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校讯通服务电话:国民党上将的“私改房”都发还了,我们的“私改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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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50年代因私房改造被政府接管一幢洋房,如今发还
  何应钦侄子来宁办公证继承故居
  2011-01-05 09:33:00 来源: 南京日报(南京)   
  国民党一级上将何应钦的弟弟何辑五在南京国民政府任职时,曾在青岛路购置了一处房产。上世纪50年代,该房产因私房改造被政府接管。今年,市住建委根据政策,将该处房屋发还给何辑五的后人。前不久,何辑五的四子受其兄弟姐妹的委托,来宁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领回了补偿款。
  
    1900年出生的何辑五原名何应瑞,是国民党陆军中将,他在何氏弟兄中排行第四,三哥就是何应钦。1928年4月,何辑五在任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期间,购买了位于青岛路33—3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948平方米。
  
    新中国成立前夕,何辑五举家迁往台湾。他的这套房产在上世纪50年代作为无主私房被政府代管。去年下半年,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决定将房产撤销代管,并由市住建委发出通知,将房产归还何辑五。然而,何辑五已于1983年去世,他的子女们商量后决定,委托在昆山做生意的何辑五的四子何绍弇来宁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已经70岁的何绍弇告诉记者,父亲买下这处房子的时候他还没有出生。他出生时父亲已调至贵州省政府任政府委员,此后也一直在贵州省任职,曾任贵阳市市长,后又担任过贵州省建设厅厅长。
  
    “因为父亲常年在贵州工作,我们兄弟姐妹在南京这个家住得时间都不长,只在父亲回南京开会时才住过一阵子。我记得是一幢3层的洋房,有一个很大的院子。”他说。
  
    日前,记者来到青岛路寻觅这处老房子。然而,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这套昔日的3层小洋房几经转手改造,早已面貌大变,其原址现在已是某部队的招待所。
  
    据了解,根据建设部和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继承房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办理继承公证。为此,何绍弇向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提供了他的兄弟姐妹委托他办理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近日,何绍弇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从市住建委领回了补偿款。据介绍,近年来,南京公证处办理了多起涉台继承公证业务,为保护两岸人民的财产权搭建了“法律桥梁”。去年,何应钦位于南京大学内的故居也已在去年经该处公证后发还给其后人。
  
      本组撰稿 本报记者 朱晓露 本报通讯员 南公宣
  
    
  
    台湾居民在大陆
  继承房产适用《继承法》
  
  
    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不相同,何辑五的后人继承父亲在南京的房产,该适用什么法律,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证处公证员房保国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境外人士继承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何辑五如果在南京有存款,其子女继承应该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但如房产这样的不动产则适用大陆的《继承法》。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原国民党高级将领的“私改房产”都发还了,而我们——在解放初期为解决国家城市住房困难,在政府的动员下挤出自己的合法房产进行出租,继而又在政府的要求下将使用权交由国家经租,文革中房产证被房管局的“红卫兵”强行收缴,形成被称作“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同样是所谓的“上世纪50年代因私房改造”,受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的合法私有房产,却至今不予解决、不予发还呢?难道我们作为新中国的合法公民却不如国民党的将领吗?