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今天你生日的图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发布时间:2008-09-27 08:25:16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老照片,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9月26日至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宣布,这次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对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祝铭山谈——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重大历史意义
当年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重大政治法律事件,为亿万人民所瞩目,也为世界各国政界和舆论界所关注。这次世纪大审判过去快30年了,在人们的记忆中已经渐渐淡化,但它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永久的。现在回过头来谈这次审判的意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叙述,也就是说它具有多层面的深远意义。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一是在党建方面,由于这个反革命集团发生在党内高层,践踏党章,破坏党的团结,危害党的事业,所以它的覆灭,其主犯受到严正审判,就巩固了党的团结,扫除了党的建设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二是在国家政治生活方面,这一严正审判伸张了正义,教育了人民,调动了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了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团结。三是在法制建设方面,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的进步。我着重谈一下这个问题。
当时的历史背景是“文革”刚结束不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破坏宪法和法律、“砸烂公检法”的废墟中重新起步,国家立法步伐加快,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典公布实施。司法机关全面恢复,各项工作迅速到位,并健康向前发展,社会主义阳光普照大地,法制的春天到来了。
这个惊天大案的成功审判是一个典范,为司法实践树立了一面旗帜。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过去也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实事求是原则常常被扭曲,“文革”十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哪里还有实事求是。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时,党内外的看法和议论颇多,特别法庭在党中央领导下,不受“左”和右的干扰,将实事求是原则毫不动摇地贯彻到底。特别法庭十分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个是被告人犯罪行为与党的主要领导人犯错误的界限,10名主犯为他们主谋和参与的犯罪行为负罪责,但不能把“文革”中发生的一切问题都算在他们头上;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与执行中央指示工作中的错误的界限,10名主犯的所作所为,尽管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其中有一些属于错误性质,不能不加思考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法庭审查得很细,最后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指控并不完全一致。
二是重证据。所有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都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当然被告人供述也是证据,但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一律不能认定。10名主犯的供述情况各个不同,如张春桥始终一言不发没有口供,江青胡搅蛮缠,否认犯罪事实,吴法宪大包大揽,有的没有的都承认,其他被告人也都有各具特点的表现。特别法庭的判决,是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作出的,被告人的供述作用极小。
三是重程序。以前审理刑事案件重实体轻程序,实际也没有系统法定程序可以遵循,因为没有刑事诉讼法。特别法庭严格按照施行不久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开庭、举证和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宣判,逐个环节有条不紊地进行,一反过去不承认诉讼程序的价值、“走过场”的不正确做法。需要说明的是,特别法庭也有一些特别的做法,如特别法庭又分为第一庭、第二庭,分别审理10名被告人中“江青一伙”和林彪在军队中的“干将”,具体操作有分有合,最后一起合议。
四是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都得到了尊重,如辩护权,凡是被告人要求律师辩护或者虽然本人未提出要求但依法应该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都有了律师辩护。江青先有律师辩护后又拒绝律师辩护。律师的辩护在定罪量刑中也起了很大作用。特别法庭也有个别诉讼权利没有给予被告人,那就是申请回避权,因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的干部太多了,如果准许他们申请回避,那么特别法庭的组成人员大多数可能成为对象,特别法庭将难以组成。这是特殊历史条件决定的一个特别做法。
五是体现民主。特别法庭组成人员并不都是职业法官,还有来自各民主党派和各方面的社会知名人士,代表性很强,能充分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对10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特别法庭很注意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连判决书草稿也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意见。特别法庭合议时,充分发挥民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定罪量刑。最后表决,庭长、副庭长也只有一票,与其他审判员权利平等。费孝通审判员在特别法庭合议时正值他有要事出国访问,动身前留下了详尽的书面意见。因此,对10名主犯的定罪量刑,有的意见一致,有的则是两种或三种意见。
总之,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发生的,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一起特别重大的反革命案件。“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全国人民殷切期待和迫切要求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其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内容主要是:(1)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2)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3)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上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得以成立和进行审判活动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1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的10名被告人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11月20日下午,特别法庭第一次开庭。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史进前宣读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特别检察厅审查确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犯有48条犯罪事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8条罪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检察厅依法提起公诉后,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特别法庭共计进行了33次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一进行调查,当庭核对证据。特别法庭审查了各种证据873件次,当庭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的证据共651件次,通过和传唤证人和被害人49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特别法庭共计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保证了10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10位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恪尽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为被告人辩护。
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先后开庭42次,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终结以后,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依法进行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于1981年1月23日作出判决,1月25日上午9时特别法庭开庭进行公开宣判。江华庭长和伍修权副庭长向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被告人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法字第一号判决书。
特别法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特别法庭宣判后,10名罪犯被交付执行。
上午10时50分,江华庭长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闭庭。这时,旁听席上1200多名代表们兴奋和喜悦的感情一下子迸发出来,整个大厅响起了热烈震耳的掌声。
1月27日,特别法庭派出法警向江青等10名罪犯送达了判决书,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的审判结束以后,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工作表示满意。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决定予以撤销。
