不太清楚的看得乱了。    我选走的路是简单的。那就是我在这里写了两卷又四分之三的那一条。既然这条路没有中断过,连弯也没有转,我就直走下去算了。在第八章的后记我会序述这路的简单结构。这里要说的,是从这点直走下去,因为牵涉到历史与政治,没有来路的街头巷尾的观察作指引,前路不容易走。但不管走得对或错,好或坏,直走下去是唯一选择。无论怎样说,从这里走下去是会比较弱的。第一节:中国旧家庭与伦理治国    一九七二年我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旧礼教家庭的子女婚姻的文章,到最近才在行内引起微波。就让我从中国旧家庭说起吧。    以农业为主的旧中国,家庭是一个生产机构,可说是一家公司。虽然雇用劳力或租用土地的安排早已存在,但大致上生产要素是长者的私产。子女也是父母的私产,一家之主是父亲。一方面看,子女算是奴隶了。子女可以被卖出去,女的通常经过婚姻被卖出去,而杀子女的行为大致上是容许的。另一方面看,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爱,所以子女不能纯从奴隶的角度看。    那七二年的文章解释了盲婚是父母不容许子女选择配偶,从而较为方便地增加家庭的财富;解释了童养媳是提早收购,价格较低,购入后自小培养比较听话、服从;解释了扎脚是为了恐怕外家引进的媳妇逃走,而农业操作之外的家务、纺织等工作,扎脚为害不大。这里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家往往有多个成员,但成员之间的财富产权却没有明确的划分。是长者的产权,但长者之下的成员就没有明确的产权划分了。这样,成员竞争使用或享受一家之内的资产,没有产权的划分会导致租值消散。减少租值消散的办法,是论资排辈。这是以人权划分权利代替以产权划分权利,但毕竟享受权利是被划分了。    是的,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个成员可以有多达八个称呼。长子比次子大权,子比女大权,正妻比妾侍大权,如此类推,叔伯姑表皆有名分,在那一家的辈分如何都有定位。名分的界定与排列,久不久会有更改或变化,而久不久也要明确地表达一下。于是,过年过节,拜祖先分猪肉,每个家族成员所站立的位置不可以乱来;喜庆、丧礼等事宜,出场或排列的先后也有规矩。就是简单地吃一顿饭,坐位的排列是规定的,餐餐如是,而一碟碟菜肴在桌上的位置也不可以乱来:最佳的永远放在一家之主的面前。起筷的先后也是有规矩的。    一家与一家之间有产权的划分,但一家之内却以人权划分。然而,子女不是奴隶,有承继权,而父母子女之间有爱。这些加起来促成了以伦理、风俗治国的制度。一方面,法治要基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权的高下排列是说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人权不平等不能有法治。在我们今天的商业机构内,其成员也有等级排列的。这排列协助减低租值消散,我说过了。但这与中国的旧家庭不同:商业机构内的成员各有各的私产,可以自由离开机构,而机构之外的事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是我想了很久才得到的结论。上帝造出来的人是不平等的。不同的天赋、际遇等发展,要有不平等的权利划分。产权平等则人权不能平等;人权平等则产权不能平等。以产权不平等划分,人权可以平等,于是可以有法治。以人权不平等划分,法治就无法施行。旧中国以伦理治国,不用法治,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父母子女之间有爱,作为一家之主的不愿意以暴君手法齐家。    比起法治,伦理治国有好处,也有缺点。最大的好处是交易或治理费用比较低:包公审案用不著双方昂贵的专业律师,审期短暂,而判案的公允不一定比今天双方勾心斗角的结果差。伦理治国的一个缺点,是没有弹性:风俗习惯不容易更改,不能像法治那样事生于世而备适于事,更改法律。弹性不足的伦理,在墨守成规的农业经济有其可取之处。然而,当时移势易,遇到工业发展与对外贸易的需要,就不免缚手缚脚,使国家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是二百年前,乾隆皇帝之后中国开始遇到的不幸。    伦理治国还有另一个大代价。孔夫子所说的「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虽然不一定能做到,但却是伦理治国的原则。治国或审案的人不可以目不识丁。因此,中国昔日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读书考试是为了做官。做官可以审案:包公如是,苏东坡如是,郑板桥等也如是。旧中国是没有专业律师的。伦理治国讲学问,要懂得儒家或什么学说,讲仁义、说道德,论忠孝、明白风俗习惯。    在那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中,做官的大都诗、文、书皆能,没有大能也有小能,因为这些是科举的需要。读书是为了做官。这样一来,旧中国没有一个可以纯在市场出售知识或学问而维生的空间。中国因此没有一个科学传统。零碎的科学家是有的,但科学传统就谈不上。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度中,科学传统不重要。事实上,以中国人的智慧,经过数千年的农业发展,耕种知识的累积很了不起。一九二五年美国的农业经济大师卜凯(J.L. Buck)到中国调查近十年,对当时中国农业的操作方法拍案叫绝。    伦理治国,家中论资排辈,没有科学传统,在一个墨守成规的农业经济中是可以的。昔日中国的经济雄视天下。是工业的发展使中国落后于人,而中国的旧家庭与旧礼教也被迫而改变了。第二节:工业发展的影响    快将九十大寿的华中科技大学的张培刚教授,在他一九四五年的重要博士论文中,指出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重点是把农业工业化。是的,今天经济先进之邦,不容易找到一个农业人口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除非特殊情况,国家富裕要靠工业发展。那是为什么?卷三分析生产成本时,我指出专业生产然后在市场交换,大家所得的利益往往以千、万倍算,远比史密斯(A. Smith)提出的制针厂的数百倍例子高。但这专业生产而交换的巨利,主要来自工业。农业当然也可以专业获利,但比起工业相去甚远。    中国历史上士农工商的「工」,是指工艺,不是在一家工厂之内,用机械专业合作那一种。