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乐趣交友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指南(201102修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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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第六条 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税务机关;需报市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税务机关;由县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报资料所属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第九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收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 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并由认定机关发布公告,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录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一、供生、伴生矿产资源
1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2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
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4
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
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纳、硫氰酸纳、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纳、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
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氯化钾、硝酸钾、嗅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6
工矿废水、城市污水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7
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8
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
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9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 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三、再生资源
10
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1
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
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2
锯未、树皮、枝丫材
人造板及其制品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3
废塑料
塑料制品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4
废、旧轮胎
翻新轮胎、胶粉
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15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6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秸杆、粮食壳皮、玉米芯)
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附录3:《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二○○六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办法通知
附: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状况、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技术进步水平等,适时修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在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每年应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
各级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基本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包括:
(一)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情况)
(二)获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认定、审批部门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报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规定及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 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同时废止。
附录4: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发挥科技税收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研究制订《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集中开发类)
4、(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八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主管直属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第九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经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先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在收到企业或税务机关转送的项目资料后,审核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与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本地区项目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  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受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按照本规程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编号: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项目立项性质
A:□政府立项  B:□企业立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研发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地
企业所得税主管
税务机关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先进制造业
□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         □海洋技术    □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       □现代服务业   □其他
项目开发形式
□自主开发 ;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中开发
项目经费
(万元)
总经费
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
法定代表人
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意见
经审核,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畴或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                        )规定的范畴。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税发〔2009〕6号)规定,经审核,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并予登记。其余___个项目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不予登记。
序号
项目名称
登记号
1
2
3
4
特此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3-1: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自主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填报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3. 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运作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3、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5.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3-2: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委托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名称(一)
受托方名称(二)
受托方名称(三)
受托方名称(四)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填报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一)本企业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二)委托方经费预算            元。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
3.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4.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5. 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3-3: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合作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合作开发方名称(一)
合作开发方名称(二)
合作开发方名称(三)
合作开发方名称(四)
项目负责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填报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3.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
4.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分享收益的比例                 。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合作开发协议或合同。
3.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4. 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填报本表。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3-4: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集中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填报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参与研究开发的成员企业户数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集团企业研发机构(部门)名称、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3.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集中研究开发协议或协议,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项目中的权力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3. 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4. 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5. 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税务登记证编号、成员企业名称、所在省市、征管税务局(所)、成员企业分享收益比例和研发项目费用支出分摊明细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集中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地在受益的集团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4:
(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           所属年度:
税务登记证号码: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研发费用项目
发生额
1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2
1、工资、薪金
3
2、津贴、补贴
4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5
6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7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8
2、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9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10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11
12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3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14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5
16
四、设计费用
17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18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19
20
五、装备调试费
21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2
23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24
1、研发软件
25
2、专利权
26
3、非专利发明(技术)
27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28
29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0
31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32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3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4
35
研发费用合计数(1+6+12+16+20+23+29+31+32)
36
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注:对委托给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依照本归集表逐项填列,由委托方将归集表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受托方归集表附后。
附件5: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受托方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开发项目支付的费用总额
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以下内容由受托方根据受托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填报
支出项目
实际发生金额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1.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3.奖金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2.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
四、设计费用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1.研发软件摊销费
2.专利权摊销费
3.非专利技术(发明)摊销费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 技术图书资料费
2. 资料翻译费
一至九项合计:
十、其他人工费用
1.在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2.研发机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十一、其他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租赁费
1.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租赁费
2.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3.研发所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租赁费
十二、研发活动形成的试制品或研发品对外销售所发生的耗费
十三、其他费用
1.研发人员或研发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外事费、通讯费
2.研发人员培训费
3.研发项目专家咨询费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十至十三项合计:
总     计(以上十三项费用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