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为什么讨厌大阿哥:世界第三大矿业国矿业税收简介-加拿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7/04 03:58:09
  2005-04-05 阅读次数: 1643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加拿大是个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为世界第三矿业大国。其矿业开发与运营管理体制最值得中国借鉴。
    
      一、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概况
    
      1.主要矿产资源及勘查情况
    
      加拿大国土面积辽阔,比中国略大,但人口很少,约3000万人;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11个省(区)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与联邦政府享有很大的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尤其在G-7),加拿大是唯一把矿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国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7年,加拿大的GDP增长3.9%,达到6910亿元(加元,下同),比1996年的增长率1.6%高。矿业(mining industry增加值)占GDP的3.8%,为262亿元,比1996年增长4.1%。1997年,矿业(mining)及能源采(选)业产值4980亿元,比上年增长0.3%,而1996年的增长率为14.6%,1995年为5.3%。矿产及其制品出口增长5.4%,达到7280亿元,产生贸易顺差74亿元。矿业是北方省区的主要经济增长点。
    
      加拿大一直是世界主要的勘查目标国和勘查投资大国。从1972年以来,其吸引的勘查资本一直名列世界前列,另两个主要国家是澳大利亚和美国(未考虑前苏联)。1996年,加拿大的勘查支出为8.95亿元(包括矿山勘查),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
    
      按矿种结构,贵金属和基金属依然是加拿大的主要勘查目标。1996年基金属的勘查支出增长35%,达到2.95亿元,占33%。贵金属勘查支出增长27%(比1995),达到3.51亿元,占39%。其他矿种的勘查支出为2.49亿元,增长31%(比1995),占28%。贵金属和基金属勘查总支出的85%用于普通勘查,其余用于矿山勘查。
    
      1997年,加拿大确认的新的勘查区块(Claim)面积为44.02亿ha,比1996年增长232%。主要是Alberta增加的比重大,达到84.5%。1991,1993和1995年新登记的勘查区块面积分别为5.36, 27.00, 15.77 百万ha.。
    
      加拿大是全球最成功、也是最主要的矿业资本市场。1996年,在加拿大股票交易所上市的矿业公司资产(Equity)融资超过60亿元。1997年,加拿大控制了世界大公司勘查项目33%的主导股份。
    
      到1997年底,在加拿大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各种规模的公司拥有世界100多个国家超过8000种勘查和生产矿权的有价证券(portfolio)。大多数有价证券处于勘查阶段。
    
      2.加拿大主要矿产的生产情况
      1997年,加拿大约有730个生产矿山,雇员64400多人(不含石油)。按加拿大四个阶段的统计,加拿大矿业(mining industry)1997年的就业人数为368000人,比1996年增长5.4%,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6%。生产的矿产品(能源和非能源)产值为4980亿元,比1986年的4970亿元增长0.3%。非能源矿产增长0.1%,而能源矿产增长0.4%。加拿大非金属与金属产值之比为0.50,而中国为0.97;非能源与能源矿业产值之比分别为0.52和0.32;加拿大矿业产值(指增加值)占GDP的3.8%,而中国为3.0%,反映了两国不同的矿业结构。
    
      近年来,加拿大主要矿产品占世界第一的有钾、铀和锌,第二的有镍、硫、石棉和镉,第三的有铝、铂族金属、钛精矿、铜和石膏,第四位的有钴和钼,第五位的有铅和金。从加拿大专家的角度看,加拿大矿业居世界第三。
    
    
      加拿大一直是世界主要的矿产出口国。1993,1995和1997年,加拿大矿业(含能源)的贸易盈余分别为171.28, 233.19和228.06亿元。1997年,加拿大矿产和矿产制品国内出口的主要目标为美国(81.0%)欧盟(5.9%)和日本(4.5%)。
    
      二、矿业权及其管理
      按加拿大现行宪法,联邦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矿产的直接控制权,如铀矿的勘探、开发管理;西北地区、育空地区和领海的矿产资源管理。对于全国的矿产资源,联邦政府主要是从科技、劳动和环境保护上管理,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控制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从宏观上控制加拿大矿业。采矿业一般由省级政府管理。但加拿大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业活动由联邦政府通过派驻观察员或直接管理的方式行使管理权。
    
