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简介资料200字:2011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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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1月17日 14:16  中国保险报 

  □郑伟

  本文上篇(2012年1月10日,《中国保险报》第7版)讨论了2011年中国保险业在“宏观”和“市场”方面的四件大事,本篇继续讨论在“监管”和“开放”方面的四件大事。

  (5)银保业务监管指引发布。

  2011年3月,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这是迄今为止两大监管机构对银保市场较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银保市场秩序、指导银保监管工作将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银保业务发展迅速,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对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银行业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产品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保监会调研指出,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些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

  银保业务涉及保险和银行两类机构,监管涉及保险监管和银行监管两个部门,这其中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一个《监管指引》就迎刃而解,有些问题甚至可能长期存在,部门之间的摩擦有时也难以避免。凡此种种,都需要一种超越部门利益的、关于银保业务发展和监管的战略思维、制度安排和协调机制。

  (6)保监会发力加强中介业务检查。

  2011年,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力度,治理中介业务乱象。2011年全年共检查保险基层机构103个,涵盖33家省级分支机构和20家保险法人,延伸检查保险中介机构120家,查实违法违规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依法处理保险公司各级各类管理人员87名、保险机构55家、保险中介机构54家。针对检查情况,保监会还对14家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详细通报各公司被查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综合性整改要求。

  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已经连续进行了3年,2009年是“解剖麻雀”,揭示问题;2010年和2011年持续深入检查,查出了大量违法违规问题。保监会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其核心是“通过依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引导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建立真实、合法、透明的关系,着力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深思:为何市场上耳熟能详的大公司基本都登上了“黑名单”?为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如此普遍?如果是个别公司违法违规,那可以说是个案;如果是整个市场主体普遍都在违法违规,那么就要从更深的制度层面、从“根”上去找原因了。治标是必要的,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初级阶段的保险市场;但同时,治本之策更重要,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7)保险公司首次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1年是历史上要求中国保险公司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年,除个别公司因正在重组未披露外,其他110余家保险公司都发布了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1年7月,我们在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中国保险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发现,第一,从评估分数的总体分布看,在选取的111家保险公司中,信息披露评估分数高低差异巨大。第二,从中外资公司比较看,外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上优于中资保险公司。第三,从产寿险公司比较看,财产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估分数的均值与人身保险公司差别不大,但标准差要小于人身保险公司,这说明财产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估分数分布相对于人身保险公司更加集中。第四,从信息披露的分项比较看,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两项上评估分数均值较高,在“财务会计信息”和“基本信息”两项上评估分数均值中等,在“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一项上评估分数均值最低。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目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统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阅读和使用,提升信息披露的作用和意义。二是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如果没有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许多监管要求难以真正落实。

  (8)入世十年盘点保险业对外开放。

  2011年12月,中国入世整整10年。保险业作为中国入世谈判的焦点和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中国整个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10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开放格局已初步形成。

  在“引进来”方面,截至2011年11月末,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4家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各级分支机构近1300家。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发展较快,市场份额分别为11.91%、13.54%、5.85%和6.66%。在“走出去”方面,共有8家中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了27家保险营业机构,6家中资保险公司设立了8家海外代表处;2011年12月,中再集团正式加入劳合社。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保监会于2000年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成为IAIS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

  关于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有一系列重要基础性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在此,我们提出五个基本理念,它们是:(1)“互利共赢”而非“零和博弈”,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战略基石;(2)保险业对外开放应当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3)对外开放下的保险监管更应关注“宏观审慎监管”的最新趋势;(4)保险业“走出去”将成为服务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5)“全球统一监管规则”将对保险业开放格局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