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坚持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把错误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严格审核证据,务求确凿充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考虑历史背景和历史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的审判,取得了圆满成功,成为建国以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历史上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一个里程碑。
1983年1月25日,反革命罪犯江青、张春桥被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届期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江青、张春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查明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的恶劣情节。依照刑法第46条的规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次会议决定,裁定如下: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从1978年至1984年,上海、北京、四川、浙江、辽宁、河南、湖南、江西、江苏、云南、贵州、黑龙江等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该地的骨干成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内的骨干成员,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分别判处了应得的刑罚。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组成人员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任命特别法庭组成人员如下:
庭长:江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副庭长:伍修权(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曾汉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玉昆(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
审判员: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山、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士荣、张敏、范之、费孝通、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
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
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这次审判,以大量确凿的证据,充分揭露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罪行,判处主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八名主犯也分别判处了适当的刑罚。这一严正判决伸张了正义,教育了人民,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了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团结。这次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了刑事犯罪和政治错误的界限,是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这次审判,全国先后有六万多人次旁听,新闻、报纸、广播、电视作了充分的报道,使亿万人民受到了一次普遍生动的法制教育。
陈伯达(1904—1989)福建惠安人。早年曾就读于上海劳动大学。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科工作。后去苏联入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9年回国。1930年任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秘书,并在福建军阀张贞部当少校秘书。1935年参加编辑《华北烽火》。1937年任中共北平市委委员。同年去延安,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党校中国问题研究室主任、马列学院编辑部主任、毛泽东的政治秘书等职。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新中国成立后,任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马列学院副院长,第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顾问,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副主任,《红旗》杂志总编辑,国家计委副主任。1956年在中共八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在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1966年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1969年,在中共九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是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任中央文革小组组长,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通过决议:永远开除陈伯达的党籍,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期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公开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88年10月刑满释放。1989年9月20日病逝。
林立果 (1945~71.9.13) 湖北黄冈人,1966年在北京大学物理系读书。1967年3月,任空军党委办公室秘书。1969年10月,时任空军司令员的吴法宪按林彪的授意,任命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后吴法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私自交给林立果。1970年10月,林立果利用职权秘密组织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组成“联合舰队”。1971年3月,林立果主持制定了武装政变计划《“
1981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剥夺其被授予的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
江青(1914~1991),原名李云鹤,山东诸城人。1929年春在济南入山东实验剧院,1934年在上海以蓝苹为艺名做电影演员。1937年秋到延安,改名江青。1938年与毛泽东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任全国电影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处处长等职。1963年起,以“京剧革命”为名,在文艺界煽动极“左”思潮。1965年,指使姚文元炮制《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又与林彪联合写成《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制造舆论。1966年5月后,任中央文革小组第一副组长、代理组长,解放军文革小组顾问。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结成“四人帮”,勾结林彪反革命集团,煽动打倒一切的极“左”思潮,进行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造成10年之久的全国大动乱,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最严重的损失。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江青进行隔离审查。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议,永远开除江青党籍,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以反革命集团首犯判处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对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1年5月14日自杀身亡。
周宇驰(1935—1971),河北省乐亭县姜各庄镇柳林村人,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之一。周宇驰是林彪集团的主要成员之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四军军长、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他曾协助林立果密谋发动“五七一工程”武装政变。阴谋败露后,林彪出逃,坠机于外蒙温都尔汗。周宇驰等人也于当日,窃取国家大量机密文件后乘坐直升机实施第二次叛逃,由于驾驶员陈修文不愿与他们同流合污,并与之坚决斗争,致使叛逃失败,周宇驰最终自杀。
王维国 (1919.9-1993) 河北元氏万年人
1938年6月入党。1938年4月参加革命工作。高中文化(元氏师范学院毕业)。1938年4月河北元氏县委机关工作,任元氏县独立营指导员、游击大队主任。
1940年3月参加八路军,为119师政工队学员。1940年9月任师新编11旅教导队指导员,营教导员。
1941年11月任山西昔东独立营副政委,50团副政委兼团长。
1946年2月任太行军分区34团政委(1946年10月-1947年8月晋冀鲁豫中央局党校学习)。
1947年8月任中原野战军9纵队73团团长、政委,豫西军区警卫1团政委,警卫2旅4团政委,河南军区警卫1团政委。
1950年12月任河南军区政治部青年部部长。
1952年7月任空军陆战第1师政治部副主任、主任。
1954年6月任空军师副政委,政委。
1960年6月晋升为大校军衔。
1961年2月免职待分配。
1962年2月任空军军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
1967年2月任第2政委,上海市革委会常委。
1968年1月兼上海市公检法军管会主任、临时常委、书记。
1969年3月任空4军第1政委。
1970年3月兼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
1971年1月兼上海市委常委。1971年9月被隔离审查。
1978年4月被开除党籍。
1982年2月被开除军籍。因“大文化革命”中犯有不实罪行,198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85年刑满释放。中共9届中央候补委员。
1938年3月参加革命,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8年3月起在抗日军政大学学习。
1938年8月-1939年10月任抗日军政大学三团排长,
1939年10月-1940年3月任冀中军区抗大三团排长
1940年3月-1941年6月任冀中军区抗大三团政治处宣教干事
1941年6月-9月任新四军抗大总分校文工团团长。
1941年9月-1942年6月任苏中军区抗大九分校政治处组织股股长.