二百年前,后者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大约一百二十年前,一厂之内的专业生产在中国开始出现。不多,不普及,但还是出现了。参与这种生产工作的人要离家离土,甚至离乡别井。这样,作为旧家庭的一家之主就不容易控制子女产权了。儿子要到城市工作,为父的不准吗?不准,儿子可能跑掉不再回家。准许吗?儿子在工厂的收入,孝敬的带回家交给父母,次孝的自己收藏一点,不孝的尽归己有!    是工业的发展促成子女有自己的人身产权的。一百年前当然不普及,但不多的例子会影响整个旧礼教家庭的传统。一村之内,三几个青年到城市工作了两三年,衣锦荣归,其他村内的青年会怎样想、怎样看、怎样自作打算?父母子女之间有爱,子女要出外谋生,为父母的难道要杀了子女?    旧礼教家庭的瓦解是缓慢过程。我自己的双亲是盲婚的,父亲年青时长辫子,母亲婴孩时扎过几天脚。他们是大乡里出城,二十世纪初期到香港的工厂作学徒。我出生时父亲自修懂英语,重视西方的科技文化,信基督教,所以没有把我看作他的私产。母亲没有读过书,但她是我平生遇到的最聪明的人。她对我关怀备至,喜欢要我躺下来,坐在身旁对我细说中国旧家庭的往事。她详尽的描述与精辟的见解,促成上节提及的我一九七二年发表的文章。    是的,旧礼教的消散不快。伦理风俗弹性不足,我说过了。另一方面,某些风俗礼节协助节省交易费用,就是今天也有经济利益。哪些风俗在工业生产的增长中要废除,哪些应保留,要经过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程序,不是朝夕之间。我父亲割了辫子,母亲只扎了几天脚,是比较容易的风俗更改。年青时我有自由找自己的女朋友,是香港当年的西方文化,但整个中国而言,虽然盲婚不再,今天父母干预子女选择配偶还是往往存在的。五十年代初期,在香港西湾河的山头,我见到两户客家人有童养媳。    人身产权的转移,由父母或一家之主交给子女自己拥有,也不是快程序。就是今天的香港,子女供养父母的现象还存在,被社会视为美德。大部分中国家庭今天还在论家孝(filial piety),而这风俗在西方是远为少见的。适者生存,在一个政治动荡、战乱纷纷的历史过程中,家孝风俗驱之不去是不难明白的。我个人的价值观是孝敬父母永远是美德。第三节:从袖珍国家说起    国家的定义不明确。一个比较可取但有点模糊的看法,国家是一家大公司或机构。这是高斯说的列宁的看法了。    昔日弱肉强食,强者为王,弱者为民,中国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这样看「国家」也有可取之处,与公司的看法是没有冲突的。弱肉强食,但强者不懂得种菜煮饭,土地没有庶民工作是一文不值的。强者要扩张版图的目的,是争取庶民的生产操作。这是我对「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阐释了。天下都是我的,你不替我工作还可以跑到哪里去?这解释了为什么古时国界或版图是那样重要。打生打死,为的是要扩张版图,或保持不失。儒家学说建议的以善待庶民为保国之道听来有理,但强人大军杀到,怎么办?中国历史上,像康熙那样关心人民生活而又可以保土的皇帝不多见。    今天,扩张版图的强权意图是日渐式微了。这是因为国家多,通讯交通成本低,语言国际化,这国不好走他国,保国的根本办法是保民。是的,世界是渐趋大同了。    我自己的国政理论,不是传统的以强权立国作起点。我要倒转过来,起点从每个社会成员是私有财产的拥有者,然后推到强权那边去。在某些要减低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私产成员会以合约的安排组织一家类似国家的公司。这就是我说的袖珍国家了。与上章分析的公司性质不同,这里的国家公司组织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有公众事宜要管治。    我很喜欢以前说过的公寓大厦的例子。大厦中公寓多间,各有各的业主,但有多项事务是公众的,为了节省费用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例如保安、公用地方的清洁、电梯及其他公用之物的保养、外墙的维修、公众会所的使用安排等,为了节省费用要统一处理。    最常用的处理方法,是各业主以合约形式成立一家长生不老的法人(legal entity)公司,公司化(incorporate)是也。在这公司(国家)的管治下,每户每平方房每月要交一个管理费(可称为税),公司有委员会(国会),也有界定各户的权利与责任的规例(宪法)。    更重要的是,关于大厦公众事宜的决策不是由市价取舍,而是由投票决定的。这些公众事项可由各户投票决定,可由各户投票选出委员后,由委员会决定,而委员会的决定也往往是以投票取舍的。为什么不用价(投钞票),由价高者作取舍呢?答案是公众事项的取舍,以价高者胜的交易费用过高。例如大厦的外墙应否维修,由各户摊分费用,各户会怎样出价表达呢?我想维修,但出高价可能中计,还是让他人出高价好了。    不像买苹果,要买就买。公用或公众事项的决策有搭顺风车(free ride)的问题,也有个别不愿意参与而使整体不能成事的问题。天下间不会有几个豪侠跑出来,说:「维修大厦外墙,费用由我全包!」是的,放弃投钞票而用投选票是因为前者的交易费用过高。琐碎的公众事项,投选票或独裁决策可以大幅地减低交易费用,而投钞票的出价通常不会有效果。然而,以民主为名的投选票可以变得凡事皆投,挂羊头卖狗肉,引起很多压力团体或特权利益的问题。    把我们的袖珍国家加大一点来看吧。美国有数之不尽的城市,其管治方式与上文的公寓大厦类同,只是比较复杂,其法人公司成立的文件,小城市的也厚达四吋。除了保安、清洁、公众场所等事项外,城市通常加上消防、公众学校、图书馆,甚至小法庭。城市有市长,当然也有委员。有些小镇的市长每天上班一两个小时,其收入不足以糊口,是兼职的。但有些大市的市长油水甚多,连委员也可以上下其手。    任何政府,其管治的事项越多,价值越大,政府的权力也就大起来。权力欲姑且不谈,有管治大资源的权力,执政者的收入,直接或间接的加起来总会增加。以无可避免的公众事项的决策为理由,例如公寓大厦的外墙维修,舍投钞票而取投选票,说可以减低交易费用,是对的。然而,一旦有了投票制度,为了增加执政者与压力团体的利益,可选投钞票(出价)的会以多种藉口来以投选票作决策。这样一来,私有财产的权利就可以被选票剥削了。    以一个美国城市的公立免费学校为例子吧。学校绝对可以私营,由私人投资或多人合资建造,招兵买马,选贤与能,然后收费招生。美国教育最好的学校都是私营的。但那里比较大的城市都有多间公立学校,免费的,以抽市税或区税资助其建造及运作。公立的每学生的成本费用比私立的高一倍,而教育水平一般尘下。这是投选票作决策的结果。「穷人家的孩子没有钱交学费呀,让我们投票决定应不应该帮助穷人吧。」穷人多,公立学校于是被投出来了。但甲多钱,送孩子到私立学校去;乙少钱,还是选交学费送孩子到私立去;丙没有孩子,不需要学校。