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就是什么作文600字:平凉市科学监管 严格执法 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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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监管 严格执法 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新闻来源:人教科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4日
科学监管    严格执法
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温  泉
阐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分析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
提出《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以及配套法规的出台的背景。
讲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  食品安全监管中常用的法律
工商部门在基层的执法监管中 ,食品安全占据突出位置 ,任务艰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一员,我们在对食品的监管中都执些什么法?我统计了一下,不完全,从产品角度来说,直接的有3法2 规定(条例)2个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
6、《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7、30)
7、《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7、30)
间接相关的还有三个条例,即《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8、1)、《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3、3、1)。
从行为上来说还有《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也会经常运到。这些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商部门监管食品的职权,同时也规定着监管部门如果履职不到位也应承担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
我们国家对食品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兼顾品种管理的方式,我们工商部门主要承担的是流通环节的监管,是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出口以及肉畜屠宰一系列流程中的一段,是流通这一段。
(一)、搞清两个概念
1、流通环节的定义
经济学中的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但是就现实工作看,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因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有学者提出应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 , 生产者的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餐饮服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销售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 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普遍认同的观点,目前采取的是行为实施主体认定法。我们把流通环节定义为:是指食品的销售,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贮存、运输。
2、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是这样规定的,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可分为区域范围、主体范围、客体范围;
1、区域范围:总局令44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据此,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监管范围可界定为六个方面:
1)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
2) 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如:加油站所开办超市、小卖店;
3) 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如:歌厅、舞厅、网吧;宾馆、旅店等;
4)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5)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的;
6) 由销售者经营而进行的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7)政府文件。平凉市政府出台的《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一章、责任机制中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做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办理食品经营者的主体准入登记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广告等行为,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负责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内(含现做现卖),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小作坊和摊点进行监管;对馒头、熟肉销售店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有关投诉举报。
2、主体范围:指的是食品经营者
承担一般义务的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27、28、32、34、40、41条都做了规定。)
承担特殊义务的食品经营者(主要指食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批发企业,食品进出口商这么几种,)
3、客体范围:即食品的范围。首先得明白食品的概念;
1)、食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是这样定义的,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的分类:从工业产业的规定,分了十六个大类,三百多个小类,但这种分类太专业,监管实际中太复杂,不适用。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28大类食品分类(质检)QS认证:1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 调味品4 肉制品5 乳制品6 饮料 7 方便食品 方便面8 饼干 9 罐头10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11 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12 薯类和膨化食品13 糖果制品14 茶叶及相关制品15 酒类16 蔬菜制品酱腌菜17 水果制品 蜜饯1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 蛋制品2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1 食糖22 水产制品23 淀粉及淀粉制品24 糕点 糕点食品25 豆制品26 蜂产品27 特殊膳食食品 28 其它食品。
根据现代食品分类的普遍观点,也是目前工商部门认同的,食品可以分为20类。即米面制品、食用油及制品、果蔬制品、肉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乳制品、烘焙制品、豆制品、糖果蜜饯、冷冻食品(饮品)、方便食品、罐头食品、烹调佐料、腌制品、饮料、酒类、茶叶、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
两种分类,但结果大致相同,差别很小。
3)、食品的标签:流通环节对食品的管理一般是看标签,一是散装食品;二是预包装食品;三是QS标志。
散装食品的标签   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在贮存和销售上,《食品安全法》第41条已做了规定和明确。
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法》第99条做了规定,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应标注的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第42条已做了规定和明确,列举了应标明的9种事项。
特定预包装食品应标注的特定事项:在《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二款已做了规定和明确,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QS标志 QS的含义 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QS标志的使用范围: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有陆续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从2008年起所有食品,既食品分类(28大类)须加贴QS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
QS标志的图样    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XXXX (受理机关编号)    XXXX (产品类别编号) XXXX(获证企业序号)    (12位)
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
(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方面
1、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指证照)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是否符合经营要求。(现场核查表规定了4个方面24条标准进行核查)
