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北天南的意思和造句: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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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研究 http://www.ybxww.com 2008-8-5 来源:宜宾新闻网   

[摘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自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于责任制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全面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责任制考核在指标设置、评价体系确定、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考核中注重源头治理和过程考核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本文从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科学设置评价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以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  机制健全完善

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9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国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也制定印发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审判事业发展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性措施。《规定》及《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各级法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使责任制在法院系统得以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纪检监察等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调动了各方面力量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取得明显成效。具体体现在:围绕责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了领导干部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责任分解确保责任主体到位,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围绕制度建设完善责任制考核,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可操作性;围绕监督检查狠抓责任制落实,增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效性。但是,在对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考核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改进。唯有此,才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

一、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责任制考核主体错位

1、责任主体错位。少数法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没有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就是本身,表现为重审判业务工作和基层基础建设,轻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有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同于一般的单项工作责任制,认为这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还有的法院领导干部没有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认为“只要把审判业务搞上去了就是政绩”,把业务工作视为硬指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软任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

2、责任主体的责任不明确。《规定》及《实施办法》对各级人民法院及下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从宏观角度作出的制度性、指导性规定。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时,由于担心给自己带来不便,基本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都是照搬上级法院的《实施办法》,没有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作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责任主体的责任不明确,为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及检查考核埋下了隐患。

(二)考核指标设置较笼统

1、考核内容设置难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各级人民法院既要接受上级法院的检查考核,又要接受地方党委的检查考核,并且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区别,导致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设置难以涵盖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全部内容,一个考评细则很难适合所有的被检查考核单位。10年来,经过实践不断丰富完善了检查考核内容,虽然涵盖了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方面,但由于评价标准规定有些原则化,很难从深层次上发现问题。扣分项目、特色工作加分,有些还不够细化。所以导致了标准不好统一掌握、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2、考核评价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够强。检查考核重点不突出,每年责任制检查考核在年底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年关工作十分繁多,责任制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和被检查考核单位接受检查,在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上都较为仓促,突出重点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做得不够到位。同时,检查考核针对性不够,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覆盖面大,涉及内容广,一些法院及下属单位或部门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看做法多、看效果少的现象,在工作的力度和考核的深度方面还有一定欠缺,有时流于形式。

3、考核评价指标难量化,科学性不够强。评价指标难量化,如对信访、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评价,是案件查得多、处理信访力度大得分就多,还是没有群众上访、无违纪案件得分就多,在实际的检查考核工作中不好把握。同时,评价指标结构难统一。在组织统一的检查考核中,要拓宽考评的广泛性,则组织评价、群众评价、社会评价各占评价体系中的结构比重难以统一。此外,阶段性工作、中心工作和法院特色工作等,在评价指标结构中如何确定,也需要研究和探讨。

4、民主考评的面还不宽,考核民主化不够。考核缺乏民主性和群众的参与性,目前检查考核虽然有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环节,但面不够宽,与责任制检查考核衔接不紧密。

(三)考核机制运转不灵

1、考核方法较单一,存在较大局限性。责任制考核表面化走形式,表现为“文件考核”和“会议考核”两种形式,对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仅仅局限于检查被考核者有无文件、制度规定,有无工作计划安排,有无考核目标、数字资料,或者局限于在会议上听一听汇报,至于考核目标如何落实,落实效果如何,则很少注重。每年对各级人民法院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时,投入的精力不少,声势也不小,成效也确实大于平时抽查和日常督查。但由于在短短一天时间要完成六个环节的工作,确实存在着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导致深入基层单位(如人民法庭)的面还不够宽,有些工作了解的情况也不够准等问题,很难从根本上掌握工作的薄弱环节。由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覆盖面大,又没有特别突出某一方面的内容,很难解决一些深层次、不易发现的问题。检查考核中,容易出现重形式、轻内容和重措施、轻效果的现象。

2、动态监管未落实,考核程序不完善。责任制考核过程中,动态监督管理未落到实处,在解决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上做得不够。同时,在考核程序上还不完善,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注重了年底考核,忽略了动态检查、考核。