1942年6月-10月任苏中军区抗大九分校政工队政治指导员。
1942年10月-1944年5月任新四军第一师山炮连政治委员.
1944年5月-1945年2月任新四军第一师山炮营政治委员.
1945年2月-5月任新四军第一师政治部秘书。
1945年5月-1946年9月任苏浙军区第一纵政治部组织科科长。
1946年9月-11月任华中野战军第六纵队后方留守处政治处主任。
1946年11月-1948年8月华中野战军第六纵队十六师四十六团政治处主任。
1948年8月-11月任华东野战军第六纵队十六师四十六团副政治委员。
1948年11月-1949年3月任华东野战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团政委(因病未到职)。
1949年3月-8月任华东军政干校政治部宣教部副部长。
1949年8月-1950年6月任华东军政大学三总队十四团政治委员。
1950年6月-1951年1月任华东军政大学五总队政治委员。
1951年1月-11月任华东军区教导总队副政治委员。
1951年11月-1954年12月任空军航空兵航空师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
1954年12月-1964年7月任空军航空兵航空师政治委员。
1964年7月-1971年9月任空军第5军政治委员
其间:1968年3月-1971年9月任浙江省革委会第一副主任
1968年3月-1971年1月任省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第一副组长;
1971年1月-9月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
1978年4月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中犯有罪行,参与林彪反党集团的行动。
1982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对其免于起诉。
1982年5月按一般干部待遇退出现役。
1955年9月被授予空军上校,1962年11月晋升空军大校军衔。中共九届候补中委
林彪集团
谢富治(1909─1972)
王秉璋(1914─)
刘兴元(1908─1990)
李作鹏(1914─)
吴法宪(1915─2004)
吴瑞林(1914─1995)
邱会作(1914─2002)
1955年中将。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在总后搞夺权,使汤平等高级将领迫害致死。1971年撤职,1973年开除党籍,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陈仁麒(1913─1994)
周赤萍(1914─1993)
冼恒汉(1911─1991)
赵启民(1910─1996)
黄志勇(1914─)
温玉成(1910─1989)
曾国华(1910─1978)
丁先国(1909─)1955年少将。总后勤部副部长,同邱会作有牵连,1971年解职。
马宁(1922─)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十届中央委员。兰州军区空军副司令,九·一叁后鉴于空军受林彪影响很深,他这个与林彪无任何瓜葛的人,成为空军司令员(连升叁级)。1977年解职,是因与江青集团有牵连。
王璞(1917─)1955年大校,1963年少将。广州军区空军司令员。同林彪集团关系密切,1971年解职,隔离审查。
王希克(1918─)955年大校,1963年少将。总后勤部副部长兼供应部部长,伙同陈庞参与邱会作在总后的刑讯逼供,1971年隔离审查,1973年开除党籍。
王绍渊(1920─)1955年大校,1961年少将。南京军区空军副政委,伙同江腾胶在空军向聂凤智夺权,予头直指许世友。1968年和江腾胶一起被解职,吴法宪保护下,任兰州军区空军副政委, 1971年撤职,1973年开除党籍。
韦祖珍(1912─1982)1955年少将。广州军区政委兼广西军区第二政委 九大上,连代表都不是,选为中央委员。会议上他直接责骂张春桥,九·一叁后被认为是林彪的人,长达十年的隔离审查,1982年结论没有错误。心力交瘁,不久去世。仍有人称他是林彪的死党,应还清白了。
龙书金(1910─)1955年少将。九届中央委员。湖南军区司令员、新疆军区司令员。1971年解职。
龙道权(1913─2000)1955年少将。武汉军区空军政委、广州军区空军政委。是林彪集团的牵连者,1971年解职。
白云(1917─)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空军副参谋长,参与吴法宪在空军的活动,对刘善本被迫害致死有直接责任。1971年撤职隔离审查。
白辛夫(1913─1995)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总后勤部西安办事处主任,1971年解职
朱虚之(1912─2000)1955年少将。空军副参谋长,参与吴法宪在空军的活动,1971年解职。
伊文(1916─)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总后勤部副部长,伙同邱会作在总后夺权,1971年撤职,开除党籍。
刘丰(1915─)1955年少将。九届中央委员。武汉军区空军副司令员、武汉军区政委,武汉七·二O事件,支持王力,成为林彪集团的骨干,陈再道被打倒后,他连升叁级为军区政委。1971年把毛泽东南巡讲话透露给李作鹏,把自己和林彪集团拴在一起,九·一叁后,撤职,开除党籍,
刘中华(1917─)1955年少将。海军高级专科学校校长,参与李作鹏在海军的夺权,1971年撤职。隔离审查。
刘光涛(1920─)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十届候补中央委员、十一届中央委员。沈阳军区副政委兼黑龙江省军区政委、省委第一书记。执行四人帮的政策,文革后,他对清查活动捂盖子,1977年免职,隔离审查。
刘贤权(1914─1992)1955年少将。九届、十届中央委员。兰州军区副司令员兼青海省军区司令员、省革委会主任兼省委第一书记,文革开始利用军队及造反派在青海省向王昭夺权成功(王昭迫害致死)。1977年撤职。
刘锦平(1918─)1955年少将。广州军区空军政委、中国民航总局政委、军委办事组政工组组长。林彪集团的骨干,参与在广州军区及空军的夺权活动,1971年撤职隔离审查。
江腾蛟(1919─)1955年少将。南京军区空军政委,1971年拘捕,1973年开除党籍。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定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
李震(1914─1973)1955年少将。九届中央委员。公安部副部长、部长,伙同谢富治“砸烂公检法”,伙同赵登城刑讯逼供,1973年自杀。
李丙令(1917─1992)1955年少将。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部主任,参与黄志勇在总政的活动。1971年解职。