这三种人投票输了,但还要付学校税,他们的私有财产的权利是被投票侵占了一部分的。    同样,一个公众享用的公园可以由私人建造,收入场费。原则上,收入场费无利可图不是好投资。说私人投资公园收不到对邻近环境改进的利益,因而要由投票作决定,也是藉口。私人发展的住宅区公园,不收费可赚住宅的升价,其质素往往高于公立的。    问题是有些公园的用地非私有。政府若不把该地卖出去,其用途可由大众投票或委员投票决定。非私产的使用可以独裁决定,可以论资排辈使用,可以规例约束使用,也可以投选票作决策。不可以的是投钞票。只有私产才可以用市价作为使用的决定准则。这是高斯定律。第四节:民主与独裁    从来没有学者能给「民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胡说八道的多得很,但有说服力的定义我没有见过。一般学者认为,民主的定义是以投票选取舍,而这投票可以是选人、选物或选事。虽然投票有多种形式,但以投票定民主是一般地接受了的。不是学者们不知道这样的民主定义有困难——有很多困难——而是他们想不出有什么比投选票更能代表民主的象徵。市场投钞票,民主投选票,独裁不投票,是我自己发明的简单划分。    虽然英语democracy 译作民主不十分对,但意义差不多。那就是选择要以人民的意向为主,那是让人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了。但选择必定有局限,而自由永远是局限下的自由。产权制度不同,管制法例不同,财富不同,选择的自由也就跟著不同。佛利民(M.Friedman)所说的选择自由(free to choose)是指在私有产权的局限条件下应该有的自由,政府不应该诸多左右。但考虑到所有不同的局限,我们只能说不同的局限有不同的约束或不同的自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自由,但究竟孰多孰少,是好是坏则很难说。    投票吸引人的地方,是不管产权制度怎样,不管大富或是清贫,不管有没有管制,为什么你不让我投一票?市场投钞票是要有钱才可以投的。我是人,天生有人的权利,为什么不让我毫无约束地投一票,然后以多数取决?民主受宠,非无因也。    表面上,民主投票是要保障社会或整体的利益。然而,要保障整体利益,基础上要从保障个人利益入手。以投票的多数取决来保障整体利益,某些个人利益会受损,而少数人的受损可能远高于多数人的获益。另一方面,若投票投得多,多数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中听不中用,因为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在某方面必定是少数分子。票投第一项损害我,投第二项损害你,投第三项损害他,到最后所有的人都受到损害。多数专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为祸不浅,这些就是解释。    票不可以乱投,更不可以凡事皆投。好些人认为普罗大众的知识不足,投票所带来的后果,事与愿违,是投票的不足之处。这当然是可能的。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什么事项可以投票决定,什么不准投票,要有清楚的划分。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精神所在。然而,精彩如美国的宪法,因为权利的界定略欠清楚,违反个人权益而不应该投票的事项,屡有投票之举。一九七五年美国西雅图考虑租金管制,请我作专家供词。我说租金收入是私产业主的权利,管制租金是对私产的侵犯,违反美国宪法。那次讲得顺,西雅图租管不成,但我认为主要是支持不足,政府不想管。几个月后,三藩市通过租金管制,法庭说没有违宪。    原则上,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中,人民有税务的责任,换取政府服务。政府的服务如果限于公众事项,除上节所说的还有法庭,而保安当然包括国防军备了。但哪些公众事项应该是政府管治的呢?以柏拉图情况(Pareto condition)的理念来衡量,有些公众事项,因为交易费用过高,不能以金钱价格的准则取舍,投票或独裁决策是可以减低交易费用的。不用价格或市价,用其他准则在不同程度上就总要带出一个政府。    民主投票,没有明确的宪法保障或其他明确的个人权利界定保障,是会容易地侵犯他人的私有产权的。问题是,上节我提到的公寓大厦外墙的维修,其取舍因为投钞票的交易费用过高,要投选票。投选票,我不愿意摊分费用维修,投输了也要服从大众。这有被大众侵占我的产权的形象。其实没有,因为我买公寓时就知道外墙维修是怎样决定的:我的公寓产权早就界定得清楚。    重点是,一旦政府成立了,为了增加政府与压力团体的欲望,公众事项可以伸展到社会所有的资产去。在上节我提到公立学校的例子,如此类推,什么医疗服务,社会福利,年长退休,环境保护,等等,可以由市场处理的,都归纳在公众事项的范畴之内。    私有产权的理念,以经济学而言,要到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才开始搞清楚。但清楚又怎样了?回顾历史,纯真的私产安排是奢侈品。界定与保障私产费用不菲,法治不够严谨可以弱肉强食,可以官、商勾结而夺之,而在民主政制下,政府与压力团体可以公众利益为名,以投票作武器而削之。    民主投票的困难还有布拉克(D. Black)与阿罗(K. Arrow)提出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众所周知,这里不说了。不要忘记,投钞票也是一种投票方式。以民意取舍定民主,没有一种票能比钞票来得准确、可靠。我买苹果你不买,是我投钞票胜了你。困难是投钞票要有私有产权的界定与保障,订价的费用不能过高,而不够钱就不能投。    民主投票有问题——有目的之外的效果——经济学者都知道。投票者不是为社会利益,而是为自己利益著眼,加上政客与压力团体的参与,「黑暗政治」(dirty politics)一词家喻户晓。我在这里提出的是从产权与交易费用的一个比较新的角度看,是我走惯了的思路,有没有贡献自己管不著。    因为民主有明显的困难,好些经济学者认为仁慈的独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是最好的制度。我认为仁慈不必,但明智重要。可不是吗?仁慈的蠢才可能是大灾难,但明智的不可能是暴君。中国的清三代——康熙、雍正、乾隆——就有一连三个相当明智的独裁者,大致上国泰民安长达一百三十四年。乾隆之后的皇帝不是不仁慈,而是无能,是蠢。    独裁的困难,是如果一个无能的蠢才执政,怎么办?如果一个不明智的暴君执政,怎么办?某方面天赋奇高的——例如中国的艺术天才宋徽宗——执政可能一塌糊涂。