3、组织领导不到位,机构作用不明显。《规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都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任务目标和人员责任等。但在工作中,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发挥还不明显,一般安排多,具体落实少。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局限于营造形式上的浓厚氛围,工作抓而不紧,抓而不实,落实“责任制”不够有力。还有的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制”的自觉性不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则不要”的现象,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

4、配套措施不完善,保障作用不明显。制度建设、配套措施还存在一定的滞后,特别是围绕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有的制度已不能适应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要求,亟待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由于缺乏相互衔接、细化配套的措施,保障作用不强。同时,责任制反馈和通报、定期汇报、预警告知等制度没有落实,对检查考核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提高等后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难以发挥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和督促作用。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够

1、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不够。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始终是一个难题。由于考核队伍专业性不够,虽然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人员都是从政工、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党总支)等部门抽调,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业务性较强,涉及面广,所抽调的考核人员没有相对固定,且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尺度不一”的问题,导致了考核结果的公正性还不够。考核结果没有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开性、透明性不强,影响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2、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力。检查考核结果能否真正得到利用,直接影响到责任制能否深入落实,直接关系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完成。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每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了通报,并作为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但在与干部使用、责任追究挂钩等方面还做得不够到位,难以从根本上调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二、完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考核机制

(一) 坚持考核原则,增强责任制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为了防止少数法院“临时抱佛脚”式的迎检行为,突出以平时检查为主的责任制考核方法,既侧重年度考核的文字资料,又注重以日常工作实绩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动态评价, 对完成反腐倡廉各项任务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2、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在组织考核组上门考评的同时,组织群众进行民主测评,调动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使群众评价、社会评价在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得以体现,使责任制考核更公平,考核结果真实。

3、坚持实地考核与自查评定相结合。采取季度抽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等办法,运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群众等形式,把实地考核与单位自查、评定相机结合。

(二)完善考核内容,增强责任制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突出工作重点,科学设置控制性评价指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法院阶段性的工作目标,以考核人民法院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和党政领导班子为重点,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方案,科学设立责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结合起来、与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把执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察评定的重要内容。指标体系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反腐倡廉任务的完成情况;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上级重大决策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情况;党务、审判业务公开情况;“三重一大”集体讨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等。  

2、整合监督资源,开展监督评议。改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抓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变成对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检查的现状,健全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完善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组织协调监督部门对责任制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全面、客观地评价一个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人大、政协根据年度监督的重点工作实行人大、政协监督评价;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工作实行组织人事监督评价;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及“收支两条线”执行等情况实行审计监督评价;财政部门监督对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实行财政监督评价;信访部门对《信访条例》执行情况实行社会监督评价。

3、加强源头治腐,创新惩防制度建设。把探索建立“三个更加注重”的工作机制、《实施纲要》及《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坚持依靠制度建设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剖析典型案件,抓住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研究党风审判作风方面影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特别是廉洁从政、廉洁司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的问题;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研究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创新惩防体系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规范司法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4、搞好有机结合,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把责任制考核与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问题有机结合,不仅要揭露问题,而且要督促整改,并把整改情况纳入年终的考核评价。结合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找准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通报,对整改的重点、采取的措施实行民主评议。

(三)完善考核程序方法,增强责任制考核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1、发挥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责任制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系会、情况通报会,针对个别法院、单位或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工作不深入等问题,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组织保证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促使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2、健全责任制考核运行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审判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考核相结合,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提示、情况反馈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动当好党组的参谋。一是建立责任考核领导体制,成立责任制考核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政工、机关党委(党总支)等职能部门的人员为成员,发挥责任考核监督合力。二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充分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责任目标公开,召开法院干部职工参加的测评会,由领导干部汇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的情况,考核组组织与会人员对其真实性进行民主测评。同时,邀请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参加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一并把测评结果作为衡量考核对象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职责履行

(一)明确程序,科学运用考核结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结果的运用意见,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分别交纪检监察、政工、机关党委(党总支)等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

(二)依据考核结果,正确评价使用干部

坚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素质的重要依据,并与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岗位调整、提拔使用紧密挂钩。对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考核组提出建议,各级法院党组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敢抓敢管而受到诬告、错告的领导干部,通过澄清事实予以保护。同时,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年终或换届时考察、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真正实现考核结果与个人进步有机统一。