李兆炳(1909─1992)1955年少将。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馆长。后免职,原因不详。
李如洪(1917─)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国防工业办公室副主任。
李际泰(1919─1985)1955年大校,1961年少将。第叁机械工业部副部长、革委会主任、党的核心小组组长。与四人帮有牵连。1977年撤职。
吴忠(1921─)1955年少将。开国授衔时年龄最小的一位。九、十届候补中央委员。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天安门“四·五”运动的牵连,对越自卫反击战前线回京接受8年审查。
何振亚(1913─1978)1955年少将。空军副参谋长兼后勤部部长。同吴法宪有牵连,1971年被免职。
汪易(1916─)1955年少将。北京军区副司令员兼后勤部部长。
张英(1916─)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吉林省军区政委。
张秀川(1919─)1955年少将。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海军政治部主任、副政委。李作鹏在海军的骨干。1971年撤职隔离审查,1973年开除党籍。
张明远(1911─1996)1955年少将。总后勤部副部长,同邱会作有牵连,1971年免职。
陈云开(1915─)1955年少将。总后勤部西安办事处副主任。开除党籍。
郁文(1919─1975)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空军第六研究院党组第一书记。
易耀彩(1917─1990)1955年少将。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北海舰队政委。同李作鹏有牵连,1971年免职。
周建平(1919─)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林彪集团联合舰队骨干。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定犯有反革命罪。
南萍(1918─1989)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九届中央委员。浙江省军区政委、省革委会主任。林彪集团在浙江省的骨干。1971年隔离审查。
赵正洪(1913─1992)1955年少将。国家体委副主任兼国防体育协会副主席。他是向贺龙夺权上台的。1977年免职。
高志荣(1914─1984)1955年少将。东海舰队副司令员、上海革委会政法指挥部组长。1971年免职。
涂锡道(1916─)1955年少将。总后勤部军械部副部长。开除党籍,原因不详,应和邱会作有关。
程世清(1918─)1955年少将。九届中央委员。福州军区副政委兼江西省军区政委、省革委会主任。林彪集团在江西的死党。把“朱德的扁担”改为“林彪的扁担”。1971年隔离审查,开除党籍。
傅传作(1914─1982)1955年少将。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届中央委员。武汉军区空军司令员、空军政委。写诬陷贺龙的黑材料,跃为空军政委。贺龙曾指着他的照片说他当中央委员不够资格,肯定是有什么“贡献”。(贺龙 “肃反”中救过他命。
雷英夫(1921─)1955年大校,1961年少将。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被林彪一伙关进监狱。
解长林(1917─)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武汉军区空军副政委。1971年免职。
熊应堂(1912─)1955年少将。南京军区副司令员兼浙江省军区司令员、省革委会副主任。1971年免职。
戴金川(1918─)1955年大校,1964年少将。总后勤部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参与邱会作在总后的刑讯逼供,1971年撤职。
被开除党籍的将军 (少将,正师职待遇9人)
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刘 丰少将 武汉军区政治委员,(武汉)林彪集团成员
程世清少将 江西省委第一书记兼江西省军区政治委员(福州)林彪集团成员
江腾蛟少将 南京军区空军第二政治委员,(南京) 林彪集团成员
1961年晋升少将
张宜爱少将 上海警备区副政治委员,(上海)江青集团成员
1964年晋升少将
戴金川少将 总后勤部副政治委员, (北京)林彪集团成员
周建平少将 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南京)林彪集团成员
郭玉峰少将 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 (北京)康生集团成员
王淮湘少将 武汉军区副政治委员, (广州)康生集团成员 建国以来犯错误的开国将帅
林彪(1907─1971),湖北省黄冈县人。1955年被授予元帅军衔,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
黄永胜(1910─1983),湖北省咸宁县人。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第八届候补中央委员,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文革”中任广州军区司令员、总参谋长,伙同刘兴元等在广东夺权,制造了一系列冤案,是所谓的“四大金刚”之一。1971年9月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83年病故于青岛。“文革”后有人说他与叶群如何如何,极尽丑化之能事,实属落井下石。
谢富治(1909─1972),湖北省红安县人。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文革”中任公安部部长、北京军区第一政治委员。"文革"中,参与林彪、江青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阴谋活动。1980年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谢富治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开除其党籍,撤销对他的悼词。198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鉴于其已死亡,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王宏坤(1909─1993),湖北省麻城县人。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海军第二政治委员,伙同李作鹏等在海军夺权,曾伙同张秀川写了七千多字的黑材料,诬陷罗瑞卿“怀有巨大阴谋”,使海军成为“文革”中的重灾区。1973年去世时,官方报道称其为“我军的高级将领”,没有通常的“忠诚的无产阶级战士”、“忠于党和人民”等字眼,他去世时媒体均反映平淡。在他家乡有老百姓自发为他立的纪念碑。