      1.矿业立法
      在联邦宪法之下,加拿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的立法通常由省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和劳工等影响到矿业活动问题的立法也通常由省里负责。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矿业法。在加拿大,矿产资源所有权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或省所有。国家拥有所有国有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大部分的国家所有权为省拥有。
    
      加拿大多数省的矿业法规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在矿业活动被许可的地方,法律承认进入该区寻找矿产资源,获得勘查、开发和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人可以从国家获得勘探许可、勘区证、采矿租约以及开发矿产资源的地面权利。
    
    
      加拿大政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如果不直接涉及到加拿大股票或商业资产获取等问题,外商投资通常不受加拿大投资法的约束。在矿业方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勘查阶段被认为不是商业获取,因此不受投资法约束。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则被认为是资产获取,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活动。
    
      2.矿业权的取得和转移
      在加拿大开发矿产,必须取得矿业权(mining rights)和地面所有权(surface rights)。矿业权由勘探许可(Prospector’s License)、勘区证(Mining Claim)和采矿租约(Mining Lease)组成,反映了取得矿业权的程序。地面权即是土地使用权。
    
      勘探许可(Prospector’s License):象中国的资格证,有效期五年。要求低,只收取名义费用。 勘区证(Claim):打桩或在地图上确定勘探范围。只有权勘探,但有下一步工作的优先权。勘区证有效期一年,可申请延期。要求最低投入(很容易作到),每年要向政府交勘探工作报告。延期期间,勘探许可证有效。勘区证可转让给其他勘探许可证持有人。费用20-50元。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为最高租约,给你采矿权和处置权。一般申请要求:作了足够的工作,进行了地面测量,证明已作了地面权补偿(Ontario)。一般21年,可延期21年。申请费用也很少,1$/acre 或总共75元。申请采矿租约,申请者不一定向政府出示矿产储量资料。在租约末期,权属收归政府。但如果没复垦完,政府不收回权属(property),直到矿山企业复垦完。
    
      地面权: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可分开处置。如果地面权为私人所有,采矿权人进入需经其同意;如果私人不同意,法律规定了采矿权人的程序。如果地面所有权国有,则采矿权人可直接进入,不用花费。
    
      加拿大各省的矿业法都规定了矿业权申请程序。申请者须先申请取得勘探许可,再确定一定范围申请勘区证。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有的需要打桩,有的只需到政府有关部门在地图上圈出即可。
    
      采矿租约证获取后的开发工作完全由投资者决定,政府只介入矿山开发后的复垦工作。矿山在开采前要提交复垦报告,由矿业公司与政府达成有关协议并缴纳足够的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政府与矿权人商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区由政府收回,但如果矿山没有完成复垦,政府将不予收回。政府对矿山的监督工作由政府派出的观察员承担,观察员有权命令关闭矿山。
    
      加拿大矿业权可以进行转让。基本要求是矿业权转让按法规规定的样式,以书面形式由当事人执行。矿业立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否则没有强制力。勘区证(mining claim)的转让则不要求法规同意,一些管理当局,包括Ontario则要求签发采矿租约的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可。
    
      所有的管理当局都有矿权转让的登记机制。Quebec要求每个转让到由能源和矿山部管理的公共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而勘区证、勘探许可则不需要。其他当局,如Ontario和B.C.省,登记是可选的。
    
      在加拿大,首先获取矿权的往往是个人或小矿业公司。小公司由于资金有限,往往只做一些初步的勘探工作,一旦发现矿体,便将矿权转让给大的矿业公司。现在,大矿业公司越来越依赖于从小矿业公司收购矿权。政府对矿权转让不予干预,矿权转让所得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从利润中分成取得(最高可达50%)。目前,加拿大比较流行大矿业公司与小矿业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因为这样大矿业公司可以通过用勘探费抵扣税前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3.土地使用权(地面权)
      在加拿大,大部分土地属国家所有,特别是北部地区。但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可用于采矿活动(如国家公园或省级公园)。每个省的自然资源部都有权决定土地是否用于矿业开发。加拿大对外国公司或个人拥有本国的土地没有限制。过去,有的省立法客观上不鼓励外国投资,但并不禁止,由于这些法律易被规避而被废止。在省级范围内,外国人与加拿大人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对外国人拥有土地用于开发的间接调控,则是根据联邦政府发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进行审查,其标准是这些产业必须有利于加拿大的经济。
    