独裁的一个困难是昏君不可以挥之使去。民主投票可以解决这困难。虽然投票投出来的执政者也可能是昏君,但过了一段时日可以再投。    说独裁不管民意,是错的。明智的独裁者怎会不谘询民意?他知道要安坐其位,人民一定要生活得好。他会选贤与能,要他们谘询民意,考虑大势,然后向他汇报。他不会以委员投票作决策,因为他知道委员有私心。搜集讯息后他自己独裁决策。这样的决策不一定对,但一般来说,因为没有压力团体的左右,是比民主政制可靠的。    明智(不是无所不知)独裁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经济利益,那就是交易费用最低。什么投票选举、政治活动、委员会议等,其费用很高,而明智独裁则可全免。是的,明智独裁,从社会整体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应该是最可取的政治制度。但怎样才可以确保有明智之君?承继不能,公选不能,强权委任不能,没有可靠的办法。至于贪污作弊、私相授受、官商勾结,哪一种政制都会出现,而这些弊端明智独裁应该最少。    明智独裁的政制是一个乌托邦;不侵犯他人产权的民主政制也是一个乌托邦。理想与绝望相同。经济科学的客观问题是:为什么历史上我们看到的政制五花八门?是在怎样的局限条件下会出现那种政制呢?说来话长,这里不能多说了。第七章产权制度的转变    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是套套逻辑(tautology)。套套逻辑没有内容。凡是我们见到还存在的,都是适者生存——这是个定义,内容谈不上。但一些套套逻辑很重要,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新角度看世界。落于大师之手,把不同的条件或情况放进去,可以推出解释世事的理论。币量理论(quantity theory of money)如是,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也如是,适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也如是。第一节:自私的难题    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不可能错,可惜这观点一开始就误导。起自经济学鼻祖史密斯。他的巨著《原富》分析土地农作制度时,认为有经济效率的制度是适者,淘汰了效率较低的制度。适者是较有效率的制度。这观点到了达尔文手上,转到生物那边去,能存在的生物是比较优胜的。天才绝顶的达尔文在他的多本论著中,多次提及天然经济(economy ofnature)。史密斯认为制度以经济效益较高者生存;达尔文认为生物以适应天然环境、天然经济较佳者生存。那是说,史氏与达氏的观点,凡是生存的、不被淘汰的,必定有经济效益的优势。    史密斯错了,因为历史上经济制度的转变可能恶化,使民不聊生。达尔文错了,因为近代考古学家多次发现,盛极一时的生物,可以迅速地灭绝。    适者生存不可能错,但经济效率较低的可能是适者。这样说是互相矛盾的。然而,在某些情况或局限条件的转变下,好比天气恶化,见不得光的在天暗时可能活跃起来,变为适者。我说过了,人的自私行为对社会有利也有害,但不是利害参半。如果害大于利,人类早已灭亡。人类的存在是因为自私对社会的利大于害。但这只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在一段历史时日中,自私害大于利是可以发生的。既然可以害大于利,人类可以因为自私而毁灭自己。道更斯(R. Dawkins)的经典之作——《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 1976)——说自私是遗传的,所有生物皆然。    问题是在怎样的情况(局限条件)下自私对社会利大于害,怎样的情况害大于利?一得一失,人类的幸福系于一线。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依照我对柏拉图情况(Pareto condition)的阐释,在既有的局限条件下,社会整体的利益只会加不会减。那为什么同样的自私(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会给社会带来害大于利的情况呢?这是我在经济学上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    答案是重要的。我在本卷第五章分析合约时提出了合约的第二定律。这是说合约安排的选择永远是向减低交易费用那个方向走。这也是说,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的自私行为对社会只有利,没有害。然而,这定律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存在不变,即是说产权的局限条件不变。由此引申,不管产权局限是哪一种,只要维持不变,人的自私行为会在这权利制度的局限下减低交易或运作费用。换言之,产权制度划定了竞争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不变,竞争者只会在规则的约束下进步,不会退步。    问题是自私的行为可以改变游戏规则。以社会经济而言,这就是改变产权的局限条件了。以田径比赛为例,改变了游戏规则可能所有的竞争者都跑慢了,可能一些跑慢了一些跑快了,但平均的速度是慢了的。要改变规则的人是为了增加自己取胜机会,如果规则改变后自己跑得比以前快更好,但他不会考虑整体的速度效果。第二节:维护私产的困难    私有产权在中国有好几千年的历史了。商代的甲骨文有些是合约,其中有价。这是私产存在的铁证。是的,以农业最重要的土地资产而言,合约的存在证明私产早就出现,用不著跟历史专家辩论的。合约不一定需要文字,口头之言或指手划脚的认同也算是合约,但我认为文字的发明很可能是因为合约的需要而起的。我自己考古所得,中国的文字起源早于众人皆说的商代起码一千年。    我不怀疑古时弱肉强食,没有法治,产权的维护不是陶渊明所说的桃花源内的境况。以武力维护产权某程度今天还是。古时的强人皇帝也要维护人民的产权才拿得饭吃的。皇帝不是土匪,他手下的猛将士卒要吃饭,而一粥一饭来处不易,他们是要替老百姓服务赚回来的。维护产权是这服务的重点。不要相信那些不知所谓的历史或小说。    转看今天的世界,维护人民的权利也是任何政府首要的任务,虽然在共产政制中,这维护不是从产权入手。另一方面,维护私产的费用不菲。然而,数千年来,私产或近于私产的制度安排驱之不去。那是为什么?    答案是只要私产保障得宜(不是说很完善),这制度的运作有四项经济效益,远超任何其他制度。其一是资产的使用个人自己负责,自负盈亏,鼓励了自力更生的意欲。