王秉璋(1914─),河南省安阳县人。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七机部部长,参与了林彪等人在空军的一些活动,因此“九一三”后即被隔离审查。1971年被撤职。他对我国的航空航天事业有很大贡献。近几年开始在媒体露面,《人民日报》曾有一篇他回忆抗美援朝的采访录。
刘兴元(1908─1990),山东省莒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十、十一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广州军区副政委、成都军区司令员、军事学院政委。在广东期间,参与了黄永胜的活动,使文年生等被迫害致死,曾被毛泽东点名批评。对黄永胜的起诉书中曾点了他的名字。鉴于他勇于承认错误,“文革”后并未对他有何严厉处分。1990年去世时,党和军队的主要领导人均参加了他的追悼会,评价也相当高。
李作鹏(1914─),江西省吉安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文革”中任副总参谋长兼海军政委。是所谓的“四大金刚”之一。1971年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吴法宪(1915─),江西省永丰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文革”中任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是所谓的“四大金刚”之一。1971年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吴瑞林(1914─1995),四川省巴中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海军常务副司令员。参与了李作鹏在海军的夺权活动,1971年被隔离审查,同年被撤职。他参加了抗美援朝,战功卓著。其战绩甚至上了美军战史。
邱会作(1914─),江西省兴国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文革”中任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在总后搞夺权,使汤平等一批高级将领被迫害致死。1971年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张池明(1917─1997),河南省新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总后勤部部长、炮兵政委。在总后搞派性斗争,属于与江青集团有牵连的人。1977年被解除职务。近几年,在一些党史回忆片中可以看见他的身影。
陈仁麒(1913─1994),福建省龙岩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候补中央委员。“文革”中任炮兵政委,在初期曾被冲击,情急之下转投林彪保护(这与邱会作的经历很相似)。随后在炮兵中夺权,揪斗司令员吴克华。1971年被撤职,并被隔离审查。
周赤萍(1914─1993),江西省宜春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十届中央委员。“文革”初期曾是清华大学工作组组长,后任福州军区政委。他有一篇回忆林彪的文章,是“文革”中揭批林彪的靶子。1977年被撤职。
冼恒汉(1911─1991),广西省田阳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兰州军区第一政委、甘肃省委第一书记、革委会主任。在甘肃省执行“四人帮”的政策,对甘肃省的武斗、夺权活动有主要责任。尤其是支持兰州、郑州铁路局造反派夺权,伙同唐歧山(河南省委书记,铁路职工夺权上台)对抗中央,对抗铁路部部长万里。1977年被撤职、降级。
赵启民(1910─1996),陕西省蓝田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海军副司令兼国防科委副主任。参与了李作鹏等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夺权活动,曾在国防第九研究院(核武器研究院)“清队”,伙同赵登程指示“不杀人打不开局面”,致使自杀、死亡59人。1971年被撤职,并隔离审查。
黄志勇(1914─),江西省崇义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候补届中央委员。“文革”任总政治部副主任,在总政搞夺权,尤其是对军队中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1971年被撤职,并隔离审查。
温玉成(1910─1989),江西省兴国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作副总参谋长兼北京卫戍区司令员,是林彪一手提拨的红极一时的人物,“九.一三”后即被任命为成都军区第一副司令员。
曾国华(1910─1978),广东省五华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空军副司令员,同林彪一家关系很深。尤其是在空军吹捧林立果,支持吴法宪。1971年被撤职。
谭甫仁(1910─1970),广东省仁化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昆明军区政委、云南省革委会主任。“文革”中康生在云南搞了个“赵健民特务案”,谭甫仁在康生授意下在云南发动了所谓的“划线战队”运动,支持各地的造反派夺权,揪斗所谓的反革命分子,导致一百多万人被揪斗,打死、自杀17269人。1970年他在昆明遇刺身亡,其中内幕近几年才有所批露,据说是军区保卫部一位副科长所为,结论是“被阶级敌人杀害”。如果他不死的话,他肯定被定为“四人帮”在云南省的死党。官方一般称是飞机失事去世。因此,对他在“文革”中的所作所为官方从不提及。
滕海清(1909─),安徽省金寨县人。1955年被授中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内蒙古军区司令员、内蒙古革委会主任。“文革”中康生在内蒙搞了个“内人党”案,滕海清积极行动到处点火,到使34.6万被批斗,致死16222人。“文革”结束后,内蒙古人民曾要求对他判刑,后在济南军区副司令员上任离休。
丁盛(1913─),江西省于都县人。1955年被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广州军区司令员、南京军区司令员。官方说他是“江青集团的死党”,他同“四人帮”的关系非常密切。1977年被撤职,并开除党籍。他率军参加了对印自卫反击战,战功卓着。
丁先国(1909─),湖北省麻城县人。1955年被授少将军衔,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总后勤部副部长,同邱会作有牵连,1971年被解除职务。
