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现金棋牌下载:知风:“退赃”的15万贪污案是否判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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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风:“退赃”的15万贪污案是否判重了?

发布时间:2011-12-23 15:45 作者:知风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1次

  平谷区黑豆峪小学校长韩宝义将房屋楼顶租给联通公司建基站瞒报租金数目,将15万元租金据为己有。近日,市二中院终审以犯贪污罪判处韩宝义有期徒刑10年。(12月23日《京华时报》)

 

  按照现行刑法,韩宝义贪污15万元获刑10年是于法有据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看来,当事法院判韩宝义贪污案10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在刑律的底线上了。

 

  但是,这起贪污案中,还有一个“退赃”的情节,“韩宝义称,去年3月,黑豆峪小学要拆楼,联通业务员要求他另找地方建基站,但他没找到地方。为了避免事情暴露并保住职务,他陆续退给联通公司、黑豆峪村委会共15万元。”这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司法环境下,能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可能要从刑事政策是不是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来看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那么,如何区分“小恶”和“大恶”?就要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而不是教条主义。《韩非子》有一句话,“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信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信适于事”。意思是说,法律惩罚很轻,并不是因为司法者的仁慈;惩罚很重,也不是因为司法者的残暴,而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社会的形势决定的。在当前贪腐案件逞高发趋势,且案值巨额的现实下,15万元的贪污案,虽然满足刑法既定额度,但在动辄千万元的贪腐案相比之下,有些显得“微不足道”,况且还有“退赃”情节。对照之下,案值上千万的“巨贪”也没有达到死刑的极限,而贪污十五万却获刑10年,就似乎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严惩大恶以震慑重案犯的初衷。

 

  当然,不能因为“巨贪”的免死,韩宝义贪污15万元就成了“小恶”。但在同一部法律下,贪污15万元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上千万的贪腐案的罪犯就足以把牢底坐穿。但免死的“巨贪”,在现行的监管实践中,不管是死缓还是无期徒刑,最终还是一个有期徒刑。案值的悬殊和刑期的接近,至少会使已经涉足犯罪的不法分子忽视对犯罪后果的掂量,产生一不做二不休的狂妄心态。这无疑会折损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基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不少引起争议的杀人案,都因其中的“自首”或“赔偿”情节予以从宽,那么,韩宝义迫于法律后果的“退赃”,应该是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尽管他的退赃有被动的因素,但至少比其他到案后的坦白交代要积极主动。像用27刀致人死命的罪犯都可以免于一死的判例,实际上已经松动了杀人偿命的“铁律”,而一个“退赃”的15万贪污案,为何必须坚守“十年以上”的底线?这给人的感觉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对“大恶”不严,对“小恶”不宽。

 

  从社会效果来看,人们在见惯了上千万贪腐案的“麻木”心态下,难免把15万的贪污案视为“小恶”,再加上其中的“退赃”情节,觉得韩宝义贪污15万元获刑10年判重了。舆论对此的议论,无非是在司法公正上,但隐含的法律社会效果就不在于此。如果把韩宝义的被动退赃作为从轻处罚的因素,可以很大程度上起到终止犯罪的作用。韩宝义所惧怕的还是法律后果,可以归为对法律的敬畏。如果在贪腐案件频发的当下,那些尚未暴露的腐败分子都能受到反腐败形势的感召,终止犯罪,至少对他们也是一种挽救,以此减轻社会危害。如果这样的“觉醒”无关犯罪后果,那么,涉足犯罪的不法分子就会越陷越深。因此,笔者以为,对这起“退赃”的15万贪污案的判决,应当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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