其二是私产的转让容许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其三是在无可避免的竞争使用资源下,私产的租值消散最小。其四是基于私产的市场,市价传达的讯息虽然不一定准确,但比起其他制度还是远为可靠的。    私产的困难有二。一、你的私产他人欲得,而且可以不择手段;二、改变了私产制度,游戏规则不同,在私产市场竞争的败军之将可以反败为胜。撇开无法无天的掠夺不谈,我们可从二十世纪的经验中体会到侵占私产与改变游戏规则的方法。    (一)选取治理方法是间接地改变了游戏规则,而这规则的转变可以侵占产权。我在上章提到的民主投票就有侵占产权的效果,而投票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使私产的拥有者防不胜防。是的,先进如美国,一块私产土地的发展虽然有明文规例,但信之者是傻瓜。申请通过按规例建筑时,有环保、有海旁管理、有压力团体、有几个委员会要投票通过。分明是按正规例,有反对之声就可以阻你三几年,你的律师费用可能高于地价。    这是说,以维护私产与个人权益而知名于世的美国宪法,在有不协调的治理方法下事与愿违。不协调的治理其实是改变了产权的性质,游戏规则也跟著变。    (二)无知或讯息不足给予特权分子可乘之机,为一小撮人的私利而损害整个经济。香港一九四八年推出的战前楼宇租金管制,维持了三十多年,严重地损害了住宅楼宇的供应。当时港督与几个行政局委员考虑要管,拿著纽约的租管参考一下,开了几次会议就拍板定案。委员中一半以上是律师,可能无意,但后来这租管使律师行业生意滔滔。说明是暂时性的,只管一年,又一年,后来索性不说暂时了。租管是明显地侵犯私产权利,竞争的游戏规则有大变。但无知有时对经济有好处。香港战后是考虑过推行外汇管制的。但前财政司郭伯伟告诉我,因为不懂得怎样管,结果不管。    (三)执政者可以瞒骗,大手瞒骗,间接地侵犯了私产权益。最明显的例子是国民党在大陆时以货币政策瞒骗,推出关金、银圆券、金圆券等,大印钞票,面额以亿元算,到最后市民弃用国币,通胀率曾经一日越千倍。通胀是间接抽税。抽税越位也是侵犯产权,而搞通胀是比较含蓄的手法。    好些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也有瞒骗的成分。土地供应,建筑法例等,前言不对后语的更改可使政府收入增加,而暗中预知政策的官员有巨利可图。    (四)为祸最大应该是政府滥用权力。国民党当年的恐怖故事今天记忆犹新。私产被削弱到某一点,上自贪官,下至警察,无不胡作非为。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得厉害。到了那一点,要更改游戏规则的可不是政府官员,或大富强人,而是民不聊生的普罗大众。毛泽东当年搞革命是不难理解的,但杀地主却是杀错了人。应该杀的是贪官及其作威作福的手下,及那些因为关系而获巨富的。    私有产权保障得好,政府不朝令夕改,不私相授受,一个私有产权的制度是不会弄成财富两极分化的。幸运的人成巨富可能,但整体的两极分化的或然率近于零。回顾我在本卷第五章分析的件工合约,如果所有生产合约都是件工的话,社会会有财富不均,但不可能两极分化。转换了生产合约形式,因为有天灾人祸,际遇不同,财富不均的程度会增加,但整体两极分化怎样也谈不上。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两极分化是是政府与特权分子做出来的。原则上,整体的财富两极化与私产制度是有冲突的。这冲突的继续存在,私产制度不保。但若私产制度管治得好,很小部分的大富的人不仅存在,而且会被穷人视作英雄。    结论如下。无论是哪种产权制度,一旦安定下来,人的自私行为会选择交易费用较低的安排来生产。然而,产权制度的转变是另一回事。这后者转变也是因为自私而起,转变后的交易费用可能不减反加。是的,人的自私可以灭绝人类。考虑到所有局限条件,灭绝也是柏拉图至善点(Pareto optimality)。第三节:中国的产权转变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人类历史从来没有发生过的。那是从一个近于极端的无产(property less)制度改革成为一个近于私产的市场制度。风雷急剧,一日千里,人民的生活水平上升了不止十倍。东欧与前苏联的共产党下马,也大谈改革,但于今尘埃渐定,中国胜出了十多个马位。是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多于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整个世界因为中国的改革而转变,二十年后,中国经济对世界的影响会超出我们今天意料的。    一九七九年英国的经济事务学社邀请我写一篇五百字的关于中国去向的短文。我为此在该年到广州造访数天,听亲戚朋友们细说他们的生活情况。一九八一年,五百字的邀请我写成了二万多字,八二年以小书形式出版。该小书肯定地推断中国会走向近于私产及市场经济的路。八一年把文稿给行内的朋友看,无不哗然,不相信我的推断。    推测与预测不同。后者需要水晶球,而前者要靠指定的局限条件。在什么局限下什么会发生,其推理逻辑是理论。条件有变,结论也会跟著变。经济推测的困难,是我们往往不能指出有关的重要局限条件的转变,而就是能指出,局限变后再变其推断就前功尽废。有时间性的经济推测很困难,因为我们既要知道有关的局限条件转变,也要肯定转变后的局限不会再变。短暂的经济推测差不多是不可能的;长远的大势比较容易,但也要时机巧合,让经济学者能看得准局限条件的转变与方向。    一九八○年推测中国的路向是比较容易的,因为有关的局限条件清楚明确。一方面,一九七九年的广州行,所有的亲朋戚友天天都在谈搞关系、走后门,希望能买到几只新鲜的鸡蛋或一尾鱼之类的琐碎物品,而在东方宾馆见到的国家职工的工作态度,做是三十六不做也是三十六,其散漫令人叹为观止。我立刻下了一个结论,中国民不聊生,是因为在国民收入的比例上,交易(包括监管)费用高得惊人。    差不多每个遇到的中国人——其中不少是干部——都是交易费用专家。我于是问:哪些局限条件的转变会导致中国制度的转变呢?答案是:    (一)对制度运作的讯息费用下降;    (二)改变制度的费用下降,而后者最重要的是既得利益的特权分子放弃他们的权利,接受另一套游戏规则。    当时邓小平说中国会坚持门户开放,对外的讯息大门再不会关起来。这样,只要讯息大门继续开放,外来的讯息必如洪涛奔涌,讯息费用急速下降,而惯于搞关系、走后门的中国同胞,虽然没有听过交易费用这个学术名词,怎会不知道这些费时失事的玩意是外间没有的?当时贴著中国大陆的香港欣欣向荣,市民都是同胞,容易相信,而亚洲又有什么四小龙,人口密度与天然资产不比中国有利,中国的制度不济是容易相信的了。是的,外间的示范有说服力。    讯息费用大幅下降,说服特权利益接受转变游戏规则的费用也会随之而降。