马宁(1922─),河南省沁阳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中共十届中央委员。“文革”初期任兰州军区空军副司令,“九一三“后鉴于空军受林彪影响很深,因些他这个与林彪无任何瓜葛的人,一跃成为空军司令员(连升叁级)。1977年被解除职务,据称是因为与江青集团有牵连。
马尔果夫伊斯哈科夫,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一级解放勋章。曾任新疆军区副参谋长。1963年“伊犁事件”中叛逃苏联。
王璞(1917─),河南省蠡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3年晋升为少将。“文革”中任广州军区空军司令员。同林彪集团关系密切(广东向来被认为是林彪的大后方),1971年被解除职务,并被隔离审查。
王云霖(1910─1993),湖北省衡阳县人。1955年被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曾任华北空军后勤部第二副部长兼卫生部部长,后被开除党籍,原因至今不详,但时间应是在“文革”之前。
王希克(1918─),辽宁省义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3年晋升为少将。“文革”中任总后勤部副部长兼供应部部长,伙同陈庞直接参与了邱会作在总后的刑讯逼供活动,1971年被隔离审查,1973年被开除党籍。
王良恩(1918─1973),山东省潍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文革”中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在九届二中全会上受陈伯达指使,鼓吹设国家主席,陈伯达一倒他即被撤职审查,1973年他自杀身亡。其实,他不能说是犯有错误,因为在“庐山会议”上许多人是看不出林彪集团用心的,许多人要求设国家主席,如汪东兴、郑维山、李雪峰等,他们“文革”后也没有认为是林彪线上的人。所以一般不提他有什么错误。
王绍渊(1920─),江苏省丰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1年晋升为少将。“文革”初期任南京军区空军副政委,伙同江腾胶在空军向聂凤智夺权,予头直指许世友。1968年他和江腾胶一起被解职,但在吴法宪的保护下,他调任兰州军区空军副政委,是吴法宪在西北的代言人,1971年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
王砚泉(1917─),河北省雄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任昆明军区副政委,同江青集团有牵连,1977年被免职。他是援越抗法的中国军事顾问团成员,获越南人民军叁级军功章。
王淮湘(1920─),山东省寿光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中共九、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沈阳军区副政委、吉林省革委会主任。秉承康生旨意,在吉林省夺权,“文革”后由于康生未倒,所以组织部有人保他,直到康生被开除党籍后,他才开始接受审查,后被认为是江青集团在吉林的死党,1980年被开除党籍。
韦祖珍(1912─1982),广西省东兰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广州军区政委兼广西军区第二政委。在中共九大上,连九大代表都不是的他,被突击选为中央委员。在会议上他直接责骂了张春桥,因此“九一叁”后他被认为是林彪的人,而接受了长达十年的隔离审查,1982年结论是“没有错误”。但此时他已被搞得心力交瘁,不久即去世。现在仍有人称他是林彪的死党,应当还他一个清白了。
龙书金(1910─),湖南省茶陵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叁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湖南军区司令员、新疆军区司令员。1971年被解除职务。
龙道权(1913─2000),江西省永新县人。1955年被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武汉军区空军政委、广州军区空军政委。广东是林彪的大后方,所以他也是林彪集团的牵连者,1971年被解除职务。)
白云(1917─),山西省洪洞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空军副参谋长,参与了吴法宪在空军的活动,对刘善本被迫害致死一案负有直接责任。1971年被撤职隔离审查。
白辛夫(1913─1995),河南省睢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1988年荣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总后勤部西安办事处主任,1971年被解除职务,具体内容不详
宁贤文(1913─),湖北省大悟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叁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2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曾任湖南省公安总队队长兼政委,后被开除党籍,具体原因不详。但时间应在“文革”前。
朱虚之(1912─2000),浙江省临海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叁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空军副参谋长,参与了吴法宪在空军的活动,1971年被解除职务。
伊文(1916─),浙江省余姚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总后勤部副部长,伙同邱会作在总后夺权,1971年被撤职,并开除党籍。
刘丰(1915─),河南省渑池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武汉军区空军副司令员、武汉军区政委,在武汉“七二O”事件中,支持王力一伙,成为林彪集团的骨干成员,陈再道被打倒后,他连升叁级成为军区政委。1971年他把毛泽东南巡讲话透露给李作鹏,也把自己和林彪集团紧紧拴在了一起,“九一三”后,被撤职并开除党籍,在隔离审查期间自杀未遂。
刘中华(1917─),山东省文登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海军高级专科学校校长,参与了李作鹏在海军的夺权活动,1971年被撤职并隔离审查。
