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莎陈浩民怎么认识:抵押合同涉及犯罪抵押物权应否保护<杨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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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涉及犯罪抵押物权应否保护<杨征宇>

时间:2004-12-07 00:00来源: 作者:杨征宇 点击: 35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抵押合同涉及犯罪抵押物权应否保护

杨征宇

 

 

[基本案情]

    1997年7月7日,甲信用社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信用社借款 1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7月至1998年 5月。乙公司同时作为抵押人,以其房产作为此笔借款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违约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发生的费用。抵押担保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时止。同月16日,甲信用社与乙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系位于丙市的某商场及写字楼。同日,乙公司向甲信用社提供了该处房产的权利证书,甲信用社与乙公司就该抵押合同在丙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信用社按约向乙公司提供贷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乙公司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归还。

    1998年5月11日,甲信用社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展期还款协议,约定将前述借款期限展期至1998年11月21日。同日,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书,将抵押期限变更至1999年2月11 日止,丙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此办理了变更登记。展期期限届满,乙公司除支付1998年9月21日以前的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仍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