      在加拿大,矿业权与地面权是分离的。如果地面权由私人拥有,则矿业权人需经地面权人同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当补偿数额不能达成协议时,地面所有权人可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如果地面所有权人不同意矿业权人使用土地,按矿业法的规定,矿业权人可通过一系列程序进行申诉。如果地面所有权归省或联邦政府,则矿业权人可无偿使用土地。
    
      4.矿业融资
      矿业投资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自有资金(EQUTY),其来源主要包括企业通过出售其股份募集资金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再投资;二是举债(Debt),即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企业投资矿业首先考虑的是资金成本和矿山回报。
    
    
      在加拿大,小矿业公司(Junior)一般承担高风险的工作,在完成矿产勘查和部分勘探工作后,将成果卖给大矿业公司(Senior);后者往往资金实力雄厚,一般进行矿山开发和生产工作。对于大矿业公司来说,完全有能力拿出部分自有资金开展勘探工作,但对于小矿业公司来说,则主要通过出售公司股份(Venture Capital)取得资金。在矿山开发阶段,其投资风险属正常范围,但投资大,一般企业光靠自有资金已不能满足需要,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其方式主要是出售优先股、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
    
      加拿大是世界上风险资金的集中地,有阿尔伯塔、温哥华、多伦多三个股票交易所,许多矿业公司都在这三个交易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加拿大有许多风险投资基金,许多加拿大人除了支付养老基金外,还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买风险投资基金,再由这些基金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这些投资基金为矿业公司融资提供了大量资金。
    
      三、矿业税收政策
      加拿大税收主要有联邦税和省区税。联邦税收包括所得税,大公司(资本)税,能源消费税和商品与服务税。省(区)级税收有所得税,采矿税/权利金,能源消费税和零售税等税种。有些地方政府还有财产税派税。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所有的勘查和开采成本将被扣除。可减免的风险投资税费取决于可觉察的风险程度和政府鼓励投资的类型。如砂、砾石、泥炭和石灰石等普通矿产工业被认为是低风险的,不予以减免税费;对新矿床的勘查投入被认为是高风险投入,予以鼓励,减免率通常为投入当年的100%;在矿山投产进行生产后的投入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每年的减免税率通常为30%。
    
      加拿大目前实行对新建矿山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加速折旧的对象包括:建筑物及其他建筑设施(位于矿山以外的办公楼除外);采矿机械设备和选矿设备;为矿山运行提供动力的电厂和变电站;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交通设施。此外,加拿大还对部分矿产的开发实行损耗补贴。损耗概念只适用于层状工业矿床的所得税,层状矿床被认为是可贬值的资产。按照补贴条文,这种损耗可以在税收中折扣。这类矿床主要有:贱金属和贵金属矿床;煤矿;沥青砂矿和沥青页岩矿;管理机构规定的一些矿床。1976年后,规定了一种计算所得收入时的折扣--资源补贴。资源折扣一般为资源利润的25%。在加拿大对国外金属矿石进行初始加工的收入可以纳入采矿收入以便获得损耗折扣,但不能纳入资源利润以获得资源补贴。这种收入不可作为制造和加工减税。
    
      在加拿大从事矿业活动,可享受联邦和省区政府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税率和应税收入大为降低,从而有效降低风险,保障矿业投资权人的正常获利。具体说来,联邦和省的税收激励在所得税上有:资源补贴(ALLOWANCE),勘查和产前开拓支出的100%划销(WRITE-OFF),递进折旧,全部流动股票 (Flow-Through Shares)和其他减除政策与变通。省(Ontario)在矿业税上的激励有:加工补贴,千万元税收免除(Tax Holiday)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