刘光涛(1920─),陕西省叁原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中共十届候补中央委员、十一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沈阳军区副政委兼黑龙江省军区政委、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在任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期间,他执行了“四人帮”的政策,“文革”结束后,他对清查活动“捂盖子”,1977年被免去职务,进行隔离审查。
刘贤权(1914─1992),江西省吉安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兰州军区副司令员兼青海省军区司令员、青海省革委会主任兼省委第一书记,“文革”开始后他即利用军队及造反派在青海省向王昭夺权成功(王昭被迫害致辞死),他对“文革”中青海省的混乱局面有直接责任。1977年被撤职。
刘锦平(1918─),江西省瑞金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广州军区空军政委、中国民航总局政委、军委办事组政工组组长。他是林彪集团的骨干成员,参与了林彪集团在广州军区及空军的夺权活动,1971年被撤职隔离审查。
江腾蛟(1919─),湖北省红安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叁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南京军区空军政委,1971年被拘捕,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
李震(1914─1973),河南省蒿城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公安部副部长、部长,伙同谢富治“砸烂公检法”,伙同赵登城刑讯逼供,1973年自杀。
李丙令(1917─1992),山东省平度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部主任,参与了黄志勇在总政的活动,支持政治学院的造反派。1971年被解除职务。
李兆炳(1909─1992),福建省漳州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馆长。后被免职,原因不详。
李如洪(1917─),江苏省江宁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任国防工业办公室副主任。
李伯秋(1916─),辽宁省辽阳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沈阳军区副政委、辽宁省委书记。1967年在辽宁省夺权上台,执行了一系列极左政策,1977年被撤职。1971年后,辽宁省的大权落入毛远新手中,中央在审查毛远新时曾表态说,辽宁省的问题1971年由李伯秋负责,1971年后由毛远新负责。
李际泰(1919─1985),山东省武城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1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国务院第叁机械工业部副部长、革委会主任、党的核心小组组长。与“四人帮”有牵连。1977年被撤职。
李彬山(1912─),湖南省平江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上海警备区第二副政委,直接参与了1976年上海“四人帮”余党的未遂暴乱,198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罪。
杨广立(1918─),山东省滕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南京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浙江省革委会副主任。1971年被免职。浙江省是“文革”中较乱的一个地方,其负责人南萍、熊应堂等均在“文革”中下台,他也不例外。
吴忠(1921─),四川省苍溪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叁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他是我国开国授衔时年龄最小的一位。中共九、十届候补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北京卫戍区司令员。他的主要问题是:在天安门“四五”运动中的表现。因为这一问题的牵连,他从对越自卫反击战前线回京接受了8年审查。
何振亚(1913─1978),陕西省汉阴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空军副参谋长兼后勤部部长。同吴法宪有牵连,1971年被免职。
汪易(1916─),四川省阆中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北京军区副司令员兼后勤部部长。
汪家道(1916─1992),安徽省霍丘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十届中央候补委员。“文革”任沈阳军区副司令员、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革委会主任。“文革”初期潘复生依靠造反派夺权,汪家道一直就是革委会主要成员,“九一三”后潘复生作为林彪集团骨干下台,汪家道遂掌握大权,“文革”结束后,他即被免职。
张英(1916─),辽宁省盖平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吉林省军区政委。
张秀川(1919─),河北省深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文革”中任海军政治部主任、副政委。他是李作鹏在海军的骨干。1971年被撤职隔离审查,1973年被开除党籍。
张明远(1911─1996),甘肃省岷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总后勤部副部长,同邱会作有牵连,1971年被免职。
张宜爱(1912─),安徽省六安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1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上海警备区副司令员,参与了上海未遂暴乱。198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罪。
张树芝(1915─),湖南省华容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武汉军区副司令员兼河南军区司令员、河南省革委会主任。他同“四人帮”有牵连,1977年被免职。
陈云开(1915─),江西省泰和县,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总后勤部西安办事处副主任。后被开除党籍。原因不详。