但后者显然是远为顽固的。比较低级的干部接受转变的代价低,好些在八十年代初期弃「官」从商。高一级的选走亦官亦商之路,今天这情况仍然存在。八十年代中期,国内有「两头热中间冷」的说法,这是说比较有权势的干部最顽固,显然是因为这阶层接受转变的代价最高。我当时数次建议用金钱或资产,一次过地把特权利益买断。北京同意的朋友很多,但大家都知道是纸上谈兵,说说罢了。最顽固的是有垄断权的国营企业。一九八一年我这样说,不幸言中,今天还是如此。    掌握了重要的有关局限转变,观察到这些转变的发生而又可以安心地假设会继续存在,推测产权制度的转变是很准确的:历史可以预先写出来!然而,这转变的细节程序八一年我没有写清楚。一九八二年初我突然惊觉,八○年末开始推行的「包产到户」,如果顺理成章地推到尽头,是私有产权的制度!八四年十一月,港大同事蔡俊华毫无保留地把他苦心搜集多年的资料倾囊相授,使我能在一个星期内写好了《从「大锅饭」到「大包乾」》(《信报》发表,结集于《中国的前途》)。    农业搞包产(即承包责任制——responsibility system)是比工业远为容易的。农业的生产程序远为简单,土地的划分易于明确,而大致上土地是不会贬值的资产。农业承包还有一项方便之处,那就是昔日人民公社之后的生产大队、小队、小组等的队长与组长,一般而言,都按著职位的排列而获得或大或小的土地承包,减少了队长们的反抗。    我为工业承包想了好些时日,因为会贬值的资产很麻烦,写了好些文章,提出了彻底承包制。但这些是学术上的兴趣,没有刻意改进什么。后来见到中国的工业承包发展与我建议的不谋而合,但有些却始于我的建议之前,更使我觉得对社会改进的建议,书生之见是无足轻重了。    为了理解工业承包,一九八五年我到北京的首都钢铁厂住了几天,卧薪尝胆。今年(2002)四月到北京的中共中央党校讲话,接待我的院长提及八五年我在首钢的讲话他是座上客,而我当时提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私产不需要有所有权等观点,他们同事之间觉得新奇,引起争论,但后来还是相信了。私有产权需要有私人使用权、收入享受权与自由转让(买卖)权,但只要年期够长,所有权是不需要的。那是我在六十年代末期得到的结论。承包责任制推到尽,可以做到与私产一模一样。就是有大量会贬值的资产的工业,也可以由承包推行私产制,但要再推尽一点。我曾数次为文解释,这里不说了。    邓小平可能是二百年来头脑最清晰的中国领导人。他也看到所有权可以分离,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政治的意识形态上这是一著高棋,因为名义上最重要的土地资产还是国有。邓老明白改进社会要从个人做起,对个人生产力要有鼓励与保障。这是我们中国老子与西方史密斯的思维了。不是什么理论家,不多说话,但邓老把人的自私重心拿得准。他主张的经济政策先后有误,但复出以还,方向从来没有错过。    更重要的,邓老是难得一见的杰出政治家。曾经三上三落,他对中国的政治了如指掌。于今回顾,邓老当年推出的反精神污染之类的玩意,声东击西,是政治上需要的。当年好些香港朋友嘲笑邓老搞的经济特区,这嘲笑是看歪了。可不是吗?比起八十年代的特区,今天整个中国任何地区都有较大的经济自由。    我对邓老的唯一批评,是他对民主人士过于敏感。他独裁改革我毫无异议,但我想,要是当年不禁制方励之,我们可能不会听到这个人。一九八九的「六四」事件,因为其他国际会议使天下所有传媒都跑到北京去,希望时势造英雄的青年多得很。    时势造英雄。没有七十年代末期的天下大势,世局稳定,邓老不会轻于军备而重于改革。英雄也造时势,没有邓老中国的改革是不会那样成功的。    一九八一年我以邓老坚持讯息开放而准确地推断了中国的路向。但如果只坚持讯息开放,没有邓老,我的推断还会准确吗?会的,但不会发展得那样快,不会超于东欧那么多。    当然,今天中国的体制还需要商榷的地方不少,但这里要谈的只是制度转变的粗枝大叶。书快写完,悲观的话我不想多说。第四节:天下只有三种权利制度    中国二十世纪下半部的经济演进,从人民公社初期的无产大锅饭到今天的私产市场经济,是历史唯一的经验,以后应该不会再发生的了。时来风送滕王阁,我躬逢其会,学得很多。不会再发生的事本身没有科学价值,但中国的经验分割开来看,却有多而重要的一般启发性,好些是前人没有说过的。    经济学上所说的公共产(common property),是指本来有价值的资产,但因为没有业主而让所有的人毫无约束地竞争使用,其价值(租值)烟消云散。中国的经验与我一九七○和七四年提出的关于租值消散的分析,却说这样的公共产从来没有出现过,不可能存在。租值消散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在局限下争取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公理下,减低租值消散必定会导致约束竞争行为的游戏规则。这些我分析公海捕鱼时说过了。    撇开竞争使用毫无约束的不存在的公共产不谈,不管书本或历史怎样说不同产权的安排数之不尽,实际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划分只有三种方法。其一是以人的等级排列划分;其二是以管制法例划分;其三是以资产划分。第一种莫名其妙地被称为「共产」制度;第二种印度盛行;第三种就是私有产权制度了。    中国的制度改革是要从第一种权利划分转到第三种那里去,而第二种是必经之路。让我把每种的性质说说吧。    (一)等级划分权利    上章提到的中国旧家庭就是以等级划分权利。毛泽东统治下的中国,等级排列的现象与旧家庭类同,只是前者把排列伸展到整个国家。是的,一九七九年的查询,中国的行政干部分二十六级,卫技(即卫生技术)及其他行业有类同的级别,是否党员与党龄多少有排列,每个位置的收入划定,而以职位较高的干部来说,金钱工资只是收入的小部分:房屋、交通、医疗、学校等有不同优待,购物的排队时间可免,物品质量较高而价格也较低。    是的,在废除私产的情况下,等级排列是减低租值消散的一个办法。虽然中国当年民不聊生的故事天天有,大跃进饿死的与文革斗死的加起来数千万,但人口还是增加了。不是毛氏说「人多好办事」那样简单;主要是等级划分减低了租值消散。    可以说是成员没有私产的巨大家庭,也可以说是一国大军。等级、人权不平等,不能有西方的司法制度,但有法例、重纪律、说服从。原则上这是行得通的,也可以想像得很理想。这制度的崩溃可不是因为「家庭」太大或「军队」太大,而是因为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太高。有四方面。    第一方面,等级划分普及整个国家,没有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市场,社会缺乏价格的指引,导致讯息费用奇高。