3、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使用、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
许可情形中需说明的一个方面。不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形(6种)
1)、销售的食品是农产品。
2)、销售保健食品。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5)、农贸市场主办单位。
6)、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附带赠与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经营者履行自律制度方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2009)176号,(2010)67等文件,以及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制度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八项制度即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督和巡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1、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即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39条)
我们工作中的“一票通”台帐制度就是对该制度的落实。即食品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食品零售商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推行“一票通”台账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能够有效监控“源头”,实现“批零对接”,健全追溯体系,起到“管住批发、规范零售、方便经营者”的作用。
2、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流通安全管理义务。(《食品安全法》52条)
3、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法》53条)
4、食品经营者是否执行责令召回、停止经营的规定。(《食品安全法》53条,主动召回、通知召回、责令召回)
5、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32条)
(三)、食品流通经营行为方面
1、食品经营者是否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28条列举了11中情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13类明令禁止经营,(差别主要在标签、说明书 中外文的规定)属于违禁类,不能经营。
2、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位置标注有关事项。(《食品安全法》41条,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要求在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食品安全法》40条,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类病人不能从事食品工作。(《食品安全法》34条)
6、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广告是否真实合法。(《食品安全法》54条)
7、食品经营者是否主动提供销售凭证、是否按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食品安全法》39条、53条、96条)
8、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相关事项。(《食品安全法》47条)
9、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70条、53条)
简述就是“六查六看”
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
(一)、基本要求
1、脚到(路要跑到,专项整治) 2、手到(检查要有记录,留痕迹)3、眼到(检查的内容要全面,要善于发现问题)4、心到(心要操到,要心中有数,有强烈的责任心)
(二)、日常监管(分类监管、监管措施、抽样检验、快速检测)
1、分类监管。
(1)、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食品经营者信用评价层。(动态变化,各种荣誉)(3)、 信用评价的结果分类。(颜色ABCD级)(4)、 评价结果的运用。(巡查监管中)根据食品经营户信用状况,依照相关规定,对食品经营户进行A、B、C、D四级信用分类。对经常有不良经营行为和C、D类食品经营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跟踪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密度;对诚信经营和A、B类食品经营户列为“远距离”监管对象。要将信用状况作为食品经营户参与各类评先选优活动的参考依据。
2、监管措施。
(1)、现场检查。(2)、抽样检验。(3)、调取资料。(4)、查封、扣押。(5)、查封场所。(《食品安全法》77条)
3、监管内容。(见第三个问题)
在《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工商消字[2005]第71号)(2005、5、23)简述为“六查六看”即: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4、处置咨询、申诉、举报。
(1)、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处理。(2)、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管辖,转相关部门(单位)处理。(3)、情况的反馈,记录、保存的要求。
5、监管留痕。
(1)、记录的内容。(2)、记录确认的要求。(3)、记录保管的要求。(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巡查记录表“一表通”,《食品经营户手册》)
(三)、抽样检验
(1)、抽样的重点。
一是当地政府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二是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多的食品;三是市场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四是上级部门要求查处的食品;五是在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内容涉及问题较多的食品。
(2)、购买样品的要求。
1)、食品质量检测的要求;2)、执法中的要求。
(3)、食品经营者配合抽检的规定。
(4)、复检的规定。
1)、复检的申请人;2)、复检机构的选择;3)、复检机构的效力;4)、复检费用的承担。(合格的由委托复检单位承担,不合格的由被检测人承担。)
(四)、快速检测
根据甘肃省工商局2009年2月制度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则》的规定。
1、买样;2、快速检测的范围;(1、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经营门店等食品交易场所;2、提供食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食品仓储、运输和销售等物流服务场所。)3、抽样的要求。(两名执法人员;双份抽样,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用于备份;当场封存,由经营者签字确认。)4、时限的规定。(1、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向实施快速检测的工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2、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复检;3、检测记录应当建档备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5、不合格食品的处理。(1、下架;2、货值不大,接受处理的,应当主动停止销售,退货或者销毁,并将退市情况报告工商机关;3、货值较大,有异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临时控制措施;4、复检不合格的食品,依法查处。)
五、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食品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1)、违反主体资格准入规定的。(2)、不按规定履行自律制度的。(3)、违反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
2、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二)、民事责任(《食品法》96条、97条)
1、一般性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
3、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三)、刑事责任
1、销售伪劣产品罪。
2、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政府及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的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95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61条)
(二)、监管者的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95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61条)
(三)、《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七、监督机制,第八考核机制
(四)、工商部门内部追究的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2005.5.30)
2、《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06、4、25)(十条)
3、《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效能督查办法》
4、《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巡查责任追究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