(三)依据考核结果,加强源头治理

本着考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思想,针对考核对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同他们一起分析原因,帮助建立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堵塞违纪违法漏洞,真正从抓源治本上解决问题;要注重发现、宣传和表彰执行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和倍增效应。

(四)建立结果运用档案,为决策层提供依据

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应以一定形式予以记载,为此,应建立完善的考核结果运用档案。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考核情况、结果运用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领导班子目标管理档案,纳入干部管理范畴;也可以单独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将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考核情况、结果运用情况记入档案,由责任制办公室建档管理。建档目的在于为决策层衡量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绩、年终考核评定、晋级、评先评优、班子调整、选拔任用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保障责任制贯彻落实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正确思想和工作方法。要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必须认真坚持这一方法。工作中,决不能简单地仅凭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有无、多少来评价这个法院、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与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区别对待。一个法院、单位或部门如果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违纪违法案件,若是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该教育的没有教育,该建立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该形成的制约机制没有形成,该遵循的工作制度没有遵循,或者用人严重失察,由此造成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如果上述该做的工作都做了,下级仍出现问题,或问题存在于过去,暴露于现在,这就要客观地看待和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具有开拓精神,管理严格的领导,他们不护短,不遮丑,敢于揭露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下属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整改,从而使本法院、单位或部门的管理和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这样的领导不但不应该追究责任,还应该视为其政绩。 如果不加分析地,把下级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所有违纪违法案件,一律视为领导责任来追究,就会使“报喜不报忧”的不良风气漫延。对那些竭力护短遮丑、有案不查、瞒案不报一经发现的,应当从严追究领导责任。做到这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会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2、对不追究者实行“再追究”原则。各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任追究意见,有关单位、部门要坚决执行。对不落实追究意见或落实不力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下级法院责任制领导小组或者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应该追究而未予追究的问题,应责令下级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再追究,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力、追究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除实施责任追究外,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度。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只有这样,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实行上追一级的原则。鉴于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应以上追一级为宜。对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恶性案件及重大腐败案件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考虑上追多级,以警醒各级领导干部。

4、终生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应实行终生追究,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更应实行终生追究,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违纪违法问题一般几年以后才暴露出来,这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任领导或调离、或升迁、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难以执行,甚至还会出现对原任领导不予追究,而拿现任领导做替罪羊的情况。这样,就会严重损害责任制的严肃性、公正性,因此,责任追究应当实行终生追究。

(二)严格责任界定,明确追究重点 

1、严格责任界定。责任界定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责任追究的难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态度严肃认真,界定方法科学,责任界限清晰。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人和事,要看问题发生前是否采取防范措施;看平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实;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及时纠正等界定是否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严格区分报与不报、查与不查、责与非责,查清是否存在失管、失教、失察、失督等行为,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做到追究档次明。如对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责任制不落实,领导班子内部或本院、本单位、本部门出现严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不及时解决,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国家集体带来严重损失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追究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分管成员的重要领导责任;属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制不力、纵容放任下属造成的,或者因为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则坚决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如果是领导班子严格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对下属严格管理,但下属明知故犯、我行我素造成的,则按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追究个人责任。因此,一定要准确地界定责任,不盲目搞“集体负责”,不把追究扩大化,不“抓小放大”。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2、明确追究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核心。要明确责任追究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五、六、十二条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应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没有履行好职责而导致主管、分管的单位(部门)、人员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生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身上的问题,都要追究其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责任,也要落在人头上,不能笼统检讨、说汲取教训就了事。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核心,应以追究领导干部、尤其党政“一把手”的个人责任为重点。实践证明,腐败的客观条件是有权力和权力失去制约,主观条件是思想道德防线崩溃。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要取得成效,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取决于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决心和重视程度。因此,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责任界定,除了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外,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对这种责任追究的处理要困难得多。因为,长期形成的“工作中出点问题是难免的”、“没有功劳有苦劳”、“要以肯定成绩为主”的思维方式,往往会“一俊遮百丑”、“以功诿过”而不了了之。或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追究更难。因此,各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启动责任追究制,各职能部门要敢于实施责任追究,唯有如此,反腐倡廉建设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否则,责任制、责任书只是一纸空文,会使得我们党的反腐倡廉事业遭受破坏性的打击。