陈绍昆(1921─),江苏省宿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冶金工业部部长、革委会主任、核心小组组长。他被认为是“四人帮”在冶金部的党羽。
郁文(1919─1975),江苏省海门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空军第六研究院党组第一书记。
易耀彩(1917─1990),江西省泰和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文革”中任北海舰队政委。同李作鹏有牵连,1971年被免职。
周建平(1919─),江苏省吴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是林彪集团“联合舰队”的骨干成员。198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罪。
胡炜(1920─),河南省新蔡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61年晋升为少将军衔。中共九届、十届中央候补委员。“文革”中任兰州军区副司令员、陕西省革委会副主任、副总参谋长。他同“四人帮“有牵连。1977年被解除职务。
南萍(1918─1989),山东省长山县,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任浙江省军区政委、浙江省革委会主任。他是林彪集团在浙江省的骨干。对浙江省在“文革”的混乱、武斗负有主要责任。1971年被撤职隔离审查。
赵正洪(1913─1992),湖南省黄梅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国家体委副主任兼国防体育协会副主席。他是向贺龙元帅夺权上台的。1977年免职。
祖农太也夫,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一级解放勋章。1963年“伊犁事件”中叛逃苏联。
郭玉峰(1919─),河北省海兴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中共十、十一届中央委员。“文革”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他是康生一手提拨的党羽。“文革”结束后,他拒绝对冤假错案进行审查、平反,遭到强烈反对。1977年被免职。后来,康生的问题被揭发出来,他也随之被开除党籍。
高志荣(1914─1984),湖北省麻城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东海舰队副司令员、上海革委会政法指挥部组长。1971年免职。
高维嵩(1916─1985),陕西省子长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中任兰州军区副政委兼陕西省军区政委。1977年免职。
涂锡道(1916─),湖北省红安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总后勤部军械部副部长。后被开除党籍,原因不详,但应是和邱会作有关。
曹光琳(1917─1994),江西省南康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任第七机械工业部副部长、核心小组成员。“文革”中七机部被工人舒龙山夺权,他成为“四人帮”的党羽,伙同舒龙山在七机部搞揪斗。1977年被撤职。
梁军(1918─1977),浙江省杭州市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61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参谋长。
凯墨索南旺堆(1900─197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59年参加西藏叛乱。
程世清(1918─),河南省新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叁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中共九届中央委员。“文革”任福州军区副政委兼江西省军区政委、江西省革委会主任。他使江西成为“文革”中“共产风”最猛烈的一个省。他是林彪集团在江西的死党。他曾“创造性”地把“朱德的扁担”改为“林彪的扁担”。1971年被撤职隔离审查,后被开除党籍。
傅传作(1914─1982),湖北省石首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央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中武汉军区空军司令员、空军政委。在武汉任上,他写了诬陷贺龙的黑材料,一跃成为空军政委。贺龙曾指着他的照片说他当中央委员不够资格,肯定是有什么“贡献”。(贺龙元帅曾在“肃反”中救过他一命。
鲁瑞林(1912─1995),甘肃省临夏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中共九届、十届中央委员。“文革”任昆明军区副司令员、云南省革委会副主任。他是云南省号称“鲁屠夫”,在云南省“划线战队”中,他伙同谭甫仁不问是非,大搞刑讯逼供,导致17269人死亡。“四人帮”垮台时,云南省革委会的造反派黄兆其等人密谋暴乱,联系鲁瑞林参加。但他没有步入深渊。
靳来川(1911─1987),河南省获嘉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作总后勤部副部长兼解放军总医院院长。1977年被免职。
雷英夫(1921─),河南省孟津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1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他曾受林彪指示,率先写了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可是后来他也被林彪一伙关进了监狱。
熊应堂(1912─),湖北省黄安县人,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文革”中任南京军区副司令员兼浙江省军区司令员、浙江省革委会副主任。1971年被免职。
戴金川(1918─),河北省高阳县人,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荣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4年晋升为少将军衔。“文革”中任总后勤部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参与了邱会作在总后的刑讯逼供、揪斗,1971年被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