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在皇室成员: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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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稿件来源:原人事网
鄂三支一扶办〔200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内各高等院校: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3日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充分激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创造性,调动“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是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三支一扶”工作中实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表彰奖励名称、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三支一扶”表彰奖励工作,个人表彰奖励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和“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工作人员两类。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表彰奖励名称为“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工作人员表彰奖励名称为“湖北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 “三支一扶”表彰奖励工作,集体表彰奖励名称为“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条 “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评选范围为服务期满当年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第七条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
(一)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设有关处室或所属单位;
(二)各市(州)、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所在的基层单位;
(五)组织选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高等院校。
第八条 “湖北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第七条所列范围中从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评选条件为: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和服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二)甘于奉献,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务意识好。
(三)求实创新,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事迹生动感人,群众公认。
(四)至少有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为: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评选条件:
1、积极贯彻国家“三支一扶”计划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三支一扶”工作的义务和职责,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责任明确;
2、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较强的政策保障;
3、“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待遇落实好,政策兑现好;
4、创造条件,宣传“三支一扶”计划,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活动开展和促进就业等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二)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基层单位的评选条件:
1、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成长进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岗位和舞台,采取各种办法,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3、在生活上热情关心帮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
4、讲求工作方式和方法,严格管理,科学培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单位作用发挥日益明显。
(三)组织选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院校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三支一扶”文件精神,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相关部门通力合作;
2、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三支一扶”计划,能够有效引导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实践中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3、较好地完成“三支一扶”计划各项选招任务;
4、利用本校资源,积极制定“三支一扶”计划配套政策,坚持做好本校“三支一扶”学生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湖北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为:
1、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把推动“三支一扶”计划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有效举措;
2、高度重视“三支一扶”工作,工作中具有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靠前服务,为“三支一扶”计划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创新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为推动“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积极整合资源、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4、立足本职,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对工作高度负责,善于进行思想引导和工作指导,得到各方认可。
第三章 表彰奖励期限、数量与程序
第十二条“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和“湖北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表彰奖励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期满参与考核人员总数的5%;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和“湖北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名额按照行政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程序为:
(一)推荐。每年四月份,各县(市、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和团委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群众和服务单位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年度(服务期满)考核情况和个人事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拟表彰奖励人员名额,初步商定拟表彰奖励人选,整理拟表彰奖励人选先进事迹材料,填写相应的各类审批表(见附件),逐级上报。
(二)审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家架林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审核拟表彰奖励对象,汇总上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评审。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召集省“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表彰奖励人选。
(四)公示。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拟表彰奖励人选反馈各市(州)、直管市、神家架林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确定为表彰奖励对象。由省人事厅和省“三支一扶”领导小组联合发布表彰奖励决定;必要时,也可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审批表格存入本人档案,表彰奖励决定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结合每年的期满总结和新招募人员培训大会,对先进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先进单位颁发奖牌。
第十六条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汇编“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先进事迹,从中选拔部分典型人员进行巡回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审、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表彰奖励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