同时,要把审判、执行、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等重点、热点部门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这些部门如果管理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的发生。对这些部门实施重点责任追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正确适用追究手段,追究措施具体、可行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违反了责任制,都要受到责任追究。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危害后果,细化、量化责任追究标准,正确适用追究手段。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制定责任追究条款。实施责任追究时,立足实际,坚持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含岗位调整、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和其他处理(包括警示提醒谈话、诫勉督导谈话、经济处罚、函询、质询、限期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延缓提拔使用等)等多种手段并重,使追究措施具体、可行,做到刚柔相济、宽严适度,追求责任追究的最佳效果,防止追究处理的畸轻畸重。实施责任追究时,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要优势互补,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合理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形式开展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运用,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实施责任追究力求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原因没有找到不放过,解决和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或处分。

(四)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规范追究程序,解决“监督权”与责任追究“终决权”的矛盾

1、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即由谁为主提出责任追究,由谁决定责任追究,由谁具体操办责任追究,明确追究的责任、权限。各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按照考核结果运用程序规定,根据考核结果,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由其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政工、机关党委(党总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对重大责任追究项目实行负责制。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追究处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各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追究情况,办公室将办理情况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2、规范责任追究程序。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党内条规和有关规定,对责任问题的审核、责任追究的交办、受理、责任追究的执行等环节具体作出程序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办理责任追究案件,要按照正规的办案程序履行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防止追究过程中只停留在一般性调查了解层面,既没有立案,也没有规范的案卷,更没有通过系统地调查取证、用事实进行论证,而是只凭一些简单的个案材料或者责任制考核结果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推理。

五、建立健全配套措施,提高考核成效

(一)强化领导干部教育,深化廉政文化建设进班子活动

以开展“五廉五促”为活动载体,扎实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进班子活动,加强领导子和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一是干部学廉,促进廉洁自律能力提高。以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培训为依托,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党纪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中心组专题学习反腐倡廉的内容不少于3次。领导干部每年至少撰写上报一篇廉政学习心得。二是领导讲廉,促进干部作风明显好转。各级法院及下属单位、部门“一把手”每年要给本单位全体职工至少上一堂廉政党课,就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剖析,并就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出要求。三是公开示廉,促进依法公开公正审判。依据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积极探索加强党务公开,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审判活动全方位公开。四是干部守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要求每位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工作实际于年初作出廉政承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上,要求领导干部陈述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践行廉政承诺的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是群众评廉,促进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将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评判权交给群众,年底组织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加强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将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测评结果的运用。

(二)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实行跟踪督导

在坚持各级法院党政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合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执纪执法、人大、政协、信访、宣传等部门的联系,整合力量,形成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整体合力。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责任制,像关心反腐败一样关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违反责任制的及时举报,用民主机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责任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督导责任,对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实施动态检查,对监督、考核对象发出预警告知书、整改建议书,实行跟踪督导。  

(三)建立报告制度,适时掌握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及下属单位、部门应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执行情况、考核情况以及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等,定期(每季度)向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汇报,并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上级法院党组、地方党委及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院、本单位、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实行动态报告,对有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要及时上报。

(四)建立反馈、通报制度,督促问题整改

1、建立考核结果反馈制度。把责任制考核结果与解决存在问题相结合,实施反馈,建立防范和整改机制。针对落实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责任制工作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各责任单位反馈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得分、扣分原因;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的考核内容。同时,对落实责任制中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及时为下一年责任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防范措施。

2、建立考核情况通报制度。为增强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严肃性,考核工作结束后,应通报考核结果,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就各责任单位贯彻执行责任制情况、考核情况进行书面文件通报。对考核评定为一般、较差的法院或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通报批评,这样既提高了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又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实效性。

(作者单位:宜宾县人民法院    刘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