有市场而不用是一回事,但还有市价的讯息可用;没有市场,由政府或中央订价,不容易得到需求与供应的讯息。中央策划生产也因为没有市价指引而错误频频。    第二方面,政府要分派工作,国家职工不能自由转业。这是因为容许工人自由转业,私产在某程度一定出现。我曾在分析人民公社吃大锅饭的安排时说过,只要公社的社员不能转业,不管用什么工分制多劳多吃,私产对社员是不重要的。这样,废除私产搞无产制容易,但一旦社员能转业,要他无产他就跟你拼命了。不能转业与没有市价的指引,比较优势定律起不了作用。政府分派工作不可能知道每个人的比较生产优势,更何况这些「分派」通常是私相授受的。    第三方面应该最重要。那就是等级划分的制度必定有竞争升级的行为。虽然等级划分权利会减低租值消散,但竞争升级免不了有租值消散的效果。这是因为在没有市场的指引下,竞争升级不能纯以生产力为准则。例如争取入党不一定与生产力有关;以思想的正确性判断要背《毛语录》、说话要小心;搞关系要学政治手法。凡此种种,都是制度或交易费用。    是的,在等级划分的制度中,言论不可以太自由,因为你的言论可能损害等级较高的人,使他的等级下降。如果是私有产权制度,资产是我的,你怎样说资产还是我的,只要你说的不诽谤我,我管不著。还有的是,集体要换位提升就可能要搞革命了。如果毛氏当年的国家是私产制,文革怎样也搞不起来。    第四方面,整国以等级划分与一家之内的等级划分相比,是前者没有血浓于水的爱。亲朋戚友之间的爱与关心是可以减低交易费用的。这点我在一九八五年发表的《没有兄弟姊妹的社会》(见《中国的前途》)解释过了。    在私产市场制度下,交易费用也相当可观。但从类同生产的经济来衡量,私产市场的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的百分比上比较低;而又因为专业生产有巨利可图,这百分比低一点国富,高一点国贫——我在卷二说过了。这里指出的是另一方面的比较。那就是每个家庭之内的长者之下的成员没有私产,要论资排辈,而以这情况与举国作为一家的等级划分相比。上文的解释,是后者的交易(制度)费用高得多了。    (二)管制划分权利    以管制规例来划分管制者的权利是不容易伸展到整个经济去的。规例太多处理甚难。非私产的使用,以管制规例约束竞争也是可以减低租值消散的。以公立图书馆为例,其中的书籍没有一本是私人的。竞争借读的人如果没有规例约束,不几天整个图书馆会变得空空如也。    执行管制的人可以有两项收入。其一是正规的薪酬,其二是贪污。当然,图书馆的例子贪污机会很小,而管制香港游泳海滩使用行为的人更是只得薪酬了。但价格管制(可以倒买倒卖),出入口管制(走私者识做),外汇管制(是价格管制),牌照管制(批不批由我),建筑、消防等法例管制(好处由我),等等,贪污大有可乘之机。    没有管制,贪污是不可能发生的。昔日中国盛行走后门,但走后门是权力的买卖,不是贪污。贪污是非法的行为。一九八三年我听到中国的贪污开始出现时,很替中国高兴。在等级划分的制度中,有的是走后门,没有贪污。八四年的贪污出现,显示等级划分开始瓦解。这是从等级划分权利转到资产划分权利的必经之路,来得那么快是好现象。    一九八五年,国内贪污趋盛,倒买倒卖之声不绝于耳。高干子弟把货品进口批文作钞票使用。但当我听到中国考虑把物品分类管制,就大声疾呼:这是走向印度之路,贪污一旦制度化,就固定下来,不易清除了。是的,贪污的权利可以藉管制法例而界定,其后这管制权可以在市场买卖成交,甚至可以承继。这是贪污制度化,是印度及一些小国的症状。物品分类管制是界定贪污权利的好办法。传统经济学对贪污的看法很简单。管制规例引起贪污,而贪污的行为是逃避管制。因此,对社会经济有害的管制贪污带来利益,对社会有利的管制贪污带来损害。这是浅见。    一九九六年我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一个新观点,九七年以短文发表后行内哗然。我说管制引起贪污是对的,但好些管制是为利便贪污而设。就是管制的始因不是为了贪污,但有污可贪官员会为贪污的继续而把规例修改,而又因为利便贪污管制驱之不去。我举出价格管制的例子,说绝大部分的价管是在市价之下,不在市价之上,因为倒买倒卖是要管在市价之下才容易。我又举货品进出口管制的例子,说绝大部分是管进口而不管出口的。管出口,国家的生产者会被外地的竞争者杀下马来,无污可贪,但管进口是另一回事了。    一九九七年在洛杉矶加大的夏保加演讲中,我说民主贪污自上而下,独裁贪污自下而上。这是因为民主的头屯通常只做几年,贪污的代价比较低;而独裁的头屯有长年期,被揭发贪污可能要下马,代价比较高。中国到今天还没有走上印度之路,是因为自下而上的贪污还不到头屯阶层。    (三)资产划分权利    这是我说的私有产权制度。本卷第二章细说了。    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界定或划分是为了减低资源使用在竞争下的租值消散。天下只有三种权利界定的制度。一般国家都有这三种权利制度的混合,只是哪种多哪种少而已。第八章后记    感谢《苹果日报》的朋友。他们哑子吃黄连,有苦自知,容忍了三十多万字的书按期从头登到尾。不是我刻意要他们吃苦的。一九八九年《经济解释》在《香港经济日报》发表了十一期,因为母亲的病而停止。那十一期很受读者欢迎,要求续写的数以百计。我想,欢迎有前科,再写下去也会受欢迎吧。我又想,史密斯的《原富》没有方程式,不用曲线图表,大众可读,二百二十四年后我仿而效之应该没有困难吧。    然而,时代是转变了。什么边际分析、极大化、变量与不变量等思维,史前辈当年是管不著的。是很浅的学问,但与世事连接起来,没有读过经济的不容易明白,而不用方程式或曲线图表,纯用文字表达颇麻烦。至于在卷三开始分析的产权与合约理论、价格管制与租值消散等,相当复杂,再浅也不会浅到哪里去。    卷一写到需求定律的变量与不变量的选择,读者开始叫苦;到卷二分析上头成本与租值的理念,叫苦连天;卷三论产权,自己的学生也说要细读几次。    《苹果》老板黎老弟智英期期读,读到卷二中途,问:「什么时候写完呀?快点写完吧。」我说只写了一半,他差不多晕倒。但《苹果》还继续让我写下去。感谢《苹果》是衷心话。要不是迫著每星期按时交稿,《经济解释》不可能在短短两年间完工。他们特任吴顺忠主理的打字与校对,神乎其技。我思想集中时以墨水笔写的字如天马行空,而在原稿修改后变作惊涛裂岸,自己也看不懂,但顺忠兄传回来的清楚明确,彷佛大师文稿!    学术上我讨厌故弄玄虚,文字但求浅白易懂。《经济解释》的读者对象是念过一科经济入门,有少许技术基础的。然而,其内容不管题材深浅,好些是经济学博士后的话题。在按期发表过程中,我不断地与香港的中学老师、自己的学生与国内的朋友联络,问他们懂不懂。他们说愈写愈深,使我心惊胆战,但骑虎难下。大致上,他们说多读几遍是可以明白的。    国内的朋友给我很大的鼓励。科技发达,国内按期有数十个网页转载。几家大学为之开特别课程,一所法律学院指定学生必读,而几位学生写的评论文字,电邮给我,显得他们大致上是明白的。