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家具修漆补疤:疏减讼源与精致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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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减讼源与精致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2011年10月14日 17: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之构成

  现代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传统诉讼与新兴的替代诉讼之纠纷解决机制交错运用。所谓替代诉讼解决纠纷之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乃指替代诉讼而使有纠纷的当事人达成争端解决的程序与技能之方法或手段。根据实践经验显示:此种替代诉讼解决机制较诸诉讼机制更具效率及效益。

  近年来,由于诉讼案件暴增,法院负荷过重,因为此种机制具有节省劳费、兼顾保密之利,而且当事人对选定解决其纷争之人又拥有更大的主控权,所以颇为盛行,广受社会及法界所接受,现已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流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态样,主要有:协谈(negotiation)、调处(conciliation)、调解(mediation)(由于计算机科技发达,现又发展出线上调解(on-line mediation))、商务仲裁( business arbitration)以及专以家事纠纷为对象的协作实践(collaborative law);此外,亦见有:案件评估(case evaluation)、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家族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e)、中立事实调查(neutral fact-finding)、申诉督察员(ombuds)等,不一而足。

  这些纠纷解决机制态样,有的独立于司法程序之外,有的附设于司法程序之内。“民事诉讼法”上所规定的民事调解程序,以及最近台湾法务部积极推动的所谓“修复式刑事司法”(Restorative Criminal Justice),皆属于典型的附设于司法程序之内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般归纳这些“替代诉讼解决纠纷之机制”,大概认为具有下列九大特点:(1)适合多数当事人纷争之用、(2)当事人主控程序较富弹性、(3)成本低较不繁复、(4)由当事人选任解决纷争之中立第三人、(5)迅速成立和解之可能性高、(6)纷争解决方案为当事人量身定做较符合当事人实际需要、(7)和谐较能持久、(8)具有保密性、(9)维持当事人关系及名誉。

  各得其所的矛盾纠纷

  并非所有纠纷皆适合调解,因此寻找出适合调解的纠纷态样,就显得非常关键。

  依实证发现,下列纠纷的当事人有较高的调解意愿,且成功率较高,适合调解:

  (1)家事纠纷。例如:婚前约定、财务纠纷、分居、离婚、分产及赡养、亲权行使、老人照护、家庭事业、父母与成年子女纠纷、遗产纠纷、临终前之赡养等纠纷;

  (2)职场纠纷。例如:不法解雇、歧视、骚扰、劳工申诉、劳动管理等纠纷;

  (3)公共纠纷。例如:环境纠纷、土地使用纠纷;

  (4)契约纠纷。例如:租赁纠纷、承揽纠纷、一般契约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合伙纠纷、人身伤害纠纷、非营利组织之纠纷;

  (5)其他纠纷。例如:被害人与犯人之调解、暴力防止等事项。

  调解操作要领

  调解要领,略可分成八大步骤:

  (1)各自表述案情→(2)辨识出争点→(3)寻出各方利益及目的→(4)将各方所持之主观价值转化为较客观价值→(5)找出各种可行解决方案→(6)讨论分析各个解决方案的得失→(7)调整及精致化提议的解决方案→(8)将口头合意做成书面。

  在这个过程中,调解人应扮演下述角色及功能如下:

  A。创造双方决策之有利条件:安排舒适的外在环境(选择中性场所地点、座位安排、安全舒适)、设定进行流程(基本规则、前后顺序、衔接回合)、营造对话气氛(宾至如归、畅所欲言、坦诚无私);

  B。协助当事人交谈,做有效沟通;

  C。提供专业与经验,促使双方进行协商。

  此外,调解人为促成当事人间的调解能够成功,应对当事人提出下列要求:

  A。要有备而来(请当事人务必各自表明明确立场、提出具体请求内容、进行风险评估);

  B。提供相关数据,以利调解人参考运用;

  C。务必亲自出席,参与调解会议。

  调解成功之灵魂人物——适格的调解人

  从上所述可知,调解成功的灵魂人物就是适格的调解人。为确保调解人专业能力,应建立教育及训练之配套机制,最好是实行专业证照制(又称资质制度)。

  调解人既是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灵魂人物,涉及相当程度的专业角色,自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调解人专业行为伦理规范(包括善尽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立场中立避免利益冲突、主持调解态度公正、严守秘密、重视当事人身心福祉、不得提供当事人法律建议(只能转介咨询管道)、保持专业能力之水平、从事与专长领域有关的调解事项等专业行为准则)。

  乡镇市调解经验分享

  为推动实施诉讼外调解,台湾早在1955年制颁“乡镇市调解条例”(其间历经多次修正),列举民法债编(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契约)、民法物权编(有关不动产物权、相邻关系、土地分割、抵押权设定)、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及侵害知识产权(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民事事件,与刑法上告诉乃论之43类刑事案件(包括:强制性交、强制猥亵、与幼年男女性交猥亵、血亲性交、诈术结婚、通奸、相奸、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轻伤害、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过失伤害、传染花柳病、痲疯病、意图结婚、营利、猥亵或性交而略诱妇女、侵入住宅、公然侮辱、诽谤、诽谤侮辱死人、妨害信用、妨害书信秘密、窃听窃录、泄漏业务秘密、泄漏因业务所持工商秘密、泄漏公务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等案件),作为地方自治机关——乡、镇、市居中调解的案件。

  近七年来之实施绩效,堪称良好,不但调解件数逐年攀升,其调解成功率更高达78.6%(详见附表)。

  司法为民制度系为人民的需要而产生。《朱子家训》有曰:“居家戒争讼,讼则凶。”“息讼”、“和为贵”、“讼则凶”,这些理念深深烙印于我炎黄子孙的心底。现代宪法固然赋予人民有诉讼权,为此广设法院,提供人民得以诉讼之方式解决纠纷,但实际上,这是不够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应不仅止于此,人民除拥有向法院提出诉讼以解决纷争之基本权利外,宪法更应扩充人民拥有请求国家普设替代法院诉讼的多元、多样排解纠纷的灵活机制之权利。

  本人衷心期盼,各界能够同心协力,携手合作,相互汲取不同的成功经验模式,发展并精致化多元、多样自主、自愿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替代或补充现行传统繁复的诉讼机制,既可收疏减讼源、减轻法院负荷之效,又能满足人民便捷解决纠纷的需求。(作者系台湾地区“司法官训练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