一位在北京的教授说他不读书,只有《经济解释》是例外。另一位在长沙的教授读卷二后来信说,那么巧妙,经济学真的过瘾精彩。是的,学术要讲趣味。没有趣味的学术,不学算了。    我自己也是哑子吃黄连。二十年来,好些后起之秀——其中一个是自己亲手提拔的学生——说,张五常昔日是可以的,但放弃了学术多年,不中用了。我想,这些青年虽然是后起,但用不著一个「秀」字。还没有说过半句足以传世的话,何秀之有?不要管他们吧。但听得多了,心中不免有气。    以在什么名学报发表过文章为学术是天大笑话。其他学系我不懂,但经济学的行规,发表文章是买米煮饭的玩意,与学术的真谛无关。学术是博学,是深度,是思想,是启发,有没有文章发表或在哪里发表是无关宏旨的。    我是搞理论技术出身的,曾经在美国两所学府的研究院教高级理论多年。然而,一九六九年回港度假,到街头巷尾走走,我这个经济理论专家竟然不明白大部分观察到的琐碎现象。当时我想,骗饭吃于心不安,另谋高就算了。但我又想,以经济理论解释行为应该是可以的,佛利民的《消费函数理论》是前车可鉴。应该是传统的理论有问题,要改进。    为这改进我下了三十多年的功夫。是凭著两个固定的原则从事的。其一是世界非常复杂,以复杂的理论作解释根本不可能。当时我是个复杂理论专家,但见到前辈名家的重要文章,一般是理论简单而意义深远。复杂的理论一定要尽量简化。其二,在这简化过程中,我一定要以能够解释真实现象或例子为凭,用不著的理论要淘汰。    一九九八年在美国西方经济学会的会长演词中,我提到整个经济学的理论结构只有三招。一是需求定律(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价减量增)。二是个人在局限条件下争取利益极大化(我称之为自私的假设)。三是一个重要理念:成本是最高的代价。佛利民与赫舒拉发读到这三招总结,很以为然。    一九九九年,我觉得三招是太多一点了。成本是局限条件,而无论是复杂的产权局限或管制局限,都可以用成本的理念来处理。问题只在理论使用者的阐释功夫而已。因此,成本理念这一招可以归纳于「局限下争取极大化」那招内,使三招变为两招。    二○  年末,当我决定写此《经济解释》之际,我又觉得两招还是太多一点。这是因为需求定律之价是局限,可以有广泛的阐释,包括所有局限条件,而沿著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作选择,就是在局限下争取个人利益极大化。第二招的自私假设可以取消,因为已包括在需求定律之内。《经济解释》以两招下笔,是因为分开来解释,然后合并,读者会比较容易明白。    需求定律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定律就没有经济学。逻辑上需求曲线可以向下也可以向上,任何香港的中六学生都知道。但那不是定律,没有解释力。定律是说人的行为永远是价格或代价下降需求量增加,虽然其他变量与不变量的处理不简单。把需求定律用得好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整个经济理论的结构,以其骨干观之,是简单的。困难是要懂得怎样用。首先理论的重点要拿得准,理念要知得透。达到这层面要有明师指导,也要从浅至深、深复浅、浅至深又复浅地来来回回几次。但这只是一个经济学博士应有的基础,离解释一般现象的目的尚远。掌握了理论基础,解释现象的重点是局限条件的处理。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不可以子虚乌有地假设出来。困难是一般而言,局限条件不是几条曲线或几条方程式就可以处理得当的。    真实世界的事,大学课程教的不多,而书本所说的要不是不够详尽精细,就是说得不准确而误导。高斯和我当年为这个困难多次摇头叹息。    是的,经济科学的实验室是真实世界。我们不能像物理、化学那样,要做什么实验就买仪器材料在实验室进行。我们要到世界走走,走很多年。我自己选走街头巷尾的路,因为小现象多而可信,搜集成本低廉。如果认为街上查询所得不尽不实,就亲力亲为,自己在街头卖桔、卖玉、买卖古玩。这些琐碎的小现象每个都无足轻重,但可以推到类同的大现象去,而多个小现象综合起来,可以得到真实世界整体的轮廓。我很少依靠政府的统计数字,因为我不容易知道他们是怎样拿得、怎样算出来的。    到街上走,走了多年,知道一般的局限及其变化规律,而观察到的现象,加上局限后以理论解释,越来越得心应手。重复又重复地以理论印证,数之不尽的小现象,数之不尽的印证,过了二、三十年就觉得简单的经济理论威力无穷,对这门学问的一般解释力再没有怀疑了。到今天,解释世事的困难还是在于有关局限条件的监定与调查。这困难永远存在,要花时间。这是科学。我们要不断地对世界的真实现象反覆以理论印证才可以学到怎样用理论的。    《经济解释》是在有困扰的情况下写成的,综合了自己四十多年专注的学问。回顾平生,沧海一粟,个人可以做到的算是差不多吧。三卷我都满意。说没有点自豪不是衷心话。一时间想起某武侠小说的一副对联:    满堂花醉三千客
    一剑霜寒四十州 
FDI经济解释? 解释谷贱伤农的经济现象 解释“余命指标”“规模不经济”等经济名词 如何解释农耕经济的“精耕细作”? 利用政治经济学原理解释下列经济现象: 用英语怎么解释经济这个词 如何在经济活动中解释八荣八耻 关于一个国际经济的名词的解释 谁能准确的解释出什么叫经济 求张五常〈经济解释〉电子书下载 从经济学方面解释经济适用房需求过热现象 解释为什么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用来稳定经济 解释为什么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用来稳定经济 我想知道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解释,谢谢。知道者尽快回答我啊 通过均衡的开发经济解释自由贸易利益(希望详细解释) "运用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知识解释一个国际经济事件或一种国际经济现象" 有本书是韩国人写的,用一些很通俗的方法解释经济名词和经济现象 有本书是韩国人写的,用一些很通俗的方法解释经济名词和经济现象 想了解通货膨胀是什么?对经济的影响怎样?最好能有很详细很详细的解释。 请问2个名词的解释:经济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多元化 7、 解释中国能够实现持续20多年经济增长的原因。 请简单地给我解释下什么叫做”复合经济”哦? 关于经济上,国家的化分,TNCs,NICs,LDCs的中文解释?? 请教各位朋友,有关经济和管理这两个概念的最原始的解释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